喪失撫養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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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撫養權的情形,在現代社會中,有不少的夫妻會因感情不和而選擇了離婚,在離婚的時候雙方是需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撫養孩子,下面是喪失撫養權的情形。

喪失撫養權的情形1

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喪失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是比較多的,如撫養人虐待子女、患有重病不能撫養子女等。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喪失撫養權的情形

想要變更撫養權,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1、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兩種形式。

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但是,無論採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2、關於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訴訟和審理。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爲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 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爲,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喪失撫養權的情形2

一、離婚撫養權確定原則,離婚子女撫養權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3.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喪失撫養權的情形 第2張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怎麼爭取

1、充分利用法律關於兩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法律規定,來爭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2、向法院證明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3、提供證據證明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習慣或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4、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與成長的其他情形,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5、提供證據證明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離婚後與母親共同生活的(法律上也有相關規定,如果子女已滿10週歲,則在撫養權判決時應當徵求子女個人的意見。)

6、再婚夫妻,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有其他子女,而女方無其他子女;

7、爭取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

喪失撫養權的情形3

父母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1、哺乳期孩子

哺乳期的孩子,父母離婚後的將由母親撫養。那麼哺乳期後的孩子應該由誰撫養?首先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走司法途徑。更具人民法院判決。

2、兩週歲以下孩子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會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況時,孩子可以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病久治不愈的傳染病、嚴重疾病,無法照顧孩子的、無法共同生過的

(2)有撫養權的母親,但是卻不履行、不盡撫養義務的母親,父親一方可以要求孩子隨自己生活。

(3)其他原因、突發原因等孩子無法再和母親生活的,可以隨父親生活。

3、協議後的孩子

經父母雙方協議後的兩週歲以下孩子隨父親生活,並對孩子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允。

喪失撫養權的情形 第3張

4、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做了絕育手術的、喪失生育功能的一方。

(2)孩子隨其生活的較長久的,改變生活環境會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的。

(3)沒有其他的孩子,而另一邊卻還有孩子的。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傳染病,不利於孩子心身健康成長,不能和孩子一起生活的。

5、跟隨家裏老人生活的孩子

跟隨家裏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的孩子,可以根據生活的時間長短,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孩子的條件,這一方優先考慮。

6、十週歲以上的孩子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不管是隨母生活還是隨父生活,都應該考慮孩子的意見。在雙方都有利於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協商輪流扶養孩子,可以准許。

7、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進行變更,綜合以上說明的事例情況,按照事情的原委進行孩子撫養權變更,可以協商變更,法院也可根據實際事實進行孩子撫養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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