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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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6項專項附加扣除之一。那具體的概念和流程是怎樣的呢?以下分享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篇。

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1

可扣除的支出項目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政策中,對可以扣除的支出項目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在醫療電子票據的“其他信息”欄次裏,直接列示“個人自付”的金額,並明確個人自付費用明細爲:患者本次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自付部分的金額;開展按病種、病組、牀日等打包付費方式且由患者定額付費的費用。

本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明確,醫療收費票據中各項金額的勾稽關係爲:金額合計=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其他支付+個人賬戶支付+個人現金支付,其中僅“其他信息”中的“個人自付”金額爲大病醫療可扣除金額。

本次改革通過在醫療電子票據中直接列示“個人自付”金額的方式,明確了個人大病醫療的可扣除內容,爲納稅人統計和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提供了便利,體現了國家“放管服”改革實質舉措的落實。

“大病”的定義和概念

在原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中,並未對大病醫療扣除項目中“大病”的概念進行明確,曾引起大家對“大病”定義的討論。而本次醫療電子票據改革明確,只要個人發生了醫保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即可進行扣除,而不論病情病種,也不區分門診支出和住院支出,只要屬於醫保範圍內且個人承擔的支出,在醫療電子票據其他信息的“個人自付”列明的金額,均可進行扣除。

扣除限額與扣除對象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因此,在扣除限額上,個人全年醫療收費電子票據中“個人自付”列示金額超過15000元的部分,可以進行扣除,納稅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選擇在納稅人一方進行扣除的,每人分別扣除15000元后,總扣除限額爲80000元。

如納稅人自身發生醫療支出自付部分爲60000元,其配偶發生醫療支出自付部分爲120000元,選擇均在納稅人一方扣除,則納稅人自身可扣除金額爲60000-15000=45000元,其配偶可扣除金額爲120000-15000=105000元,總扣除額=45000+105000=150000元,超過最高扣除限額80000元。

因此,納稅人當年應按照80000元的扣除限額計算扣除。

在個人所得稅APP中填報時,應按照每個人分別進行填寫。

第一步:選擇醫療費用發生主體與扣除主體的關係:

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

第二步:填寫個人負擔金額,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填寫的個人負擔金額應爲扣除15000元之前的金額,即個人實際自付的金額,系統會自動進行計算,金額填寫完成後提交即完成申報。

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 第2張

商業醫療保險不影響扣除

個人發生醫療費用支出,除基本醫療保險外,個人自行購買了其他商業醫療保險,並獲得了保險賠付,該賠付費用不影響大病醫療的專項附加扣除,符合條件的費用支出,即醫療電子票據“個人自付”一欄中列明的金額,可以正常進行扣除。

扣除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文件的規定,大病醫療支出由個人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扣除,即在年度中間預扣預繳時,大病醫療支出不能扣除,年度內發生的支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彙算清繳期內扣除。

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2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四章 大病醫療

第十一條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複印件)等資料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向患者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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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舉例

大病醫療可對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 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進行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可按照每年80 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

簡單來說就是,個人負擔部分的15 000元以上,95 000元以下可據實在彙算清繳時扣除。

溫馨提示:進行該項扣除需留存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

注意:5000元爲月起徵點。

相關問答

1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樣的?

答:對大病醫療扣除設定扣除金額上限,採取限額內據實扣除方式。

2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何時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彙算清繳時扣除。

3、納稅人配偶、子女的大病醫療支出是否可以在納稅人稅前扣除?

答: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4 、納稅人父母的大病醫療支出,是否可以在納稅人稅前扣除?

答:未將納稅人的父母納入大病醫療扣除範圍。

5、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時,納稅人需要注意什麼?

答:納稅人日常看病時,應當注意留存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備查,同時,可以通過醫療保障部門的醫療保障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本人上一年度醫藥費用情況。納稅人在年度彙算清繳時填報相關信息申請退稅。納稅人需留存醫療服務收費相關票據複印件備查。

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3

“個人負擔金額”

根據政策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中“個人負擔金額”指的是 醫保目錄範圍內的個人自付部分, 15000元爲起扣線,80000元爲扣除限額;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在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金額必須 分別超過15000元的部分纔可扣除。

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 第4張

具體金額的查詢和計算方式如下:

方法一查詢

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

醫療保障部門會向納稅人提供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本人年度醫藥費用信息查詢服務。

納稅人可通過手機下載“國家醫保服務平臺”並註冊登錄,通過首頁的“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模塊查詢,將年度費用匯總查詢中“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金額”填入個人所得稅APP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個人負擔金額”。

方法二計算

根據醫院收費票據或醫保報銷票據

當納稅人對國家醫保服務平臺查詢的數據有疑問時,還可以憑醫院收費票據或醫保報銷票據來計算“個人負擔金額”,具體如下:

1、醫院收費專用票據

一般情況下,醫保目錄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 賬戶支付+現金支付-非醫保費用

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 第5張

以上述醫院收費專用票據爲例,醫保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爲:

賬戶支付+現金支付-非醫保費用=0+45914、31-23,664、3=22,250、01元。

好不容易把金額算出來了,直接全額填入扣除嗎?別忘了還有一個條件哦……

“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納稅人需要計算 本年度醫保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是否超過15,000元, 超出部分可填報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封頂80,000元。

如上述納稅人全年僅一筆醫療支出,按照上述方法計算後全年醫保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爲:

22,250、01-15,000=7,250、01元,

則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中“個人負擔金額”爲7,250、01元。

2、醫保報銷票據

納稅人還可以通過廈門市醫療保障中心出具的報銷單自行計算。

醫保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 個人賬戶總支付+個人現金支付-非醫保自付-不重複支付費用-大病保險給付

個稅抵扣 大病醫療 第6張

上述醫保報銷票據中,醫保範圍內個人負擔的自付金額爲:

717,616、73-515,839、74-166,534、6=35,242、39元。

如上述納稅人全年僅該筆醫療支出,則其“個人負擔金額”爲:

35,242、39-15,000=20,242、39元。

實際操作中,由於票據來源不同,上述計算公式中的項目名稱可能會有所不同,但是親們掌握以下原則,基本就不會出錯嘍:

大病醫療扣除金額=個人實際負擔的醫藥支出-非醫保支出-15000(以80000元爲限)

注意事項

1、2019年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如果達到大病醫療扣除的條件,可以在2020年彙算時享受扣除(ps、一些小夥伴們還沒享受哦)。

2、大病醫療支出中,如果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這種跨年度的醫療費用,以醫療費用結算單上的結算時間爲準,在次年彙算時享受扣除。

3、納稅人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或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

4、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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