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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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大家對基本醫療保險都清楚,我們生病住院,看病產生的治療費用,國家會給予一部分的經濟補貼,這一種經濟補貼叫做醫療保險,很多人對醫療保險還不是很瞭解,下面小編就來與大家說說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

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1

一、企業對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處理

企業爲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同的企業處理方式不同,主要分以下兩種:一種是委託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管理,作爲個人收入的一部分;一種是由企業自行統籌管理,職工發生重大疾病,持醫院相關收費單據來企業進行報銷。

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2005年12月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五、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於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

六、本通知發佈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一條、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業保險費(金)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在該文件的免稅項目中,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所以,企業爲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2

補充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二、什麼是補充醫療保險

它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爲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爲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 第2張

三、相關法律法規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爲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爲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爲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3

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補充醫療保險個稅政策 第3張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單位爲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企業爲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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