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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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如今隨着社會城市化發展,許多土地都被徵收,那麼被徵收的住戶要了解一些相關法律知識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不被損壞,下面一起來學習一寫關於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的知識。
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1
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爲國有的行爲。 土地徵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當前土地徵收制度的缺陷
(一) 土地徵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徵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徵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麼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
我建一個學校和醫院是爲了公共利益,我開發一個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是否也爲公共利益呢?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徵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爲我國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並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範圍,遠遠低於市場價格。
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國家實際上是無對價取得土地,這就加劇了土地徵收權的濫用。
(二)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和範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範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徵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爲國家所有。既然是兩種所有制的轉移,那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價格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就應該由法定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
而現行法律規定是按照被徵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來計算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差異、種植條件等。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徵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徵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徵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纔有權要求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這個異議是指對6—10倍以內,而對於被徵地單位的補償要求高於10倍的救濟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釋中並未提及。
另外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規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基本權能,體現不出農村集體組織作爲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2、徵地補償範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土地徵收的補償範圍一般限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復墾費或耕地開墾費等。
這樣的補償範圍在土地市場發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因此是否能考慮一下象國外一樣進一步擴大徵地的補償範圍,如加拿大的土地徵收補償一般包括(
1)被徵收部分的補償,必須根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格。
(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徵收地塊剩餘的非徵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餘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
(3)干擾損失補償,被徵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爲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徵收,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
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
另外我國對土地的補償範圍也值得借鑑,如
(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標準爲: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徵收機關裁定徵收申請當日的轉移價值或市場價值爲準。(2)營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爲: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
(3)徵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
其實土地徵收補償範圍在我國個別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蘇省蘇州市徵用土地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的就有保養費,並且在該辦法第24條還對保養費的發放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補償標準也有點過低,按照法律規定補償標準爲被徵收前3年畝產量的6—10倍,這樣算下來荒地補償費每畝爲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農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說彌補損失了,甚至連原來的生活水平都難以維持。
3、安置補助費過低,解決不了勞動力安置問題,另外也與我國現行勞動法不協調。
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補助費一般在5000—14000元/畝,這樣低的安置費,用人單位根本
不願接受。
另外在勞動力安置方面我國《土地管理法》雖然作了多次修改但仍未脫離計
劃經濟的陰影,主要表現在與我國現行勞動立法不協調,如企業都是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企業有自主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由,強行向企業安排勞動力顯然幹渉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
另一方面企業實行的是全員勞動合同制,當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勞動法規時企業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結果是被安置農民的就業權利根本無法得到保障。
(三) 土地徵收程序不規範,缺乏民主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准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徵地農民的利益。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而事實上在徵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裏。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
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徵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
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徵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徵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後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於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實質上不管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或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立法目的都是爲了規範和監督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也就是防止徵收權利被濫用,在這裏主要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主任、組長,因爲他們的民主法律意識很淡薄,有些事情不要說召開村民會議,甚至事後也不通知羣衆,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條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
一個小組長甚至連上百畝的土地都敢私自出賣,完全不顧村民的利益,更不考慮失去土地的農民以後的生計,這也是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四) 存在“以租代徵”現象
我們知道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農村土地的徵收程序作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目的是不言而喻的,在這裏我們並不是反對租用土地,而是由於立法滯後用地單位及有關部門忽略了土地租用後的復耕等一系列問題,最終受害的還是農民。
如沁陽市的宏達鋼鐵有限公司,2003年他們在沁陽市西萬鎮校尉營村租用了240多畝土地,租期爲 30 年,租金每畝每年僅爲600 元,並且是按年度支付的,而且這全是耕地。
如果按照土地徵收程序是要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可實際上他們只在沁陽市和焦作市土地主管部門作了備案和批准,因此這種租地行爲屬於嚴重規避土地徵收程序的行爲,它簡化了土地使用手續。
最關鍵的還是他們雙方的合同太簡單,對以後企業經營風險產生的問題及違約責任沒有作出約定,如企業在土地租用期限內出現破產怎麼辦?土地由誰來複耕?
我們認爲只所以出現這些問題,租用土地的雙方只考慮短期利益,不考慮土地的長期用途是一方面的原因,而作爲政府部門由於缺乏相應 法律依據無法加強監管也是主要原因。
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2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是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條例 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12 農村房屋徵收補償 最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我國最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於2011年1月21日頒佈實施。
全國各省市已經根據此條例分別頒佈了地方的實施細則或暫行辦法等地方規章、政策。下面爲更好便於大家清楚的瞭解補償項目,我將以石家莊爲例並結合國務院條例,對補償標準進行詳解:
農村房屋徵收補償
最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
一、產權交換式補償: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裏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徵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並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這裏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
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諮詢或索取材料。
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農村房屋徵收補償 最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裏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衆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
如果拆遷人提供週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爲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
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農村房屋徵收補償 最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爲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徵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12 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
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
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徵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係數》。
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5、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爲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佈時徵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爲準。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貨幣補償方式。
1、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農村房屋徵收補償 最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3、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3
集體土地徵收怎麼補償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徵地的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對於這幾項費用的給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擴展資料: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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