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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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對於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很多人都沒有辦法理解這兩個有什麼區別,因爲這兩個概念實在是太像了,下面介紹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1

一、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區別一:適用條件不同。

經濟補償金適用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分爲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具體如下:

1、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的(第36條);

注意:勞動者不是以法定理由(第38條中列舉的)主動提出辭職(解除的),不屬於協商解除,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2、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第40條);

3、單位經濟性裁員解除的(第41條);

4、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第38條);

5、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第44條);

6、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第44條);

7、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第44條);

8、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不同意續訂而終止的(第45條);

9、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同意續訂,但降低原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致使合同終止的(第45條);

1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任務已完成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

賠償金適用條件: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

特別提示:只有單位違法解除這一種情形,纔可以主張賠償金。

區別二:計算標準不同。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第47條)

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區別三:計算方式不同。

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爲: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特別注意:

工作年限的計算。

(1)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實務中要特別注意經濟補償金是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還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果在仲裁請求中將二者寫錯,則可能面臨被裁駁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新增加一個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即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也新增加了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即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在此兩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年1月1日起算。而在其他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

(3)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4)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5)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賠償金計算公式爲: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倍

特別注意: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區別四:適用後果不同。

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通過直接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達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勞動者只能被動接受。

適用賠償金的情形下,根據第48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只有在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單位纔可以通過支付賠償金方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區別五:性質不同,不能同時主張。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

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具有懲罰性。

因此,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故此,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可以同時主張。

上述僅就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二者之間的區別,結合《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等,略作總結,拋磚引玉,供大家討論。

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關於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於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於此條理解有認爲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爲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筆者認爲,對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

因爲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並行不悖的,分別適用於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

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2

補償金和賠償金區別具體如下:

一、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1、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備註: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適用賠償金的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兩者計算標準上區別大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備註: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兩者不能重複適用。

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3

一、勞動賠償金計算標準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爲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二、雙倍賠償金適用情形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

補償金是指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賠償金是在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此時也還有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1、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2、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3、責任方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4、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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