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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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在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以後,通常用人單位都是要給與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是有條件的,下面來看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1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公司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

三、公司不再續訂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訂勞動合同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四、勞動者被迫辭職,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八、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爲兜底性條款,在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2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有什麼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勞動者面臨重新就業的問題,給勞動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助,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本法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可立即解除合同。當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 第2張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限是多久?

不一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三、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於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並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爲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爲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於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3

(一)經濟補償金的含義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二)支付條件

1、應支付情形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 第3張

2、注意事項

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不應支付情形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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