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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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我們都要知道在職場的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子有助於保護我們的權益,那麼被公司無故辭退就會有補償金,所以我們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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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沒有補償,除非超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限期。也就是如果事前已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超時了,然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補償金的,然後又超時的,那麼有補償。

但可以要求勞動仲裁申請用人單位支付離職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

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

有補償。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如果公司拖欠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2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N、N+1、2N怎麼用

現在我們來講N,N+1,2N的“祕密”。首先我們來看看N是什麼意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每滿一年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兩年則是兩個月.....所以纔會出現N個月。

接下來我們看看N+1是什麼意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 第2張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關於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其實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選擇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就叫做“代通知金”,即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所以本條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有時還得加上一個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以一個月企業有義務通知員工,如果沒提前通知也應該支付代通知金。

最後我們來說說2N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謂的2N就是指: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賠償金的兩倍。

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爲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此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接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離職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繼續上班。

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3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離職補償金髮放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離職補償金拖欠超時有補償嗎 第3張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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