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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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辭職有經濟補償嗎,有的時候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需要辭職的,不同原因導致的辭職,處理結果都是不一樣的,如果是被公司勸退辭職的情況,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下面看看職工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職工辭職有經濟補償嗎1
一、職工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准。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隨時辭職,之後,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只能在爲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二、正式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嗎
正式員工辭職的,一般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有效的勞動合同必須要符合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能夠依法承擔勞動合同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者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年滿16週歲,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還必須年滿18週歲。
2、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簽訂勞動合同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平等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依附關係,當事人雙方以平等的身份訂立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當事人雙方自己的願望,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違反以上條件簽訂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職工辭職有經濟補償嗎2
職工主動辭職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爲“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爲,還有一些公司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爲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三、員工“被迫辭職”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如果“被迫辭職”的理由是成立的,無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種情況來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以個人原因辭職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在試用期內以個人原因辭職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無需提前30天的“辭職”:公司存在以下違法情形: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員工可在通知單位後立即離職。
4、無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辭職”: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四、員工先因個人原因辭職,事後能否以“被迫辭職”爲由要求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般不會支持。因爲裁判機關在審理此類爭議時,會審查員工最初的辭職理由是什麼,一旦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辭職的理由是個人原因,比如辭職書或解除通知中已經表明了辭職理由,裁判機構就會認定該理由爲辭職的真正理由。員工離職後爲了獲取經濟補償金事後再改變理由一般是不會獲得支持的。
職工辭職有經濟補償嗎3
職工主動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嗎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主動辭職也有補償?
很多朋友在辭職後,總覺得只有在公司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能拿到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但其實這是一個誤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若是公司存在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時候,即便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公司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那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到底是怎麼說的呢?我們一起來看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人會覺得困惑,《勞動合同法》這條規定也只是說明了員工可以主動辭職的權利,但我們並沒有從這條規定裏面看出主動辭職能拿經濟補償。
既然如此,那我們就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而其中第一條情況就是,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這裏要記住了,如果公司存在違法用工的行爲,已經符合我們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了,那麼到時候我們主要是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關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能主張經濟補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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