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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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爭議的焦點,隨着社會在不斷的發展,我們生活中法律也收到了改變,通過下面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並將採納證據的情況進行逐一說理論證,下面小編整理了辨析爭議的焦點。
辨析爭議的焦點1
1、 什麼是爭議焦點?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3、 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爭議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相關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時或者在庭審時歸納爭議焦點的,應當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擺放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處理。
爭議焦點中有證據和事實內容的,可以在當事人訴辯意見之後在當事人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爭議焦點主要是法律適用問題的,可以在本院認爲部分,先寫明爭議焦點,再進行說理。
理由部分,有爭議焦點的,先列爭議焦點,再分別分析認定,後綜合分析認定。沒有列爭議焦點的,直接寫明裁判理由。
辨析爭議的`焦點2
首先,作爲法官要明白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概念是什麼,才能談及到如何歸納焦點的問題。
所謂的爭議焦點是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意見不統一且對於案件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明白了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輕鬆歸納焦點。
其次,要明白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特徵或者範圍。
即爭議的焦點範圍是法律問題或者事實問題,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對此意見向左,無法達成一致,並且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不具有這些全部的特徵,則不屬於案件爭議焦點。
再次,要歸納案件庭審爭議的焦點先要確定案件審理的對象是什麼。
然後將複雜的爭議焦點通過歸納分析簡單化,使得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官能夠一眼就明白爭議的焦點是什麼,理清思路,做到言簡意賅。
同時,法官要合理圈定爭議焦點的範圍,不要將範圍擴大化。
或者將該圈定的沒有圈定,將不該圈定的圈定了,這樣會使得案件爭議的焦點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審理及其判決不能夠做到案結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範圍主要包括。
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法律爭議焦點。而那些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或者關係不大的爭議,則不屬於爭議焦點的範疇,不應當予以歸納,以提高庭審效率和判決書書寫的嚴謹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當事人對於法律的具體規定不怎麼清楚。
可能會對事實問題比較清楚,但法官作爲專業人士對於法律的規定比較清楚,因此在爭議焦點的歸納時不能遺漏了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最後,法官要在歸納案件庭審爭議焦點時要做到排同存異。
逐步確定爭議焦點。所謂的排同存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有爭議才能作爲爭議焦點。所謂的逐步確定則是指爭議的焦點並非一蹴而就,而是隨着庭審的深入不斷深入。
辨析爭議的焦點3
歸納爭議焦點的基本方法
歸納爭議焦點的基礎是積累經驗,在此基礎上進行總結。案件爭議焦點往往不是浮在表面上的爭議問題,而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後,是雙方矛盾的根源、糾紛發生的“癥結”。
一般情況下,具有一定審判經驗的法官,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後,就能很快找出雙方糾紛發生的“癥結”所在,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審判經驗不是處理的案件數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審了很多年案件也不見得有長進,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於總結。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提高,找“爭議焦點”自然找得準。
(一)排除法
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是在庭審過程中作出,應首先認真聽取原、被告的訴辯主張,歸納出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部分,排除不構成或推定不構成爭議焦點的事實,然後對於雙方陳述有爭議的部分劃定主次,主要爭議的那些事實可以確定爲爭議焦點。
對爭議焦點的歸納,是一個逐步需要認知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對一些法律關係較爲複雜的案件,在我們自己的審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階段進行,通過庭審前閱卷初步瞭解案情,需要的話進行庭前證據交換來部分排除,這樣到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就會逐步形成,如此對爭議焦點的層層篩選,能更爲準確。
(二)類案分析法
我國雖然不適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也是準確適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對於指導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特別對案情複雜、法律適用困難的案件,分析類似案例,吸取經驗,能更有效地歸納出爭議焦點。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通盤依次檢查,能夠全面、準確地歸納案件爭議焦點。比如還是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確侵權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過錯及因果關係;
對照構成要件依次排查,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作爲案件事實予以認定,當事人有爭議的就應當作爲爭議焦點,來統領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和認證,就會使庭審過程結構清晰,邏輯嚴密,取得好的庭審效果。
(四)“倒推法”
這是參照中學時期解幾何題經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推出結論,倒着推理是根據結論向前推出應具備的條件,“倒推法”在尋找爭議焦點上效果也不是蠻不錯的。
仍以前面的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案件爲例:原告主張被告實施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爲,被告吸入混合性氣體引發中毒性肺炎住院治療,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我們先假設原告的主張能夠成立;
查明兩個事實即被告有污染環境的行爲、被告人身受到損害,至於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是被告需要舉證的部分了。“倒推法”思維方式,其實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個延伸,也可以稱爲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綜合判斷法
爲了避免片面適用某一種方法,造成歸納爭議焦點不準確,庭審法官可以分別適用上述方法,進行篩選,必要時充分利用合議制度、定期的案件討論例會等方式,各抒己見,切實保證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質量。
總之,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確定的爭議焦點,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調查從何處下手,那麼這個爭議焦點就可能存在問題。所以,準確地歸納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重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地開展庭審活動,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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