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爭議焦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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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焦點分析,在生活當中,相信有很多小夥伴都有些過類似的文章,一個案子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根據法院的審覈結果,將此歸納起來,下面小編整理了案件爭議焦點分析。
案件爭議焦點分析1
1、 什麼是爭議焦點?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之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首先是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引起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
既然是問題,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語言進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等,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表達方式。其次,爭議焦點是“主要問題”,其主要性體現在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
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案件爭議焦點分析2
首先,作爲法官要明白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概念是什麼
才能談及到如何歸納焦點的問題。所謂的爭議焦點是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意見不統一且對於案件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明白了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輕鬆歸納焦點。
其次,要明白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特徵或者範圍
即爭議的焦點範圍是法律問題或者事實問題,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對此意見向左,無法達成一致,並且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不具有這些全部的特徵,則不屬於案件爭議焦點。
再次,要歸納案件庭審爭議的焦點先要確定案件審理的對象是什麼
然後將複雜的爭議焦點通過歸納分析簡單化,使得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官能夠一眼就明白爭議的焦點是什麼,理清思路,做到言簡意賅。同時,法官要合理圈定爭議焦點的範圍
不要將範圍擴大化,或者將該圈定的沒有圈定,將不該圈定的圈定了,這樣會使得案件爭議的焦點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審理及其判決不能夠做到案結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範圍主要包括:
事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法律爭議焦點。而那些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或者關係不大的爭議,則不屬於爭議焦點的.範疇,不應當予以歸納,以提高庭審效率和判決書書寫的嚴謹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當事人對於法律的具體規定不怎麼清楚
可能會對事實問題比較清楚,但法官作爲專業人士對於法律的規定比較清楚,因此在爭議焦點的歸納時不能遺漏了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最後,法官要在歸納案件庭審爭議焦點時要做到排同存異、逐步確定爭議焦點
所謂的排同存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有爭議才能作爲爭議焦點。所謂的逐步確定則是指爭議的焦點並非一蹴而就,而是隨着庭審的深入不斷深入。
案件爭議焦點分析3
1、判例歸納法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類型通常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實體法爲依據進行分類,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和類型與當時經濟、文化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即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一地區法院或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相對集中,法官對審理的同類型案件中所表現的爭議焦點進行歸納總結,可以發現一些共性特點,並且同類型案件的爭議焦點的表述方式已爲生效裁判文書展現。因此,法官對同類型案件的同類爭議焦點的總結和表述方式的判例化工作是很重要的,這涉及司法行爲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2、請求權法律要件對照法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其權利實現,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被告根據原告請求的內容和理由進行答辯,法官在總結爭議焦點時,可以對原告的請求權要件進行列舉,考查被告答辯意見是否能夠否定原告請求權要件,如果被告的答辯直接針對具體請求權要件,則該抗辯主張形成焦點,多個抗辯形成多個焦點。
3、無爭議要件排除法
原告請求權得到支持的前提是其所有法律構成要件均能得到滿足,而被告在答辯時提出了多項抗辯,該抗辯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抗辯,首先要分析原告請求權的性質和請求權構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辯與該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之間存在否定或吞併的關係,則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抗辯,通過對被告抗辯意見的檢索和原告請求權構成要件的分析,對雙方無爭議的構成要件予以排除,其他則屬於有爭議的待查事實,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
4、多次歸納法
審改規定要求法官在當事人陳述訴辯意見之後總結當事人爭議焦點並徵求當事人意見。此時歸納爭議焦點僅是依據當事人的初次陳述,而當事人陳述是否充分完整是準確歸納的前提,因此,在當事人不重視答辯或僅口頭答辯的情況下,初次歸納的焦點不一定準確表達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
因此,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即證據和質證觀點的充分展示,當事人的真實爭議焦點逐漸呈現於法庭,法官在庭審進程中爲更有力地駕馭庭審,可以在調查階段和法庭辯論階段多次歸納爭議焦點,直到最終爭議焦點確定並調查清楚。
5、引導當事人明確爭議焦點法
爭議焦點是法官對當事人之間的事實爭議或法律適用爭議的概括,根據當事人訴辯權利行使的內容而定,如被告受其認識能力、表達能力的影響;
對法庭審理程序不甚明瞭,不知如何行使訴權,在答辯時沒有明確表達答辯意見,法官則可以依據原告請求權的基本構成要件,引導當事人進行答辯,從而使當事人爭議焦點明朗化。
6、去僞存真發現爭議焦點法
法官在審理案件面對具體當事人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並非均表現爲理性、訴訟能力和訴訟技巧很強並且道德水準很高,權利請求方爲達到勝訴目的可能刻意隱瞞對其不利的證據,抗辯方可能提出各種抗辯,想方設法將客觀事實模糊化,使爭議變得撲朔迷離。
7、以法庭調查重點充實爭議焦點法
在爭議焦點之外,法官認爲還有事實如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需要調查,在此情形下,法官不應被爭議焦點的性質束縛從而影響庭審功能的實現。
8、體系化歸納爭議焦點法
多個爭議焦點並存時,如果不加整理,庭審功能的有序推進、案件爭議事實的快速查明就會受到影響。受案件性質和當事人抗辯內容的決定,爭議焦點之間的關係有平行關係,也有層層遞進的關係;
還有包含與被包含關係。只有正確認識並理順各爭議焦點之間的關係,確定調查爭議焦點的次序,處理科學得當,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庭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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