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過世房產證只寫過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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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過世房產證只寫過世的名字,房子對於大家來說是很重要的,但是一方死亡的時候,對財產的分割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下面看看配偶一方過世房產證只寫過世的名字及相關資料。
配偶一方過世房產證只寫過世的名字1
回答是肯定的,不過可以憑過世的死亡證和身份證戶口本到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領取新的房產證。就可以名副其實,當然按照國家的規定有權繼承和處置房產。這是毫無疑問的。
房產證上只有丈夫名字,如果丈夫先過世,妻子能得到全部房產?
當然,也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繼承人不止有妻子和四個子女
除了配偶和有血緣關係的子女外,如果丈夫的父母還在世,法定繼承人數量還要增加,算起來不只五個人,有可能是七個人,因此,如果有合法的有效遺囑,繼承人根據遺囑指定的來確定。
這屬於繼承人的範疇,確定了繼承人,接下來就涉及到了財產分配問題。
這也是重中之重,只要關於錢的問題,就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儘管是相處幾十年的親人,在錢面前,有時候,也會顯現出不堪的一面。
關於丈夫去世後,財產分配的問題
根據我國繼承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內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由該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對繼承法和婚姻法都有明確規定。
因此,妻子去世後,應該首先分割出一半的財產作爲丈夫的個人財產。剩餘的一半財產作爲遺產,這部分遺產由丈夫、父母、孩子共同繼承。
而共同繼承財產的這部分,並沒有誰多誰少,繼承份額應該均等。
按流程辦理遺產繼承相關手續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其中涉及到的條條框框,都要按規定執行,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馬虎。
首先,如果去世的一方立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這是最簡單的辦理方式,只要按照遺囑辦理即可,除此之外,立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其次,如果沒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接下來進入正題: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假設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關於財產分配,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以上都是以普通人的標準來給予解答,當然,還有一些特殊的人,比如說,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於這樣情況的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還有一種情況:對死者照顧有加,應當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給予更多的財產。
最後,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也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以上這些,必須和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一切都看繼承人的意思。
總之,丈夫先過世,除非立有遺囑,遺囑上說明讓妻子全部繼承,或者其他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包括四個子女),不然,妻子不會得到全部的房產。
配偶一方過世房產證只寫過世的名字2
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後,妻子可否處置房產?
這沒有完全是或者完全否的回答,需要看兩個前提:一是房子的歸屬問題,二是繼承問題。
一、首先必須確定房屋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說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但並不意味着房子肯定屬於個人所有的,也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1、如果房屋是婚前個人購買的,房證上是購買人個人的名字,婚後並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而且雙方對此也沒有什麼特別的約定,那麼一般情況下,房產就是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雙方採用書面的方式,明確約定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即便房證上並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也是屬於夫妻對婚前、婚內財產的約定,也視爲共同財產。
2、如果房屋是二人婚內購買,那麼,推定就是用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都會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辦理房產登記的時候明確表示放棄,或者是雙方通過書面的方式明確約定是房產歸一方所有,那麼,只能認定爲個人財產。
3、如果房屋是婚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己方子女的名下,那麼則視爲該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只能視爲是父母對己方子女個人的贈與。
當然,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那麼自然就視爲對雙方的贈與了,這是題外話。
二、其次還要確定房屋如何繼承的問題
在確定了房屋的所有權人之後,要考慮的就是繼承的問題了。
1、第1步,先看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的話,是按照遺囑繼承先辦理的。因爲遺囑是具有最優先的效力的。只不過這裏的遺囑只能處理個人財產的部分,不能處理對方的財產。
比如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裏的遺囑只能處理己方所佔的50%的部分。
2、第2步,如果沒有遺囑,要進行法定繼承。既然存在夫妻雙方的另一方,那麼只能看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也就不存在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的事情。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爲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原則上他們是可以平分遺產的。當然,在具體分割的時候,應當照顧無勞動能力的老人、對死者照料付出較多的人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三、最後,來看看具體計算方式、最後的結論
1、如果房屋屬於活着的這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毋庸置疑,是完全可以自由處置的。
2、如果房屋屬於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夫妻共同財產,則要看具體情形了:
(1)如果存在遺囑,則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具體就需要看遺囑是怎麼立得了。
(2)如果不存在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
如果除了夫妻以外,死者並沒有父母和子女存在,那麼所有的財產直接由夫妻另一方繼承,也就獲得了全權處置的權利。
如果還有其他的遺產繼承人,也就是死者還有子女和父母,那麼要進行法定繼承。也就是說,這裏夫妻的另一方就沒有全權處置的權利。
除非其他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將繼承的份額轉讓給夫妻另一方、或者夫妻另一方通過補償的方式支付給相應的繼承人相應的對價,以獲取相應的繼承權。
配偶一方過世房產證只寫過世的名字3
房產證上是夫妻兩人的名字,那麼一方去世後房子是直接歸另一方嗎
房產證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那麼在先生故去的時候是不是理所當然由妻子繼承呢?事實並沒這麼簡單。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權屬情況就是房屋所有權的證明。在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簿有衝突時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屬狀況爲準。房產證上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就證明這套房子的產權狀況是共有而不是單獨所有。
共有又分爲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產證上登記有夫妻二人的名字這種情況屬於基於婚姻關係的共同共有,因爲房產證上不會記載夫妻二人各自擁有的份額。兩口子過日子總不能規定好客廳歸誰、
廚房歸誰、臥室歸誰吧?所以一般情況下會默認爲夫妻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的份額。當然這裏有一個基本前提:該房產是夫妻婚後共同生活期間登記在兩人名下的共同財產。
如果該房產是丈夫或妻子的婚前財產,那麼就不在我們今天所討論的範疇之內了。如果該房產是夫妻雙方各佔50%份額的共同財產,那麼妻子所能直接享有的只有自己50%的份額,丈夫那50%的份額需要由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那麼都有誰有權繼承丈夫那50%的份額呢?目前我國繼承法主要規定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模式。在這兩種繼承模式中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
所謂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立遺囑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原則。在被繼承人沒立遺囑的前提下法律默認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時規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爲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沒立遺囑,那麼他的財產就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有資格繼承遺產。
丈夫去世後他的父母、子女、妻子同爲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都有資格繼承丈夫那50%的份額。至於丈夫的兄弟姐妹只有在父母、子女、妻子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都不在了或全部放棄繼承的前提下才有資格繼承丈夫那50%的份額。如果丈夫過世時父母都還健在,夫妻倆生育有一個子女,那麼丈夫的50%份額就需要這四個人共同繼承。那麼各自繼承多少份額比例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原則上應當“平分”遺產,但如果他們經協商達成一致也允許“有人多分,有人少分”。也就是說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各自所繼承的比例份額有協議的以協議爲準,在沒達成協議的前提下一般採取平分原則。丈夫過世後他的父親、母親、妻子、孩子四個人如果按平分原則可以各自繼承丈夫50%份額中的四分之一。
50%的四分之一就是12、5%。妻子在拿到這12、5%的份額後加上自己原有的50%就佔有了整套房產72、5%的份額,丈夫的父親、母親和孩子各自佔有該房產12、5%的份額。
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後改嫁,那麼她就無權擅自對這套房產進行處置,因爲這套房產不是她一人獨有的。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後要處置房產就需要先按份額對丈夫的父母和孩子予以補償。
當然這是法定繼承模式,如果丈夫去世前立有遺囑就需要優先遵照遺囑辦理。丈夫可以把自己名下50%的份額全部指定由妻子繼承,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繼承,還可以指定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繼承或直接用於公益捐贈。不過丈夫所有權處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額,如果丈夫在遺囑中對包括妻子那50%份額在內的整套房產予以處置是無效的。
當然我們現在說的是丈夫先於妻子過世,事實上反過來妻子先於丈夫過世也是一樣:如果有遺囑就遵照遺囑辦理,在沒遺囑的前提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爲什麼法律會規定父母、子女、
配偶同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呢?這主要是需要考慮到夫妻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再婚這種現象。如果夫妻一方過世後另一方就自動繼承整套房產,那麼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後過世一方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
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後因爲偏袒新家庭而不願給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遺產怎麼辦?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夫妻倆沒孩子又怎麼辦?難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當初夫妻共同購買的房產帶走嗎?
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然而這樣又帶來一個新問題:如果夫妻中過世一方的父母繼承了遺產,那麼當父母過世時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繼承權。
這樣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本來是夫妻倆共同擁有的房產卻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認識的七大姑八大姨爭產權。可如果不這麼規定又可能會導致一方再婚之後損害過世一方權益的現象。
所以法律在這個問題上只能從面上進行規定,卻無法對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都考慮完全。所以在具體的房產繼承問題上最好還是根據自家實際情況訂立遺囑,從而確保當意外發生時能儘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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