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大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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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
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兩種。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範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佈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範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法律文書主旨:是製作文書的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思想,它在文書製作中起指導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文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制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法律文件只適用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我們發現,有的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在適用法律時,引用了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條文規定。據瞭解,最高法院曾經規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不能引用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解釋,請予解答。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精神,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解釋。其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各級人民法院應遵照執行。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能否在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法(研)復(1986)31號《關於人民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範性文件的批覆》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貫徹執行各種法律的意見以及批覆等,應當貫徹執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這是因爲當時作出的司法解釋,大多未向社會公開發布。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特別是建立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我國加快了立法工作,越來越多的法律規範應運而生。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這些法律規範的規定,也適時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釋,並向國內外公開發布。因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可以在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相關的條款。最高民法院於1993年5月在《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也明確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具體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必須遵照執行,並可在法律文書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3日發佈的《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併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第14條規定:“司法解釋與有關法律規定一併作爲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依據時,應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
爲進一步規範審判工作,切實提高法律文書的寫作水平和案件質量,我市人民法院要求全體法官在製作文書時始終堅持“五個確保”,着力增強法官撰寫判決書的質量意識,努力提高裁判文書的說服力,爲規範司法行爲和促進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基礎。
一是確保責任意識。要求法官必須把法律文書的質量提高到案件質量與法官業務素質和公正執法的高度來認識。要求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過程中,從裁判文書的格式規範、事實查明、爭議焦點的歸納、質證認證過程、法律適用等方面,認真撰寫每一份裁判文書,體現法官全面綜合能力,提高裁判文書製作質量。
二是確保同類文書格式必須一樣。要求全體審判人員嚴格按照上級法院公佈的基本格式製作各類裁判文書,不得有任何改變或疏漏;統一裁判文書中的字體、字號、字框和行距,規範運用標點符號和阿拉伯數字,做到同類文書一個樣。
三是確保引法必須正確。要求裁判文書要全面引用法條,強調要先引用程序法後引用實體法,引用實體法時,應本着從基本法到特別法,從法律到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做法,禁止引用規章等作爲判案依據。
四是確保說理必須充分。要求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時,要完整表述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既要講法言法語,又要通俗易懂,做到敘述案件事實清楚,闡述裁決理由詳盡,對證據分析環環相扣,有理有據;克服表述用語歧義,適用語法錯誤,句子劃分不當或劃分不清、句子成份殘缺或多餘以及錯、漏字等現象。使當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知道贏在哪裏,輸在何方,知道自己應該履行的法律義務是什麼等。
五是確保領導監督,把好院長、庭長審批關。全院所有的案件,一律實行院長、庭長簽發裁判文書制度,加強院長、庭長對案件的全面監督和有效指導,特別是加強庭長對日常審判工作的監督,做到事實不清不放過,證據不足不放過,定性不準不放過,法理不明不放過,從源頭上築牢案件質量防線,確保送達到當事人手中的每一份法律文書的質量。
關於提高法院法律文書質量心得體會
一、律師實務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則
1、以事實爲根據
書寫法律文書前,必須瞭解案情。律師可以通過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自行去調查相關情況並取證。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後,書寫法律文書應緊扣所依據的材料,如實地反映客觀情況,切忌主觀臆斷,隨意拼湊。
“以事實爲根據”的實質要求就是:書寫的法律文書,應有相應的證據材料來證明,即法律文書表達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
2、以法律爲準繩
書寫法律文書時,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分析當事人的請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況,應予以拒絕。
在書寫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針對案件事實,應當準確恰當地引用法律條文,保證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3、謹慎原則
法律文書是一種程式化的文書,莊重嚴肅、結構固定,採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詞造句要求準確規範,解釋單一,言簡意賅,通俗易懂,絕不能摸棱兩可,讓人產生歧義。
另外律師應注意不要因爲措辭不當給對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書中作出對本方當事人不利的陳述。
如果發現了有錯誤存在,應當立即糾正,儘快消除不利影響和後果。
(二)特別注意問題
1、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
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一方面能夠分析判斷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夠保證律師工作的效率。
【案例:當事人訴求網站侵權索賠案】
我們曾接受一家公司的來訪。 來訪公司訴稱其公司網站的網頁、內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襲,故來訪公司準備起訴維權。我們在查看來訪公司提供的公證保全的證據後,初步判斷侵權成立的可能性較大,支持其通過訴訟維權。隨後來訪公司介紹了訴訟目的:準備向侵權公司索賠近千萬元。我們認爲,如此高額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合理,因此建議來訪公司對訴訟目的進行調整,然後再商談委託代理事宜。
2、製作規範
如果是手寫的,應當工整,清潔,如果是打印的,應當清晰。
法律文書的成稿不應有塗抹。如果確實在成稿後需要塗改、時間緊急的,應在塗改之處進行簽署,並向接受文書的一方做出說明。
3、主題突出
在文書的表述上,要主題突出,儘量直接、明確表達意圖;法律邏輯要清晰,有理有據;文字表達流暢,行文簡練。
4、注意技術細節
很多法律文書都是要提交給政府、法院等國家機構的,這些機構對文書紙張、份數等可能有特別要求。因此在製作文書時,應先了解特別要求,再製作。
比如,各個法院對起訴狀份數的要求就不一樣,如果沒有按照要求的份數提交,就可能延誤案件受理和審判。
5、避免常見錯誤
比如,起訴狀對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表述錯誤或不準確,造成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甚至被駁回起訴。很常見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稱時,漏掉“責任”二字;還有“北京××公司”被寫成“北京市××公司”,這些都是很小的問題,但卻很容易犯下錯誤。
二、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技巧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爲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處理而提交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了起訴的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法院文書樣式(試行)》,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沒有太多爭議,內容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首部,主要寫明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對象;二、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寫明受訴人民法院全稱、起訴人名稱、起訴時間以及附項內容。起訴狀的格式並不複雜,但是,要寫出一份好訴狀,達到想要的效果,並非易事。寫作起訴狀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原告的資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而不是間接利害關係,因此哪怕當事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人,他的監護人也無資格越俎代庖充當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後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況,正是基於此,在對原告身份情況的說明中,除姓名、性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外,年齡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填寫項目,據此可以直接判斷其有無訴訟行爲能力,其監護人是否已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訴訟,在寫作民事起訴狀時,如果原告無訴訟行爲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後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與原告的關係,理順當事人之間的內部關係。
【案例:原告非商業祕密權利人被駁回起訴案】
原告通過一個經銷協議,取得了美國某公司的測厚儀產品在中國的組裝、銷售代理權。經銷協議聲明:測厚儀產品生產、組裝所使用的技術,均爲美國某公司所有的商業祕密。協議並未明確授權原告使用技術的方式。
被告原是原告的一名技術骨幹,20xx年辭職後,自己出資組建了一個公司,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間學到的技術,生產測厚儀產品,對原告的市場衝擊較大。
原告遂以兩個被告侵犯商業祕密爲由,提起訴訟。但法院認爲:對於本案涉及的技術,美國某公司纔是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原告雖然可以使用這些技術,但不能因此認爲原告就成爲商業祕密的權利人。而且,原告也沒有獲得美國某公司的訴訟授權,因此,法院以原告主體資格不符爲由,駁回起訴。
2.被告的選擇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是原告對立的一方,被訴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應訴的當事人。正確選擇被告,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否則就可能導致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起訴。
以實踐中較爲複雜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爲例,專利案件的被告可以是侵權方法的使用者或侵權產品的製造者,也可以是侵權產品的銷售者,還可以將兩者均列爲被告,但應當明確各個被告所實施的具體侵權行爲。
【案例:譽衡藥品專利侵權案】
這是一起藥品專利的侵權案件。
原告譽衡藥業有限公司擁有一項發明專利“促進骨折癒合和骨關節損傷修復的藥物組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和應用”,20xx年7月26日申請,20xx年6月22日授權。該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涉及以天然中藥鹿骨和甜瓜籽的提取物爲基本活性成分的藥物組合物、其製備方法及其在生產用於促進骨折癒合或治療骨關節損傷性疾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我們代理原告,於20xx年10月18日,在浙江省金華正信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在金華市人民醫院,對其銷售黑龍江迪龍公司製造的“注射用鹿瓜多肽”藥品的行爲進行了證據保全。
經對被告產品的分析判斷,原告認爲:被告製造、銷售的“注射用鹿瓜多肽”藥品覆蓋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構成專利侵權。
因此,我們選擇了藥品的生產商迪龍公司和銷售商金華市人民醫院作爲共同被告,在訴訟中請求迪龍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爲(包括停止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並銷燬全部侵權產品以及製造侵權產品的工具;金華市人民醫院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商標案件中的被告可以是侵權商標的使用者(即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假冒商品的製造者,侵犯服務商標的服務提供者),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的銷售者,註冊商標標識的非法印製者、銷售者,故意爲侵權商品、假冒商品、非法印製的商標標識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者。
3.案由的確定
民事起訴狀的案由是確定案件性質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在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競合時,更應綜合案情、根據想要達到的目的合理歸納。
對於國外婚姻登記證書,國內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需要經過相關認證程序。一般做法是:
(1)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
A、委託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註冊的結婚證書進行公證;
B、委託國外律師將經過公證的結婚註冊證書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C、委託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公證過的註冊證書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D、國外律師將認定過的法律文書寄回國內,成爲向法院立案的依據。
(2)香港結婚證書的認證:
A、委託香港的中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覈和公證);
B、委託香港律師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C、將該份文件寄回國內,作爲立案依據。
(3)澳門結婚證書的認證:
直接委託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
委 託 人: ___,性別:_,身份證號:__,電話:__
被委託人: ___,性別:_,身份證號:__,電話:__
委託事項:因本人(原因_____),不能親自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特委託___作爲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理我辦理領取證書相關事項。
委託權限:
1、代爲提交有關材料
2、代爲填報有關信息
3、代爲簽收領取證書及送達證書給委託人
對被委託人在辦理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事項,我均認可,由此在法律上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委託人承擔。
委託時限:自__ 年__月_日至__年__月__日
備註:本委託書簽字生效。
委 託 人簽名: 被委託人簽名:
委託日期: __年_月__日
附件:
1.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2.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本授權委託書共壹頁)
【內容提要】:在現代刑偵與民事調查中,親屬關係的認定是一個煩瑣的問題。作爲一種社會關係,親屬關係在社會中極爲普遍,且涉及面廣。本文針對親屬關係的鑑定的一些現象及方法展開,從親屬的範圍、鑑定親屬關係的意義、現代親屬鑑定的方法、存在的爭議、親子鑑定等方面加以闡述。
【關鍵詞】:親屬 親屬關係 意義 親子鑑定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婚姻法》對夫妻間、子女間、兄弟姐妹間和祖孫間的權利義務作了規定1。筆者認爲親屬關係應指合法夫妻間、父母子女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父、繼母、養父母、養子女)、兄弟姐妹間(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表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祖孫間(直系祖孫、旁系祖孫)的關係。
親屬關係的鑑定古而有之。在宋慈的《洗冤集錄》裏記載了用滴血法作爲直系親屬親權的鑑定方法,即是將父母與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視能否融合來鑑定有否親屬關係,或將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親生的,則血入骨,非則否。這種方法實際效果並不確實,子女的血型.早在魏晉南北朝時代,我國已經揉用滴骨驗親法來確定親權關係了。由此可見,親屬關係的認定對於判案有重要的作用。
一:親屬關係的劃分在司法中應簡潔
在司法工作中,往往在親屬關係中遇到表述煩瑣的現象。比如孫某系劉某的小姨子,在這個表述中,我們會想到她們中間隔着誰。往往在司法工作中,不需要這麼細緻的劃分。韓國在親屬關係上運用了一種特殊的計算方法——“寸數”法來確定,即用距離來計算親戚之間的遠近關係2。如夫妻間無遠近之分,定爲零寸。父子間關係爲一寸。親兄弟姐妹間爲二寸。叔伯子侄間是三寸。堂兄弟間是四寸等。在司法中如果作此劃分,很多問題簡單明瞭。比如在親子鑑定中,父子鑑定爲一寸鑑定,孫子鑑定或兄弟姐妹鑑定爲二寸鑑定。在監護方面,分爲一寸監護、二寸監護等,這樣既簡潔又明瞭。
二:現代科學使用的親屬鑑定的方法
在現代科學中,一般使用親子鑑定。據報道,20xx年12月31日,記者在省公安廳刑事技術處DNA遺傳室採訪該遺傳室主任顧明波博士時,做親子鑑定的諮詢電話打了進來,顧明波主任說,每天都有電話諮詢有關做親子鑑定(中國法治網).目前,由於社會婚姻狀況的不穩定,婚外性行爲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頻繁出現,促使親子鑑定市場需求日益擴大,民間的鑑定機構、中介機構應運而生,並且以低價吸引委託鑑定者。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夠規範、監督、引導這一行爲的有最高法院於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中有原則性的規定。
(一)、親子鑑定------法醫物證鑑定之新生兒
所謂親子鑑定,就是根據人類遺傳學的理論和實踐,從子代和親代的形態構造或生理機能方面的相似特點,分析遺傳特徵,對可疑的父子關係或母子關係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
1:親子鑑定的來源以及發展
秦漢以來,我國就出現了這類親權鑑定的記載。對於死者一般採用滴骨認親方式,如三國時代謝承《會稽先賢傳》載有“陳業之兄渡海殞命,時同死者五、六十人,屍身消爛而不可辨別,業仰天泣曰‘吾聞親者血氣相通!’因割臂流血以灑骨上,應時沁入。餘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親,皆沁入無異”。4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記載。後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記載。至宋代, 著名法醫學家宋慈將這種滴骨驗親法收入《洗冤集錄》中。《洗冤集錄》還記載瞭解決活人之間的親權的一種接近於血型檢驗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認親",認爲"血相溶者即爲親"。謂:“親子兄弟,或自幼分離,欲相識認,難辨真僞,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內,真則共凝爲一,否則不凝也”。5不過,以現代科學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並不可靠。因爲人類的A型、B型血是能夠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謂的“和血法”檢驗兩名分別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雖能溶合卻沒有親子關係。不過這些方法雖不科學, 但說明在我國古代就已經注意到了血型遺*傳問題,並進行親權鑑定。這些檢驗方法,因受時代條件的限制,未能進一步作科學研究,但有啓蒙意義,是現代血清學和遺傳學的萌芽,是親子鑑定的先聲。
19 世紀末期的孟德爾遺傳定律在理論上爲親子鑑定奠定了科學基礎。緊接着相繼發現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統, 其遺傳方式都符合孟德爾定律。於是, 以血型檢驗爲基礎的親子鑑定開始在德國等西方國家登臺亮相。血型檢驗的檢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採集方便, 檢測時處理相對簡單, 尤其是現場採取, 不但直觀, 而且能保證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認爲是親子鑑定的最佳檢材。但由於每個血型系統所能檢測出的表型種類有限(例ABO 爲4 種, MN 爲2 種,P 爲2 種), 故少數幾個血型系統的檢驗結果, 不能有效地區分不同的個體(即多態性較差) 。只有當被鑑定的可疑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血型違反遺傳規律時(如被檢“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與孩子無親緣關係的否定結論;而當可疑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血型不違反遺傳規律時,便不能否定他們之間的親緣關係,當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結論。因此,這一階段的親子鑑定實質上是親子否定。爲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親子關係概率的概念及計算方法, 並認爲該值達99.173 % 以上, 即能認定被檢人之間的親子關係。6爲了達到這個認定標準, 往往需要進行近20 個或更多個血型系統的檢測。
人類白細胞抗原(HLA) 系統的發現及應用, 使親子鑑定的質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類高度多態性遺傳標記,其各種表現性的組合高達數萬種,僅是HLA系統的親子鑑定能力就遠遠大於已發現的紅細胞血型的總和,使“親子否定”向“親子肯定”邁出一大步聯合使用紅細胞血型和HLA,不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對於不能排除親子關係的案例,絕大多數可以得到肯定的結論。
1985年,英國遺傳學家jeefreys建立DNA指紋技術。同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MOLLIS發明了PRC技術(又稱體外DNA擴增技術)。7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親權的機率,而且還可以肯定親權。DNA多態性具備孟德爾遺傳規律和終身不變兩個基本條件。一滴血、一根毛髮、一個細胞都可以準確鑑定,甚至對於屍體和早期懷孕的胚胎(6-8周)亦可準卻進行鑑定,而且還可以將標本基因提取後長期保存,以便以後重複鑑定。。DNA親子鑑定是目前最爲準確的鑑定方式,利用這種鑑定方法非親子關係的排除率爲100%,親子關係的確認率爲99.99%。DNA分析圖像被喻爲“人體身份證”。8
2:啓動親子鑑定程序
究竟應該由誰來啓動親子鑑定程序,《決定》對此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
》之相關規定,當事人只能夠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鑑定,而最終的決定權掌握在法院的手中,這也是法官職權主義的體現,但是隨着兩大法系的不斷融合,加之我國採取的折衷主義原則,一般是博採衆家之長,所以在究竟由誰來啓動親子鑑定程序這個問題上面,筆者以爲既可採用當事人主義,由父母親來啓動親子鑑定程序,也可採用職權主義,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來啓動親子鑑定程序,不過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男女雙方均表示同意進行親子鑑定,而且在子女滿十週歲的情況下已徵得子女同意或在子女未滿十週歲但充分考慮了子女的利益的情況下,可以由男女雙方共同委託鑑定人名冊中的鑑定機構進行親子鑑定活動,鑑定機構選定的鑑定人所作之鑑定結論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具有相應的證明力。這是當事人主動申請原則的例外,原因是出於簡化訴訟程序,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儘快結束訴訟的考慮。
如果男方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鑑定,女方不同意;或者女方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鑑定,男方不同意的情形下,原則上應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法院不委託鑑定機構進行親子鑑定,但若有其他證據間接證明申請者主張之事實爲真實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啓動鑑定程序。
在刑事訴訟中,如涉及罪的取證,被的認親等活動需要親子鑑定的,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啓動親子鑑定程序。
(二):行政機關依職權登記憑證。我國司法上根據有關國家機關登記的相關信息來認定親屬關係。如公安機關登記的家庭關係、戶籍管理科填寫的戶籍登記卡,民政局的相關登記等。
(三):收養關係中的親屬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建立起來的收養關係。
三、福爾摩斯的推理方法
在刑偵中,有不人用福爾摩斯的相關理論來試圖推理親屬關係。在柯南塑造福爾摩斯的形象中,顯示出了他高超的智慧,樹立了他的在偵查中的權威。在調查過程中,他甄別極其重要的線索,提出解決問題的假設,作出一連串的推斷。我們且不論柯南的想象力有多豐富,就算是虛構的,福爾摩斯的那套推理在現代刑偵中也是很有參考價值的。當然 ,福爾摩斯是一名醫學博士,一名訓練有素的科學家,一個具有極高技巧和超常觀察能力的偵探,他頭腦裏的曲線思維……這是很多人都佩服不已,這也正是現實與虛幻之所在。在他的案件裏,很多涉及到親屬關係的認定。
參考文獻
1:20xx年4月28日通過並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韓國人的親屬關係》中國學術期刊
3:王棟 《親子鑑定之法律思考》法律圖書館網
4:“親子鑑定”之情、理、法.雲南法制報,20xx .11. 2.法制倫理.
5程大霖.親子鑑定的演變及現代概念.
6 劉開會.實用法醫DNA檢驗學.西安:西安出版社,20xx.54.
7程榮斌.科技在實物證據中的地位和作用.訴訟法學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xx.89.
8鄧學仁,羅祖照,高一書 鑑定:親子關係爭端之解決.北京:元照出版社,20xx.1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年×月×日在北京簽訂:
甲方:A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B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甲乙雙方以強化企業競爭力、追求規模發展爲目的,提出資產重組要求,並就此分別向各自董事會申報,且已得到批准。
(2)甲方股東合法享有其資產的處置權。經股東大會批准,同意甲方在全部淨資產基礎上,以雙方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覈確認的資產評估數進行比價確定的價格接受乙方投入部分淨資產(部分資產和相關負債)而增資擴股。
(3)乙方股東合法享有其資產的處置權。經股東大會批准,同意乙方以其部分淨資產(雙方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覈確認的資產評估數值進行比價確定)對甲方進行增資擴股。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件、條款、聲明、保證、附件;雙方同意,本協議中的所有條件、條款、聲明、保證、附件均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第一章 釋義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及附件中的下列詞語具有下述含義:
新 公 司:指甲方依據本協議的規定增資擴股後的股份有限公司。
籤 署 日:指本協議中載明的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的時間。
基 準 日:指依據本協議規定對甲方和乙方投入資產評估所確定的評估基準日,即 年 月日。
相關期間:指基準日至增資擴股完成經過的期間。
評估報告:指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的資產中介評估機構對依照本協議進行重組的甲方全部淨資產、乙方擬投入的部分淨資產進行評估後出具的評估報告連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覈確認文件。
本協議所稱的條件、條款、聲明、保證、附件,乃指本協議的條件、條款、聲明、保證、附件,本協議的附件一經各方簽字蓋章確認,即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和證明力。
第二章 資產重組方案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資產重組:
(1)乙方作爲甲方的唯一新增股東,在甲方原股本xx萬元人民幣的基礎上入股xx萬元人民幣對新公司進行擴股。新公司的股本規模爲xx萬元人民幣。甲方原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不變,乙方按甲方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覈確認的資產評估淨值的折股價計算其出資額。
(2)乙方以其在北京地區的連鎖超市、配送中心、京外地區的連鎖超市、海外超市的業務、人員、資產、債務投入新公司。
(3)乙方以其經評估的北京地區的所有連鎖超市、配送中心(含相關控股子公司)的淨資產作爲出資。
(4)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本次重組增資完成日後1年內,乙方將京外超市另籤協議轉讓給新公司。在轉讓工作完成前,乙方同意由新公司託管,託管協議由新公司與乙方另行簽訂。
(5)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日後1年內(即上市輔導期滿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辦理A股份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的處置事宜。
(6)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出資變更其註冊資金,並將甲方的現名稱變更爲北京超市發天地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協議所稱新公司名稱)。在增資完成後,新公司的股權結構爲:
股東 股本(萬元) 股份比例
a商貿集團××××%
b有責任限公司 ××××%
c股份有限公司 ××××%
d有限公司××××%
e公司 ××××%
f公司 ××××%
g有限責任公司 ××××%
h自然人 ××××%
合計 ××100.00 %
(7)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30日內召開新的股東大會,決定新的董事會。新的董事會將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a和b各派2名董事,其他股東共同推薦1名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的任期爲3年,可連選連任,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8)甲乙雙方同時約定,甲方的原公司章程(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生效的章程)在新公司第一次股東大會上按本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新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本協議書的相關條款相牴觸。
第三章 聲明和保證
甲乙雙方分別做如下聲明和保證:
1.設立和章程
(1)甲乙雙方分別爲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公司制企業,最近3年內未有任何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爲;
(2)在簽署日前,雙方提交的所有營業執照、公司章程或主管部門有效批件均爲合法有效。
2.投入的資產
(1)甲乙雙方對進入新公司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爲合法地佔有和使用上述資產所需的任何證照及其他法律文件均已取得。其中,新公司將按國家有關政策有償使用土地。
(2)甲乙雙方確保其上述資產未承擔任何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或其他法律上的擔保負擔,除了:(1)在簽署日前已經向對方做了真實、完整的披露;(2)在簽署日前提供給對方或中介機構的會計報表中做了真實、完整的披露;(3)上述擔保形式或其他法律上的負擔並不實際減損上述任何財產的價值,或影響新設公司在正常的業務活動中對其進行使用。
(3)就甲乙雙方所知,或其應該知道的情況而言,除已向對方如實披露的情況外,不存在任何針對上述財產的未決訴訟,或是將要提起的任何訴訟、調查和其他法律行爲。
法律文書是國家司法機關、公正和仲裁機構以及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進行訴訟和非訴訟活動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它是忠實記載、如實反映有關法律活動的專用文書,是法學理論、法律知識和基礎寫作理論等綜合運用的文字形式。從法學角度分析,法律文書是實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運用法律處理訴訟案件或訴訟事務的文字表現形式。而從寫作學的角度判斷,法律文書又屬於應用性很強的實用文體寫作,它的製作要遵循寫作的基本理論,運用寫作的基本技巧。從這個意義講,要寫好法律文書,必須具備豐富、紮實的法學理論、法律知識和語言學、邏輯學、基礎寫作等理論,掌握一定的寫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駕馭文字的能力,同時還要積極探索法律文書的寫作規律,不斷強化法律文書的寫作訓練。只有這樣,才能在司法實踐中製作出高質量、高水平的法律文書,才能充分發揮法律文書的作用。而要做到這些,充分認識並切實掌握法律文書的特點就顯得十分必要。
一、製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書是依據法定的訴訟活動而產生的文書,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義,因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按照不同的文種、要求和時限來製作。在訴訟活動的每一環節應該製作何種文書、在什麼時限內製作文書等都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不是隨心所欲、任意爲之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這就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時間,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答覆批捕文書的時限,即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的時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不僅明確規定了起訴意見書製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確了送達的機關以及附送的材料。
製作的合法性還體現在,法律文書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覈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這樣的訊問筆錄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規範性
法律文書製作形式的規範性,是由法律文書在訴訟活動及非訴訟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執法性質以及它屬於特殊實用文體所決定的。它要求法律觀點明確、規格有矩、條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項齊備、文字精當,具體應用時,使人們準確無誤地理解它的主旨,便於執行。因此,它的結構、內容要素、語言等都具有鮮明的格式化特點,具體表現爲:
1.結構固定。法律文書的結構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內容依次爲製作文書的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當事人身份事項等;正文一般要寫明犯罪事實或爭議、糾紛的事實、適用法律解決問題的理由以及結論三項內容;而尾部則須交待清楚文書送達的機關名稱、落款、附註等項內容。
2.事項固定。法律文書不同文種的事項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並固定不變。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對案由、案件來源、審理經過等都有規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則更明確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及排列順序: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犯罪經歷以及因本案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等。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對審判程序的簡縮語也是固定的,一審用“初”字,二審用“終”字,複覈審用“核”字,提起再審用“監”字,一審程序再審用“再初”字,二審程序再審用“再終”字,變更執行內容的減刑、假釋案件用“執”字。
3.稱謂固定。法律文書中當事人的稱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稱謂爲“原告”、“被告”,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稱謂爲“自訴人”、“被告人”,而一審刑事公訴案件當事人稱謂則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語固定。爲了確保法律文書更好地爲司法實踐服務,保障法律文書的質量,法律文書中的許多用語基本固定。如裁判文書的案由、案件來源、法庭組成、審判方式、當事人到庭情況等,格式中都規範了固定用語。一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層次用語也固定爲“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經審理查明”。而在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樣式中,對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文字敘述類文書的理由部分都規定了固定用語。如提請批准逮捕書的理由部分規定爲:“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構成簡要說明罪狀),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規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特提請批准逮捕。”
三、執行的強制性
歸根結底,法律文書是爲具體實施法律而製作、爲司法實踐服務的,文字是表現形式,而法律纔是它的核心。同法律規範本身一樣,法律文書也是以法律的強制性爲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書的效力而言,法律文書具有鮮明的強制性特點。這種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文書一經依法制作併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執行,不得違抗,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使用的法律憑證,不僅具有證明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身份和執行逮捕活動的合法性,而且具有嚴厲的法律強制性。持《逮捕證》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對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對阻撓執行逮捕的其他人員也可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憑《逮捕證》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關場所進行搜查。二是法律文書一旦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變。若認爲法律文書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必須嚴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經有關司法機關複覈審定才能依法變更,其他任何部門、個人都無權改變。如若出現誤寫、誤算和其他筆誤現象,相關部門對其改正也有明確規定,不得隨意塗改。如《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試行規則》第七條規定:“凡裁判文書中出現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的,未送達的應重新履行籤批手續後重新制作,已送達的應以裁定補正,禁止使用校對印章。”
四、製作的時效性
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的如實反映,訴訟活動有時限的要求,法律文書的製作與使用也有嚴格的時效限定。例如公安機關對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決定認爲有錯誤時,依法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其原決定重新進行審議時所製作的《要求複議意見書》,應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決定的五日內送出。再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當庭口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製作判決書並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不能無限期拖延。同樣,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也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並提交上訴狀正本和副本,逾期未提出的,則視爲不上訴,原判決即發生效力。辦案貴在及時,訴訟不能拖延,法律對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階段都明確了時限要求,當然體現訴訟環節的法律文書也必須遵守這一時限規範。
一、法律文書的概念
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及公民、法人等在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中,爲實現法律規定的權利或義務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字材料。
法律文書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公證、仲裁等方面的法規以及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製作,違背這些法律和法規所製作的文書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二、法律文書的`特徵
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文書的結構形式比較固定且程式化。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公佈有訴訟文書格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
內容的客觀性──法律文書的主體內容必須是經過調查證實的事實,既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更不能虛構和歪曲,一定要具有客觀性。
法律的約束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它的製作必須用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作依據,必須準確地體現法律法規精神,不允許有絲毫違背法律法規的現象存在。如製作刑事案件文書時必須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思想道德方面的缺點或不構成犯罪的事實寫進去。
三、法律文書的分類
法律文書的分類,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規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從整體看,法律文書可以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執法文書,即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爲實現其工作職能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另一類是用法文書,即公、檢、法、司以外的國家機關、法定的組織和公民等,在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所製作的法律文書。按製作主體分類,可以分爲檢察院法律文書、法院法律文書、公安機關法律文書、監獄管理機關法律文書、公證機關公證文書、仲裁機關仲裁文書、當事人文書、律師訴訟文書等。按訴訟性質分類,可以分爲刑事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文書、行政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等;按文書用途分類,可以分爲偵查文書、預審文書、檢察文書、起訴文書、裁判文書、執行文書、報告文書、決定性文書、公告文書等。
四、法律文書的寫作
法律文書的寫作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依事實爲依據。法律文書的寫作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絕對尊重客觀事實,不能弄虛作假。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必須是經過查證客觀存在的事實,提出的觀點或主張都要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之上。法律文書的製作者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決不能帶有任何的主觀隨意性。因此,製作者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辨別真僞,抓住本質,根據法律給予合乎事實的處理。
(二)要依法律爲準繩。法律文書必須依法制作,堅持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一是製作主體要符合法律規定。每一份法律文書都要有製作主體,或是司法機關,或是法人和公民,這個製作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起訴意見書只能由公安機關製作,刑事上訴狀只能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制作等。二是選擇的文種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同的司法機關製作法律文書用不同的文種。如法院處理行政糾紛案件就不能使用調解書;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起訴意見書而不能使用起訴書。三是製作程序要符合法律規定。製作法律文書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如詢問筆錄的製作必須按程序進行,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否則就不具有證據效力。四是製作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如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民事判決書應具備的內容是: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判決結果和訴訟費負擔;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五是製作時間要符合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第二日起計算。”這就對上訴書和抗訴書的製作時間作出了規定,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主旨要集中、鮮明。法律文書所要表達的基本觀點必須集中鮮明。所謂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書只能有一個主旨,也就是隻能說明一個問題,有一個基本觀點,而且這個基本觀點在全篇起統帥作用,貫穿始終,所選取的材料都要能說明這個基本觀點。所謂鮮明就是態度明確。肯定什麼否定什麼、維護什麼反對什麼,毫不含糊。
(四)材料要真實、準確。法律文書的材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材料;二是用於論證的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款的材料;三是製作文書的主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這些都必須真實、準確,它是對案情事實材料的第一要求。
(五)結構要嚴謹、規範。法律文書的結構必須符合文種規範格式的要求。一般的法律文書在結構上分首部、主體(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首部的內容包括製作機關(單位)、文種名稱、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案件來源、審理經過等。主體(正文)部分的內容包括案件的事實情況、證據情況,處理(請求)意見。尾部的內容包括交待有關事項,簽署、日期、印章,附註事項。
法律文書正文的結構形式有三段式、遞進式、並列式、縱橫結合式等。“三段式”結構包括事實、理由和處理結論三段。“遞進式”結構是以縱向遞進的方式展開層次的。“並列式”結構是以橫向的方式逐漸展開的(或按事物的組成部分並列,或按事物的空間變換並列,或按事物的性質並列)。縱橫結合式,常見的是以縱帶橫。
(六)表達要清楚、有力。法律文書常用的表達方式有敘述、說明和議論三種。
敘述。是法律文書最常用的方法。刑事案件的文書,要如實地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寫清犯罪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因果關係等。民事案件的文書,要把當事人雙方形成爭議的起因、經過、爭執焦點及後果等敘述清楚。行政訴訟案件文書的敘述,類似於民事案件的敘述,但行政機關始終是被告,要圍繞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是否合法、正確來敘述案件的事實。
說明。是解說事物特質、闡述事理狀態的一種表達方式,是對客觀事物或情況進行介紹、解釋,使人們瞭解事物的性質、特徵以及內在的規律性。“說明”不像“敘述”那樣只給人以知覺表象,而重在揭示客觀事物的本質特徵。法律文書中對人自然狀況的介紹、對被告犯罪事實的概括和偵破審判工作的總結等都是採用說明方式表達的。法律文書的說明,對認定事實、分析案情有着畫龍點精的作用,所以語言一定要簡練、準確。
議論。是通過分析、評論客觀事物的是非來闡述事理、闡明思想觀點的表達方式。它運用概念、判斷、推理、說明、反駁等思維手段,對客觀事物進行分析、綜合,揭示其內在聯繫及本質規律。法律文書中的起訴書系列、判決書系列,在概括事實、情節的基礎上,簡述對事實、情節的結論性意見,根據有關法律認定罪名或民事責任,根據有關法律闡述理由,得出結論,都要使用議論這一表達方式。議論的語言應該言簡意賅,用準確、凝鍊的語言,把道理論述得透徹、中肯、精闢,從而達到令人信服的目的。
法律文書,要表達得清楚,主要靠敘述和說明;要表達得有力,主要靠議論。所以,敘述、說明和議論是每一份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表達方法。
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
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茲有( ) 第 號民事判決(調解)書已於 年 月
月 日發生法律效力,於
屆滿。
年 年 月 日履行期限業務庭: 承辦人: 二○ 年 月 日 日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並於
【摘 要】寫好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具有重要意義,沒能把握寫作中心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如無矢之的,無法發揮其訴訟作用。無論對於民事起訴狀而言,還是答辯狀或者是一審民事判決書來講,訴訟請求都是其寫作中心,寫作訴訟請求時,在請求事項、請求依據、請求對象及請求數額上應清晰、明確。
【關鍵詞】民事法律文書;訴訟請求;寫作;中心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的中心,是民事訴訟各個程序的文書寫作的展開點,各個法律文書只有從這個中心展開相關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的寫作,纔可能實現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目的,實現寫作法律文書的價值。反之,如果在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時沒有認清或把握好這個中心,偏離寫作中心,對與寫作中心無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規範着墨過多,那麼法律文書可能成爲無矢之的,無睛之龍了,鬍子眉毛一把抓,使法官或者當事人摸不着頭腦。所以,在掌握了法律文書寫作所需的基本事實和法律材料後,認清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並且圍繞它展開寫作具有重要意義。因爲根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數量較多,實難一一列舉,所以,本文以民事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三種重要的、涉及民事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寫作要求較高的民事法律文書爲例,探討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
一、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含義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本文認爲這裏的“寫作中心”有兩個含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的一個含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同一案件中的各個主體制作的法律文書所應共同圍繞的寫作中心。以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爲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在民事一審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制作的民事起訴狀及代理詞、被告及其代理人制作的答辯狀及代理詞、審判人員製作的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寫作應共同指向和圍繞的中心;“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的第二個含義是指每一份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應圍繞的中心,比如民事起訴狀寫作時應圍繞的寫作重點和寫作中心。
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訴訟請求
無論是第一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還是第二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中心”並不矛盾,而是相一致的,那麼是否存在這樣的一箇中心?這個中心是什麼?本文認爲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是爲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服務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爭訟目的和審判人員的息訟目的都在圍繞着一箇中心,因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也存在一個應圍繞的中心,這個中心就是“訴訟請求”。
以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爲例,在這三種法律文書中,訴訟請求十分關鍵和重要,它被用來說明原告要保護的權利的範圍,是被告承認或者反駁的對象,也是法院定紛止爭的範圍,是製作這三種法律文書時所應圍繞的中心。以著作權侵權案件爲例,原告的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通常包括了:(1)確認侵權的訴訟請求;(2)要求停止侵權的請求;(3)要求侵權賠償的請求;(4)要求承擔律師費、公證費的請求。寫作起訴狀時,如果起訴狀中只有上述1個請求,比如確認侵權的請求,那麼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就僅僅圍繞這一請求展開寫作,不必再寫原告遭受損失,損失數額、損失數額如何計算,律師費、公證費如何發生及數額等事實以及理由;相應的,答辯狀只需要就是否侵權進行回答和辯解即可;判決書中查明事實,闡述理由和判決結果只圍繞“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這一訴訟請求製作即可。而如果起訴狀中列了上述4項訴訟請求,那麼起訴狀、答辯狀、判決書寫作時所應圍繞的中心則應是這4項訴訟請求。總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一旦脫離了訴訟請求這個中心,法律文書的寫作便沒有法律意義可言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與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不同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是圍繞“罪與罰”這個中心展開的。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則是“訴訟請求”。這種寫作中心的不同與兩種文書體現的法律價值與功能有關。
三、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心的注意事項
那麼,如何圍繞訴訟請求寫好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對於起訴狀而言,應結合原告的訴訟目的,寫好訴訟請求,這裏的訴訟請求應該注意:(1)列清請求事項。要清晰的列明有幾項訴訟請求,哪些訴訟請求是單一請求,哪些是合併請求;(2)訴訟請求要依法有據。首先要依法明確是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變更之訴;其次請求事項需要依法表述,比如侵權賠償請求中,有人寫的訴訟請求中會出現“車旅費”、“奶粉費”、“精神損失費”。這樣寫其實是不規範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賠償損失;⑦賠禮道歉;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以上規定,請求事項應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費用可表述爲:“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表述爲“精神損害撫慰金”。(3)請求承擔義務的對象要明確。被告是自然人的,要寫其身份證上的姓名,是法人的要寫明其登記註冊的名稱,以明確被告;有些案件中,被告不止一人,這時訴訟請求中,要寫清楚要求哪一個、哪幾個或者是全部被告承擔一個或幾個或全部責任或義務。(4)數額要明確。比如訴訟請求中只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是數額不明確的,這將導致被告無法就數額多少進行答辯,法院無法就判決數額問題判決,所以應寫成比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根據以上4點,將訴訟請求寫的明確、具體、清晰後,應在接下來的事實敘寫與理由論證中僅僅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寫作。比如訴訟請求中“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5000元”,那麼就要在事實中寫清侵權事實各要素以及就醫情況,在理由闡述中寫明要求賠償醫療費及醫療費數額的法律依據。 對於答辯狀而言,圍繞訴訟請求這個中心寫好法律文書,要有針對性的就訴訟請求進行承認或反駁,其事實和理由的表述也要相應的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對於一審判決書而言,也是要以訴訟請求爲中心清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查明案件事實,闡明裁判理由,給出判決結果。
四、討論: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主要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否一致
以上,本文主要提及了一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圍繞的寫作中心應是訴訟請求。那麼,二審與再審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寫作中心是否與一審一樣呢?有人可能說,不一樣,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這是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爲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一審中表述爲“訴訟請求”、二審中表述爲“上訴請求”、再審中表述爲“請求事項”,儘管表述不同,但是在法律文書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所以本文爲方便論述統一表述爲“訴訟請求”)兩個中心。第三種觀點認爲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這一個中心。對於以上三種觀點,本文認爲第一種觀點以“評價原裁判”指出了二審裁判對一審裁判的法律監督作用,但是忽視了二審、再審中當事人當事人期望解決的根本問題“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看到了二審、再審裁判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即“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的問題,但是“評價原裁判”已經包含在“訴訟請求”中,如果將這兩點都認定爲寫作中心,則有“中心”重複之嫌。所以,本文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即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不過在寫作這一中心時,除了注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問題,還要注意發揮二審、再審的法律監督作用“評價原裁判”。
綜上,本文認爲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只有圍繞“訴訟請求”對事實和法律進行推敲,展開法律文書的寫作,纔可能體現好各個法律文書的功能和作用,實現訴訟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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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洪嬌,洛陽師範學院教師,從事法律文書寫作課程教學。
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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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授權書於20__年_月_日簽字生效,特此聲明。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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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月_日
(一)答辯狀的概念、類別
答辯狀是指民事、行政、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被上訴人或被申訴人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或申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並提出反駁理由的書狀。答辯狀分爲民事答辯狀、刑事答辯狀和行政答辯狀。
(二)答辯狀的寫作方法
1、首部的寫法;
2、正文的寫法。
正文包括答辯理由和答辯意見。答辯理由應針對對方訴狀的訴訟請求進行駁辯。開頭可概括說明對訴訟請求的基本看法,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從事實、法律、邏輯等方面進行論辯。
一般採取以下具體方法:
第一,針對其不實之詞進行反駁;
第二,針對適用法律錯誤進行反駁;
第三,針對對方理由論證的錯誤進行反駁。
答辯意見即在駁辯的基礎上,提出主張,否定對方訴狀中的訴訟請求。
3、尾部的寫法。
(三)答辯狀的寫作技巧
1、 緊緊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答辯;
2、 答辯要緊緊圍繞合同進行;
3、 答辯應當儘量全面完整。
甲方(企業):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員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鑑於乙方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具有重要影響,爲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二、甲方義務
從乙方離職後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的金額爲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福利、勞保等)。補償費按季度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三、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爲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的倍。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爲所獲得的收益應當返還甲方。
2.甲方不履行義務,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費甲方應當一次性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元。
四、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甲方(簽章):乙方(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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