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沒辦法上班請假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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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沒辦法上班請假公司不同意怎麼辦,哺乳期是女性員工生育後到孩子一週歲之間的那段時間,因爲女員工哺乳期的問題,很多公司不招收女員工,那麼哺乳期沒辦法上班請假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哺乳假是指作爲不滿一週歲嬰兒的母親,所擁有的給孩子哺乳的時間。它是每個媽媽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如果企業不給的話,可以先向工會反應,如果解決不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提出問題,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產假後的6個半月叫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規定如下: 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爲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於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於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纔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一、單位不批哺乳假怎麼辦
單位不批哺乳假的話最好還是申請勞動仲裁,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過剛開始可以和單位交涉。
二、國家關於哺乳假的規定
哺乳假一年(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爲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2、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6、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三、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週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4、假期待遇: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5、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後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6、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爲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
7、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8、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症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10、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爲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11、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哺乳期想請長期病假單位可以不批准嗎
員工哺乳期想請長期病假或事假,單位不可以不批准。
哺乳假是國家規定的.假期,針對於生產後的女性來說,直到寶寶滿一週歲都是依法享有哺乳假的。但是這個假期是每天休一個小時,不是連着休的,如果想要全休,可以同單位協商並提出申請。
哺乳假一年,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併爲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嬰兒滿週歲後,確診爲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利;
2、研究職業因素對女性生理機能的影響;
3、安排女職工從事無害女性生理機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機能中的勞動保護,即“四期保護”。
女職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點,懷孕7個月後,不得上夜班,對不能勝任原崗位勞動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調換崗位安排適宜的勞動。對懷孕 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企業應設工間休息室,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休息時間,並允許懷孕的女職工在預產期前休息兩週。
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應享受有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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