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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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農民工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發放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項目部民工工資的發放,切實保障廣大農民工在生產和生活中的權益和利益,根據國家有關人事法規、政策及建設單位有關制度的規定,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工資發放
第二條項目部所屬各分部(包括各橋涵、路基、通道等施工隊)施工工區人員,進場時必須及時登記農民工臺賬,並簽訂《勞動合同書》,並附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要在用工期限、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健康體檢等各方面作出規定。通過勞動合同實現農民工的身份化管理。
第三條爲確保民工真正實現“勞有所得”,各分部財務人員及施工現場技術人員應現場監督各施工隊及時、足額的發放民工工資,即“月清月結”,建立農民工工資臺賬,並將工資表原件存各分部財務部。爲及時、足額的拿回民工工資保證金,各分部每月底向總經理部財務部報送民工工資表複印件(附身份證複印件),以便月底向業主單位報送。
第三章附則
第四條本辦法由經理部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建立規範有序的外部勞務隊伍管理運行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以及公司關於勞務隊伍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確保企業依法有效利用社會資源、促進企業又快又好發展,維持協作隊伍人員穩定,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務合同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原則
1、農民工工資納入合同條款的原則。
2、優先於工程款支付的原則。
3、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和財務人員代爲直接發放的原則。
4、及時、足額發放的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xxx工程xxxx標項目部勞務人員。
第二章工資支付
第四條農民工工資標準的制定。
由合同部與勞務人員商定,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備案。對工作優秀、做出重大貢獻的勞務人員,除工資正常支付外由項目部酌情給予獎勵。
第五條支付細則
一、每月20日前,合同部將當月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一式兩份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及財務部,清單內容包括應支付農民工姓名、工資支付標準。
二、由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牽頭,財務部、合同部共同對勞務隊伍作業班組的人員數量對照身份證進行覈准、落實。
三、每月25日-30日,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財務部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直接發放工資,勞務人員憑本人身份證,領取當月工資,並在簽收欄簽字,簽字後的工資單正、副本交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一份存檔,財務部留一份備案。
第六條原則上不允許拖欠勞務工資,待工程結束後,辦清一切手續後,一次性結清勞務工資,保障勞動者權益。
第七條爲便於農民工工資發放與管理,由合同部責人員招聘、選用的勞務人員要及時簽訂《勞務用工合同》,並將勞務人員分班組建制,合同甲方爲項目部;乙方由勞務人員本人簽字,報項目部備案。
第八條保障措施
一、每月簽字後的工資單,在項目部及勞務人員駐地進行公示。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留存備案。
二、每月30日前,合同部把發放農民工工資報表及時報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部,彙總各項目發放情況後及時向項目部主管領導彙報。
三、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四項基本措施。
四、爲了保證工人工資得到保障,我項目部單獨開設了農民工調查小組。專門調查解決農民工拖欠、糾紛等現象,一經發現項目部將對其嚴厲處罰,做到“工程清工資清”,決不拖欠民工一分錢。
五、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諾書
爲認真貫徹落實各上級主管部門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資問題的要求,我公司承諾:決不出現拖欠民工工資。
具體措施爲:
1、項目部與所有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2、開設專門帳戶,由項目部財務派專人專管,保證工程款的專款專用。
3、根據工程進度計劃,讓合同部制訂出民工工資支付計劃表。
4、將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納入項目經理部的各項考覈指標中進行統一考覈。
5、嚴格按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如果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現象,無條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處罰。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組織機構
農民工工資發放實行兩級機構管理。公司設置農民工工資管理部,項目部相應成立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設主任1人、成員1人,在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部的整體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條管理職責
一、項目部設置農民工工資管理部負責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全面工作。
二、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
1、建立健全勞務人員管理和勞務工資發放制度。
2、建立健全勞務人員管理各項臺賬。
3、及時上報勞務人員管理的各項信息及報表。
4、負責本項目勞務人員的考覈、考評工作。
5、協同各部門做好日常勞務人員管理及基礎資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定期檢查考覈工作。
第十一條相關要求
一、項目部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配備的電腦、照相機等必要辦公設備,以使工作正常開展。
二、項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影像資料並保存。
三、必須配備一名財務人員,負責農民工工資發放及管理工作。
四、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納入年度協作隊伍考覈及項目部評先爭優工作。
第四章考覈評價
第十二條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實行項目部考覈。
第十三條項目部考覈。
一公司農民工工資管理部對項目部進行考覈評價。
二考覈評價內容
1、項目部組織機構健全,有農民工工資管理辦公室且人員配齊,辦公設備配全。
2、農民工管理辦公室基礎資料齊全,臺帳建立清楚。對勞務人員工資發放,拖欠情況等問題底數清淅。
爲了規範各項目部支付工資行爲,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爲保證把這項工作落到實處,對所屬農民工按照工種進行登記造冊,充分掌握農民工實際情況,杜絕工資管理中的欺瞞現象發生;
二、在施工作業區內醒目位置公佈舉報電話;
三、想方設法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四、公司每月組織計劃、工程、財務等部門,直接對項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確驗工計價,當場監督對農民工工資的發放,隨後對務工的民工進行現場調查,對拖欠情況進行監督解決;
五、在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協議時,應明確對該公司與農民工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發放情況、社會保險等權益保障的監督;
六、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標準未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按照不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七、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抵付。
八、項目部應當每月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按照約定工資結算週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餘額部分到工資結算週期滿時一次結清,並足額支付。
九、項目部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將農民工工資撥付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代發。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與銀行簽訂委託代發工資協議,受委託銀行應當按時將農民工工資撥到其個人賬戶,農民工持卡或存摺支取工資。
十、項目部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載明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細項目和金額、扣除的項目和金額等事項,辦理工資支付的簽收手續,並將工資支付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項目部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農民工說明情況,同時就工資支付時間與工會或農民工代表協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超過30日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視爲無故拖欠工資行爲。
十二、項目部應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資支付情況、每次工資結算情況,公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電話號碼。
十三、項目部與農民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付清農民工工資和相關費用。工資計發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日。
十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項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價款的3%分別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工期超過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預算的3%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專項用於該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墊付。工資保障金包含在工程總造價內,從應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實行農民工工資監督員制度。公司指派或者農民工民主推選1一2名工資監督員,工資監督員負責向公司反饋工資發放情況,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十六、任何部門或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公司舉報:
(一)未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工資支付標準約定不明確時,項目部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
(四)項目部未按期按標準預付農民工工資的;
(五)項目部未按期與農民工結算並足額支付剩餘工資的;
(六)其它影響農民工工資發放情形的。
十七、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發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限期整改並對相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爲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黃山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設單位無正當理由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按有關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工程結算價款的行爲。
本辦法所稱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指用工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付薪時間未支付農民工工資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未一次付清農民工工資的行爲。
第四條 建立建設領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協調、處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沒有資金來源或建設資金不落實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批准立項。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的經營性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佔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35%。
第六條 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各級建設、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投標,各級規劃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新項目的預(銷)售許可手續。
第七條 凡新開工的項目,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造價的30%。
第八條 實行建設項目按形象進度支付、分階段結款制度。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築管理部門備案。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提交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有關憑證,達不到合同約定比例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九條 建設單位扣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不得超過工程結算總額的'5%,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後必須與施工企業結清,不得以扣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的名義變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條 施工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業要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手續,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障金。保障金專戶存儲,由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用於農民工工資清欠。
第十二條 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可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也可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按照誰欠款、誰償還的原則,政府投資工程由負責工程建設管理的單位組織清欠工作,對貽誤清欠工作或產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聯席會議研究,並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不按規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繼續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提請房管部門依法給予資質降級或註銷開發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業企業,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資質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嚴格各環節的審查把關,從源頭上預防新的拖欠問題發生。對因把關不嚴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黃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總、則
第一條、爲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農民工。
第三條、公司、農民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的約定,農民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爲主,處罰爲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二、勞動合同
第五條、農民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告知農民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六條、與農民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七條、與農民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農民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農民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三、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九條、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條、公司應與農民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若農民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三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農民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覈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農民工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農民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農民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農民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爲,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十七條、農民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四、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十九條、農民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覈農民工情況記錄,確定農民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農民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農民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勞務管理部提出申請,由公司覈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農民工不得以此爲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農民工如有醫療、生育和工傷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的辦理。公司及時爲農民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的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納交,農民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的相關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農民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市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賬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農民工。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條、農民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農民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民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農民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七建集團勞務公司。
爲了加強對建築民工的宿舍安全文明管理,預防和查挖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民工人身和財物安全,特制訂農民工宿舍安全檢查文明管理制度。
1、凡來我工地參加施工作業的工人、臨時工、在現場宿舍住宿的必須由項目部、勞務班組統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牀位進行住宿,不準擅自轉調牀位,不準冒名頂替住宿,不準居住家屬,不準私自留宿外單位與本項目工作無關的任何人員,牀鋪上或宿舍門口應註明住宿人員姓名。
2、住宿人員的現金、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謹防遺失和被盜,嚴禁把門鑰匙轉讓他人,進出房門時,要隨手關好門和窗,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放射物品、特種刀具等危險物品入房存放。
3、不準在宿舍內尋釁鬧事,嚴禁鬥毆、賭博、嫖宿和其他流氓活動以及傳播放映反動、淫穢書畫、照片、錄音、錄像,堅決制止非法同居。
4、不準在宿舍內臥牀吸菸生火取暖,不準使用電熱毯,不準使用電爐、電炒鍋、煤爐、煤氣竈、酒精爐、電飯煲燒飯炒菜,嚴禁使用熱得快在宿舍燒水。不準隨意亂拉私接電線、電燈,防止火災事故發生,不準使用高壓電器設備,不準將電線拉至牀上使用,不準使用花線材料的電線,不準在無人的情況房間用電,房間長明燈,房間開空調,做到人走電斷。
5、牀鋪被褥做到整潔、平整、擺放整齊,室內各種物品、個人用具及牀下物品擺放有序,保持乾淨,做到佈局合理、不亂放、亂擺,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材料、任何隔斷、隔離方式隔離房間,不得采用泡沫板、模板、草甸子墊牀。
6、講究文明禮貌,維護社會公德,愛護宿舍內的一切公用設施,牀架、鋪板、各種用具,登記領取,妥善保管,丟失損壞照價賠償。住宿人員起牀後必須把被子和牀鋪整理好,並打掃室內衛生,不得從室內從上往下隨意傾倒和投擲垃圾廢物和剩菜剩飯,不得隨地大小便,保持文明衛生整潔。
7、建立衛生值班制度,實行專人專崗做到天天有人搞衛生,責任到人,宿舍房間內清潔衛生工作有住房職工、民工自行負責實行值班制(如遇加班、不能當天清掃房間衛生者,可找同房間另一個人頂替),每天房間衛生值班員負責房間衛生清潔工作,個人牀鋪應擺放整齊,保持宿舍內地面乾淨,無煙頭、無痰跡、無塵土、無雜物。更不得存放施工用料、機械、工具等。
8、不準在宿舍內用任何材料設置晚上十時以後就寢時間必須保持安靜,不準高聲交談和播放音響及彈奏,不準到他人處找老鄉,不允許他人來自己住處。
9、要提高警惕,注意觀察外來不明真相的動態,發現可疑行爲要及時向工地負責人報告,以便控制和查明情況,必要時同當地公安機關聯繫報告。
10、各班組長要天天檢查,並督促落實,各勞務單位每週檢查不少於2次,項目部每週四對生活區各家單位的宿舍進行一次檢查並不定時抽查,根據程度給予獎勵或處罰。
11、對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和事,項目部有權處理並根據違反情況輕重,分別按每一個違規項目給予500元到1000元罰款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用工處理。
爲了加強農民工工資管理,規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爲,預防和解決勞務協作隊伍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證施工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江蘇譽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建項目。
項目經理部負責協助勞動監察管理部門對農民工工資監管,項目經理爲第一責任人,勞資專員是第二責任人,在項目經理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一)負責監督各項目勞務公司按《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發放農民工工資;
(二)負責本項目農民工工資管理的宣傳、協調、監督和追究違約責任等工作;
(三)各項目經理部按本制度要求做好農民工工資發放資料並保存;
(四)農民工工資管理納入項目經理部的年度考覈工作。
(一)項目經理部設立勞資專員,負責對所有進場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登記備案,備案資料包括:身份證複印件、銀行卡複印件、農民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複印件;
(二)各勞務公司需指定專人負責配合項目經理部勞資專員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瞞報、漏報;
(三)所有農民工須認真登記《務工人員登記表》(具體格式詳見附件1),簽名按手印,並提交身份證複印件2份;
(四)勞務公司負責人須對農民工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立農民工管理檔案。農民工管理檔案包含現場工作實名制打卡記錄、有效身份證複印件、進場時間、離場時間、家庭住址、聯繫電話(本人移動電話或家庭固定電話)等;
(六)勞務公司在項目實施時必須建立錄用農民工的用工花名冊,花名冊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人員變動的3個工作日內)並上報項目經理部。
(一)勞務公司或班組入場施工前必須簽署《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2);
(二)勞務公司須對所有農民工進行每日按時考勤(表格格式詳見附件3),雙方共同覈對確認考勤記錄並簽字確認,作爲計算農民工工資的依據;
(三)勞務公司須按月做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表格格式詳見附件4),工資表與考勤表人員相符且順序一致。勞務公司向項目經理部報送的工資表與考勤表必須有農民工本人的簽字和手印、勞務公司負責人的簽字及公章,項目經理部審覈確認合格後留存備案;
(四)複覈無誤後的工資由公司通過民工工資專戶直接支付至每個農民工銀行卡上,相應款項從勞務公司扣除。
(一)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對項目經理部和勞務公司雙向考覈制度。
(二)屬於項目經理部責任的,追究項目經理部相關管理人員責任,並視其後果嚴重程度,經公司領導商議後,扣發項目經理部相關責任人5%—30%的績效工資。
(三)勞務公司未按規定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制度,每發現一次,承擔違約金1萬元。
(四)勞務公司若不如實填寫《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每發現一次,承擔違約金1萬元。
(五)如因勞務公司惡意拖欠、剋扣或瞞報農民工工資應發的額度造成農民工工資不能按時發放或已完工不能全額發放,導致農民工上訪、投訴或發生農民工羣體的事件,經調成屬實的,視爲嚴重違約,按以下違約處理:
3、上訪至縣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承擔違約金5萬元;
4、上訪至市級政府線管職能部門的,承擔違約金10萬元;
5、問題在新聞媒體曝光,事態嚴重,給公司造成聲譽影響較大,以至可能誘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承擔違約金20萬元,同時,公司保留進一步追究勞務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
5、勞務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從當期工程撥款中直接扣除。
第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 江蘇譽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1、依據登記表建立考勤表,反應人員進出情況和作業人力數量,收集進出場人員信息及身份證件,確認真實地址,用於考勤確認。
2、臨時用於趕工搶活而短時間僱傭的人員,獨立填寫,當時確認,嚴禁事後補錄和與正常作業人員同時考勤。
我司承接貴司xxxxxxxxx項目勞務分包工作,現對貴司承諾:
2、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務合同,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3、工程款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不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4、在工程款結算或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爭議糾紛時,積極配合貴司及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5、已詳細閱讀《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承諾遵守其相應條款。
施工單位負責人:
勞務公司負責人:
考勤確認時間:
施工單位(蓋章):
施工單位負責人:
勞務公司負責人:
第一條:爲進一步強化我縣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嚴格查處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推進建築勞務用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慶安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等,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各施工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直接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和分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爲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第五條:工程建設單位存在違法分包、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存在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爲,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因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照施工進度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應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爲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設立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管理範疇。項目部勞務員負責該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施工企業,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費比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加強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對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積極處理各種農民工工資糾紛,化解矛盾,確保穩定;
3、建立健全農民工管理專門機構,實施強化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的工資支付與發放情況等相關制度,提高建築業農民工管理水平;
4、規範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單位發包分包工程,必須按規定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向農民工本人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及時向人社部門、工會組織報告;
5、及時掌握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督促項目部嚴格執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每月定時按工程項目收集《農民工人員花名冊》;
6、統計彙總年、季、月農民工考勤及工資支付情況,每月監督發放農民工工資,並將發放情況現場張貼公示,同時收集存檔工資發放表;
7、總承包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並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協調項目部工程款、農民工工資的各種管理工作;
(2)審覈並彙總每月各班組提交的每名農民工實際應得工資額,編制工資支付表;
(3)每月將農民工工資支付金額在項目工地明顯位置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現場指導、監督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確保工資發放到每位農民工手上;
(4)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及時牽頭解決,並向總承包企業彙報;
(5)工程竣工後,負責該工程的《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資料的存檔工作,存檔時間原則上不少於2年。
8、分包、勞務企業必須委派勞務員(可兼職)負責施工現場農民工管理,並明確其工作職責:
(1)負責填制《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時向總承包公司上報《建設工程項目工資發放表》,並彙報具體發放情況。
第九條:對企業欠薪失信行爲實行聯合懲戒,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失信信息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行業主管部門信用評價體系,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佈,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覈、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條:施工現場要利用公示牌公示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及舉報電話。並具備能夠告知農民工工資發放程序的場域或場所。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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