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已經過戶還能起訴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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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經過戶還能起訴要回嗎,關於房子的買賣問題,是我們生活中出現爭議比較大的,當然爲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個人權益,相關的法律也是比較完善的,以下房子已經過戶還能起訴要回嗎。
1、如果是買賣方式過戶住房給他人,已經辦理他人名字房產證,那麼住房產權發生轉移,是要不回來的。
2、如果是贈與方式過戶,依照贈與協議,如果受讓方違約或者違反民法典以下規定,可以依法收回過戶的住房: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房屋買賣已經辦理了過戶還能被追回嗎
本案中,寶山法院直接判定房屋權利恢復至蘇*婆,值得商榷。因房屋已歸第三人所有,該第三人爲善意取得,其取得產權應當合法有效。因此只能由蘇*婆兒子向其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判決恢復產權也應當追加第三人出庭。在第三人不知情,沒有機會向法庭陳述意見的情況下就被剝奪了產權,顯然不公平。
案例買進公證過的房屋未料產權被撤銷狀告公證處賠5萬元被駁回因爲經過公證,使滕先生夫婦義無反顧地買下房屋並順利地成爲產權人。可是,由於房屋真正的產權人不是賣房人,致買賣合同被法院撤銷,滕先生產權人資格得而復失。一來一去,滕先生夫婦認爲公證處的誤導使他們在買房過程中損失巨大,故訴請閔行區公證處賠償損失5萬元。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了駁回滕先生夫婦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買下已公證的房屋去年1月6日,潘先生夫婦欲賣房,特帶上了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地產權證等相關材料至閔行公證處申請辦理委託書公證,以證明房屋是自己所有的等情況。公證員向製作了接待筆錄,詳細詢問了辦理委託書公證的目的,委託事項、委託期限、是否清楚委託書公證的法律後果等情況。
公證處在查明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確實爲潘先生的情況下,2天后出具了公證書,內載:茲證明潘先生夫婦到我處,在《委託書》上蓋章等內容。委託書主要內容爲:委託溫某辦理潘先生夫婦共有的寶山區春雷路上的一套房屋的出售及相關事宜,包括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交易、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以及代付相關費用等。2007年5月28日,溫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春雷路房屋出售給滕先生夫婦。
在辦妥產權變更手續後,去年5月29日,滕先生夫婦經覈准成爲春雷路房屋產權人。
房屋產權得而復失但是,房屋的歸屬發生了意料之外的變化。去年7月13日,潘先生的母親蘇*婆起訴至寶山區法院,要求確認潘先生夫婦與滕先生夫婦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權利登記恢復爲蘇*婆所有。寶山區法院於11月14日作出判決,認定潘先生通過僞造材料取得原登記在蘇*婆名下的春雷路房屋產權無合法依據,應予返還,並判決春雷路房屋權利登記恢復至蘇*婆所有。
判決生效後,蘇*婆至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了相關的變更手續,春雷路房屋現登記的所有人爲蘇*婆。要求賠償不被同意房屋買進並登記了產權,又被法院撤銷,滕先生夫婦滿腹冤氣。滕先生夫婦認爲,是公證書的誤導使他們對所購的房屋屬於潘先生深信不疑。於是,他們毫不猶豫地將閔行區公證處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5萬元。
滕先生夫婦稱,由於公證處在公證過程中未對所需文件之一的房屋戶籍資料進行必要的審覈,存在過錯,而自己因信賴公證書而進行房屋買賣交易,並因此遭受購房款損失19萬元,對此公證處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閔行公證處不同意訴訟請求。稱已對當事人的身份及房屋產權登記情況作了必要的審查,其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未對滕先生夫婦造成損失。
公證處不是侵權人法院認爲,公證處在辦理公證手續之時,潘先生系春雷路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權利人,公證處基於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認爲春雷路房屋系潘先生夫婦的共有財產,進而確認潘先生夫婦具有委託出售房屋的處分權並無不當。
委託書上的印章系潘先生夫婦在公證員面前所蓋,公證員已對兩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了查驗,並製作了接待筆錄以明確其是否具有委託他人出售房屋的真實意圖並明晰委託書公證的法律後果,在確認無誤後方纔出具公證書。
由此可見,公證處在出具公證書時已盡到了謹慎的審查義務,並無過錯,其行爲也不具有違法性。至於雙方爭議的春雷路房屋內的戶籍情況並非公證的事項之一。
滕先生夫婦未取得春雷路房屋產權因此遭受購房款損失的真正原因系潘先生的無權處分,故直接侵權人爲潘先生,故滕先生夫婦可向其主張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公證處的公證行爲與滕先生夫婦的損失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房子過戶兩年了還能起訴嗎
房子過戶三年內起訴能追回。
房產糾紛起訴要哪些材料
業主的房屋產權證經常拖延很長時間才辦下來,如業主想起訴,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三份(其中兩份交法院,一份留存開庭時用);
2、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二代證需要正反面都複印);
3、授權委託書一份(如委託律師或他人);
4、證據三套(其中兩套交法院,一套留存開庭時用)。
證據包括:購房合同、購房款發票、房屋產權證書(如已有)、入住日期的證據(如入住通知書、入住預算單、物業費發票、產權證代辦費收據等,有一樣即可)。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雙方之間是正常過戶,沒有發生糾紛,這個時候不管過了多少年都不可以要回來,如果雙方發生了房產糾紛,這個時候可以攜帶相關的材料在法院進行起訴。
86歲老漢要求撤銷贈與,已過戶的房子還能要回嗎?
86歲的老漢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養女將房屋過戶回其名下。是什麼原因讓老漢改變了贈與房屋的主意,已經辦理過戶的房子還能要回嗎?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情回顧】
老孫是小孫的養父,老孫的妻子暨小孫養母去世後,老孫再婚。因老孫再婚,父女二人產生矛盾,雙方很少來往。
老孫與再婚妻子蔣某感情篤厚,婚後十幾年來,蔣某對老孫悉心照料。2018年8月,蔣某說她姐姐在上海生病了要回去3、4天,遂由小孫暫時照顧養父。
可蔣某一走十幾天始終沒有回來,電話不接、音信全無。後在派出所民警的幫助下,老孫聯繫上蔣某的姐夫,其姐夫稱蔣某不會再回來了。
以爲蔣某不會再回來,老孫大受打擊、心灰意冷,整天要死要活,甚至還出現了自殺傾向。80多歲、孤身一人,老孫覺得房子、錢對其已沒有意義,開始準備身後事。2018年9月,老孫將其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屋贈與小孫,並辦理了過戶登記。
過戶後不久,蔣某回來了。老孫因房屋事宜與小孫發生矛盾,老孫將小孫告上法庭,要求判決撤銷贈與,並將案涉房屋過戶回其名下。
小孫則辯稱,雙方簽訂的《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自由意思表示,未違反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贈與小孫,小孫接受贈與並取得所有權證,贈與行爲已經履行完畢併產生法律效力,非法定情形不得撤銷。
雙方在房產交易中心簽訂合同並辦理了過戶。房產交易大廳工作人員對於老年人房產過戶特別慎重,必須老孫本人到場簽字、拍照,表明其神志清楚,且工作人員會單獨多次詢問其是否自願。老孫親自辦理手續,其神志清楚並具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
已經過戶的房屋還能要回來嗎?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就案涉《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老孫、小孫均明確實爲贈與,且合同價款也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老孫也未收到小孫支付的購房款,故就案涉房屋法院認定雙方之間系贈與。
對於老年人而言,隨着生理功能的自然老化,通常心理也會隨之發生變化,一些老人會更加依賴身邊的親人,更加需要親人的陪伴與關心。老孫與後妻感情甚篤,在後妻離家失聯後,大受打擊,萬念俱灰。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案涉房屋過戶期間爲蔣某離家,老孫聯繫不到蔣某,其心理受到巨大沖擊的特殊時期。根據法院的調查材料反映老孫當時多病纏身,且老孫名下也僅有案涉房屋一處不動產並在過戶後仍居住至今,故法院認定,原告在處分案涉房屋時因客觀情形將案涉房屋贈與被告,顯失公平。
雖然贈與時老孫具有行爲能力,且房屋已實際過戶,但綜合考量過戶時老孫的心理狀態、所處情境,爲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支持了老孫的訴請。後小孫不服,提出上訴。南京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話法官】
小編採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南京中院少家庭陳曉霞。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蘊含着人類社會代際更替的情感與規律。隨着我國向老齡化社會的邁進,老年人羣體不斷壯大,如何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使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成爲社會各界共同面對的問題。
本案並未簡單從老孫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贈與已經完成角度考慮問題,而是關注到了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充分關注了房屋贈與時老孫的心理狀態,並認定其當時處於危困之中,將自己名下唯一房屋贈與他人,於其而言顯失公平。本案判決解除了老孫的困境,確保其老有所居,老有所依,切切實實維護了老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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