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打110電話有沒有什麼不良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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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打110電話有沒有什麼不良影響呢,110是我們常見的一個報警電話,只有我們遇到緊急難以處理的事情才能打110,下面爲大家分享經常打110電話有沒有什麼不良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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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撥打110尋釁滋事罪怎麼處罰?

多次撥打110構成尋釁滋事罪受到的一般形式處罰是拘役或者管制等,在通話中侮辱謾罵、言語威脅接警民警,嚴重擠佔社會公共資源,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受到的處罰就是有期徒刑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多次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不少基層執法辦案部門對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認爲“多次”一般理解爲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將“多次”作爲尋釁滋事“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但對“多次”的構成標準卻未作具體的認定。認定尋釁滋事罪“多次”情節,應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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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次”的認定在時間跨度上應有所限制

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爲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法》規定應爲十年。“多次”尋釁滋事行爲有一個連續的過程,由於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行爲發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在司法實踐之中,有的尋釁滋事“多次”行爲時間持續近十年,但因爲沒過追訴時效仍作處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爲法律的滯後性和侷限性所致,法律規定過於籠統,法律和司法實踐之間出現嚴重脫節,使執法者在執法尺度和執法效果上如何把握無所適從。因此,尋釁滋事罪在“多次”的時間標準上應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的必要。各省可以根據省內治安環境、打擊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規定。

2、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爲應計入“多次”之中

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爲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責任,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爲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可以看出法律並沒有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上作絕對地區分,兩者可以交叉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處理,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尋釁滋事行爲完全可以併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法律規定對已受過的處罰期限予以折抵。

3、“多次”行爲必須是同類型的犯罪予以疊加值得商榷

不少辦案人員認爲“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中的同一類型要達到多次,否則,不能認定爲“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也是以這樣的標準執行。

以是否同類作爲必要條件明顯不合理。對於“多次”尋釁滋事的,不論其行爲是否屬同種類型的,都應當累計計算,都應當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論,此舉無意逆輕刑化和訴訟經濟原則而上,恰恰正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的'有力體現。

各地的司法資源都是有限的,若是公民在沒有掌握他人犯罪證據的前提之下,就多次向公安機關報警,那麼有可能會構成妨害公務罪,若是採取撥打報警電話的方式報警,但是在通話中侮辱謾罵、言語威脅或者是騷擾民警,那麼一般會被按照尋釁滋事罪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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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撥打110如何處罰

惡意撥打110報警電話不僅嚴重影響了公安機關報警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而且會長時間佔用報警線路導致真正需要報警求助的電話不能及時接通,延誤警情受理。在此,警方正告:惡意騷擾110是違法行爲,對撥打110取樂、滋擾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報假警等行爲,公安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嚴肅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0是公安機關向社會公佈的受理人民羣衆報警求助的全國統一的特種服務電話號碼,是一種公共服務資源。請廣大市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正確使用,確保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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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撥打110

1、應在公安機關規定受理的範圍內撥打110,超出受理範圍的,請向所求助、投訴事項的主管部門或單位求助或投訴。

2、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緊時間報警,越快越好。任何有電話的單位、個人及公用電話都應爲報警人提供方便。

3、報警時要保持冷靜,不要因爲突然發生的事(案)件導致過度緊張而言語不清。報警內容要真實,不準謊報警情,不要因非急、難、險事項撥打110。

4、報警求助時,請按接警員的提示回答問題,如實說出自己的姓名、職業、聯繫電話、住址或所在位置(不知具體地址時應提供大致方位,明顯標誌物等),簡要陳述報警求助的基本情況(事情經過、受傷人數及受傷程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人數、特點和逃跑方向等)。

5、無特殊情況,報警後應在報警地等候,並及時與民警和110取得聯繫。有案發現場的,要注意保護,不要隨意翻動。除了營救傷員,不要讓任何人進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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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110報警對個人有什麼影響

110報警不會對個人有影響的。《110接處警工作規則》規定了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爲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檯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儘快處理。

報警不會對自己有影響。報警人的姓名、基本情況以及報案時提供情況的相關筆錄將永久保留在案情的卷宗檔案中,但這種情況不屬於案底,也不屬於刑事犯罪記錄,對報警人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爲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受理報案後,認爲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爲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告知報案人,並說明理由。

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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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了怎麼才能知道案情的進展?

1.剛立案的,可以到立案庭的自助查詢機上去查,一般的法院都會有,沒有的話,就去問立案的法官;

2.可以給主審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情況;

3.憑本人身份證,去法院查詢案件進展情況,找到法院後也不要急於去,先打個電話諮詢下該法院檔案室的接待時間,有些法院的檔案室在其它地方。

法律依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四條 110報警服務檯受理報警的範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羣體性的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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