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公司糾紛找什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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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公司糾紛找什麼部門,當員工與公司之間出現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協商、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下面看看員工與公司糾紛找什麼部門。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 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 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序也相對簡單;
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後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開庭處理;對於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並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並製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員工和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員工有多種辦法解決,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請調解或者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這些都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勞動糾紛發生後一年內辦手續,勞動局下的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有管轄權。
一、與公司有勞動糾紛員工去哪投訴有哪些方式
出現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協商、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爲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爲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接受勞動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除了舉報外,還可以通過協商、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
勞動仲裁會偏向企業嗎
勞動仲裁是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保護,法律不會偏向任何一方,如果仲裁員有受賄的違規情況,均屬於違法行爲。根據我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三十三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是有用的。勞動仲裁是否能夠勝訴取決於訴求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材料,不存在偏向用人單位的說法。
若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看證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仲裁,是爲員工服務的部門,不會偏向一方。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三條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不會偏向任何一方,更不會偏向權力較強的一方,法律是服務大衆服務人民的,而不是服務權威和金錢,所以當我們遇到勞動問題時,不要懼怕權威,敢於積極維護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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