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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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很多地方工作都是會收取押金的,在求職的過程中,有時候會遇到對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之類的費用,這種費用的收取是否合法?下面看看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1

一、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

我國關於涉外民法典律適用的規定如下: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爲合同的準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繫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

二、押金和定金的區別

一是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能退換,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爲限;

二是定金有限額規定,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押金則沒有這樣的要求;三是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三、什麼是押金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爲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後,則押金應予以退還。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爲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爲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爲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爲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先受償。給付押金的人,稱出押人,一般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受領押金的人,稱受押人,他是債權人。

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2

押金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關於押金的法律性質,主要觀點有:

(1)抵銷預約說。認爲押金的交付意味着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2)解除條件附債權說。認爲押金的交付,發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於消滅的解除條件。

(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說。認爲押金的交付,爲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4)債權質說。認爲交付押金者,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爲債權質權。

(5)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說。認爲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行爲。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爲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其受領人得優先受償。

押金是一種物權,由於依當事人約定而創設,其實是意定擔保物權。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爲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佔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受領押金的人對與他債權人的關係上。

對於押金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押金當然是一種物權。而這種物權的設定是爲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債權的實現,故又是擔保物權。但我們無法把押金歸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任何一種擔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於定金。

定金的適用範圍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適用於租賃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種雙向擔保,定金罰則既適用於給付定金方,也適用於受領定金方,具有懲罰性;押金是一種單向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結果也只是返還或抵扣,不具懲罰性,卻又有補償性。

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 第2張

其次,押金不同於抵押,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對抵押物不轉移佔有,押金不但轉移佔有,而且還轉移作爲押金的貨幣的所有權。最後,押金也不同於質押。

質押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原物,而押金,返還的卻不是原物,因此,將押金或保證金交付受領人並非成立質權。顯然,押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外的一種新的擔保形式。

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外,還依賴於作爲押金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單向性,這是一種單向擔保。一是主體的單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務人或受債務人委託的第三人,而受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權人。二是其法律責任的單向性,其後果也是單方面承受的,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押金中抵扣或優先受償,而債權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卻無從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責任。

(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其受領的押金中優先受償,從而填補了債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保證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由於所付押金額並不大於債務人的債務,不具有任何懲罰性。

(4)預防性,由於不履行債務將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後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地去履行其債務,以避免風險,這將大大地提高債務的履行率。

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3

一、合同押金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合同押金和違約金的規定是違約金是合同一方違約時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時預先設定而違約事實發生後據此承擔給付違約金的責任,在性質上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履約保證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爲擔保合同的履行,而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金錢作爲債權的擔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方式。

在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可以設定履約保證金,以擔保合同的履行。履約保證金在性質上是否具備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目前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的界定。從一般意義上講,履約保證金應該具備補償性。

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

將違約金作爲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同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

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爲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

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 第3張

二、違約金和押金一樣嗎

1、押金和違約金都是爲了保證合同的順利完成,但押金和違約金是不同的。通俗點說,押金是一種保證,而違約金是一種懲罰。

2、押金交付是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之前,是爲了保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遵守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押金,若甲方違約,則押金不退還,若乙方違約,則雙倍返還押金。

3、違約金是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況下違約方向另一向的賠嘗,金額多少由合同規定。

4、根據《民法典》規定,押金的數量不能超過總款項的百分之二十,所以所說的百分之五十的押金,本來就是不合法的。

5、被僱傭者若想解除勞動合同,可提前一個月向僱傭者提出辭職。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對於合同當中所規定的違約金,實際上是帶有一點懲罰的性質的,這是噹噹事人不履行相關的義務的時候,必須要給付的金錢。但實際上還是有一些情況是屬於履約保證金,保證金的話主要是一種擔保的方式,從性質上來說兩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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