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耕地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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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耕地怎麼判,國有耕地可以在離婚時分割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取得經營權並簽訂了合同時,要看另一方有無戶口的遷入。下面就來看看離婚時耕地怎麼判。
離婚財產分割國有耕地怎麼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依法應當予以保護”,因此,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是,基於我國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質和方式,在離婚時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
一、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
這種應分兩種情況:
(一)夫妻雙方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
解除婚姻關係時,應當按照民法關於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後無損其經濟價值,則可按承包戶各成員的份額進行分割,同時考慮到離婚後老人贍養、子女撫養及當事人雙方身體狀況、謀生能力等具體情況,合理進行分割。有損其經濟價值的,承包土地歸一方經營,經營一方可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
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二、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遷入的
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國務院《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責任田劃分的
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屬同一經濟組織,則遷入的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爲《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給遷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額,就會讓另一方減少土地面積,遷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會影響農村的穩定。
(二)一方結婚後戶口遷入的
落戶所在村的村集體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用集體的預留地、開墾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補給該戶承包土地面積的,則遷入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法院只對一方婚遷後此戶增補的承包地部分予以處理。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
三、其他情況
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持。離婚時,當事人已經實際耕種的土地,因發包方的原因而未簽訂農業承包合同,亦未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權力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實際耕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當事人就實際耕種土地要求分割處理的,不予支持。
國有耕地可以在離婚時分割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取得經營權並簽訂了合同時,要看另一方有無戶口的遷入。未遷入的一方不得被分割承包經營權。如果是遷入的,還要看落戶的時間。可能會被扣除。土地的承包制度需要穩定,法律也對發包方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回收的條件等。
離婚後土地怎麼分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我國實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聯產承包爲主的制度,以家庭爲承包主體單位,家庭內部成員都擁有承包使用土地的財產權利。但是,在實踐中,因我國土地承包在性質上與方式上的特殊性,離婚時具體怎麼處理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
如果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領取經營權證的是在婚後且是以一方名義的,分爲兩種情況。
一,如果雙方婚後纔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生活在該土地區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有利益責任關係的,如出租土地收取出租費,就都有使用該土地的資格。這時如果離婚,根據民法關於夫妻雙方共同擁有財產的分割原理,對土地進行分割。
如果土地在分割後其經濟價值沒有損失,則考慮多方因素後,如離婚後老人贍養、子女撫養及當事人雙方身體狀況、謀生能力等,按夫妻各自及其所需撫養的家庭成員的份額進行分割,如丈夫一方需要撫養兩個小孩,妻子一方沒有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則分割給丈夫的土地要比妻子的多。
如果土地分割後其經濟價值有損,則土地歸夫妻任意一方所有,所有一方可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如丈夫擁有土地經營權,則丈夫需要給予妻子一定的經濟補償。
二,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是城鎮居民的,則離婚時土地經營權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如丈夫是城鎮居民,妻子非城鎮居民,則土地經營權歸妻子所有。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擁有土地經營權,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另一方在結婚後遷入戶口的,根據遷入后土地面積有無增加分爲兩種情況。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如果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劃分的,也就是土地面積不隨遷入戶口的人數增加而增加,這就導致了婚後遷入戶口的一方對該土地面積的增加沒有貢獻,這時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都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生活在該土地區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有利益責任關係的,離婚時遷入的一方都不能得到任何土地經營權。
這種做法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假設丈夫擁有土地經營權,妻子在結婚後遷入戶口,離婚後如果分給妻子一部分土地的經營權,就會減少丈夫可經營土地的面積,這就有失公平,且會影響農村的穩定。
(二)如果另一方結婚後戶口遷入的村集體是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進行土地承包劃分的,也就是適當給該戶分配村裏多出來的土地,如可以開墾的土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使得婚後遷入戶口的一方對該土地面積的增加有一定貢獻,則離婚後,增加的土地部分歸婚後才遷入戶口的一方,但如果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份額的,如婚後生的小孩有的份額,要扣除。
二,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在該土地組織生產的`,或不是生活在該土地區域內,或者與該土地沒有利益責任關係,無分割獲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離婚時,當事人實際有耕種土地,要想獲得分割,必須簽訂農業承包合同也要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否則不具備分割土地經營權的資格。
一、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判決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婦女離婚後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喪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現實生活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有爭議的,一般的處理原則是,先由承包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來說,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會在有利於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下,將離婚婦女應承包的土地份額從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中劃出,交由女方繼續承包經營,至合同期滿爲止,不需另訂合同。
若女方對承包土地無能力或者不願意繼續耕種的,可以由男方代爲耕種,男方在扣除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後,按照當年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女方應得的土地收益,若男方不同意代耕,也可將自己的份額轉包給他人使用。這個分配原則雖然明確,但由於牽涉到複雜的家庭矛盾,實行起來非常難。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爲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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