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換工作地點逼員工辭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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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換工作地點逼員工辭職怎麼辦呢?當公司用更換工作地點進行逼員工辭職時大家應該怎麼維權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公司用換工作地點逼員工辭職怎麼辦的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用換工作地點逼員工辭職怎麼辦
公司用換工作地點逼員工辭職怎麼辦1

公司用換工作地點逼員工辭職,如果單位單方面擅自變更工作地點並非合法要求,你可以拒絕,並要求繼續按原有地點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995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解釋過,“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擴展資料:

被迫辭職是指由於用人單位存在的違法情節,迫使勞動者辭職。

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以及各地的地方政府制訂的勞動合同條例或地方人大制訂的地方勞動法規。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主要情形有,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被迫辭職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金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利用掌握了生產資料的剩餘分配權,利用職權強迫勞動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扣除工資或無故拖欠工資。勞動法作爲保護勞動者弱勢地位的保護法,維護勞動者的權利是其必然使命。

地方勞動法規中賦予勞動者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權利中規定的事由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被迫辭職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事由範圍不一致。所以出現某些情況下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公司用換工作地點逼員工辭職怎麼辦2

1、發生公司惡意調崗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時,建議勞動者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

2、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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