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員工辦理社保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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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員工辦理社保有什麼後果,現在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大家都不清楚公司這樣的做法合不合理,其實,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而且還有嚴重的後果 ,下面來看公司不給員工辦理社保有什麼後果。

公司不給員工辦理社保有什麼後果
公司不給員工辦理社保有什麼後果

一、不依法繳交社會保險對於企業而言會有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1)未依法繳交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有可能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天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未依法繳納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可能需要支付員工患病醫療費

如果員工患病,而公司恰好未爲員工購買醫療保險,則患病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的大部分則由公司方承擔,而具體比例,則各地均不一致。

(4)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則用人單位可能需賠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賠付項目的全額或差額部分

工傷職工社保基金承擔賠付責任部分的項目基數的計算,根據其所繳交的工傷保險的基數而有不同。若用人單位未爲受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則應由社保基金賠付的部分則轉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若用人單位未按照實際工資購買,則可能需支付工傷職工社保基金承擔賠付責任部分的項目的差額部分。

二、何爲“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法定險種爲勞動者建立社保關係,也包括未按法定標準、法定期限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三、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作爲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四、員工不想繳納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所以只要你與正規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單位就必須爲你繳納社保,當然伴隨着你也要根據規定繳納社保。

五、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雖然員工自願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

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願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爲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隨着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臺,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

公司不買社保怎麼辦

根據有關法規,單位應爲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入職一定要與單位簽訂合同,一旦發生了糾紛,合同可以作爲職工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憑證,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只要存在勞動關係,企業就應該爲員工辦理社保。

對於職工入職沒有簽訂合同的,職工可以將歷年的工資條、蓋了章的證明、工作服裝等各種可以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材料,保存下來。一旦單位不給辦理社保,可以前往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所在地勞動部門將會出具仲裁意見,職工可以根據仲裁意見,向企業提出補辦、新辦社保要求。

大家注意:

1、如果公司把社會保險費以工資形式發放給職工,由職工自己參保是違法行爲。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規避社會保險義務,這種協議由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

如果遇到公司不買社保或者一其他方式規避爲員工購買社保的責任,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

相關法律條文: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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