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服務禁止重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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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服務禁止重複收費,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費等。將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銀行服務禁止重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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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市場化改革深入,市場調節價項目已成爲最主要類型,目前銀行業絕大多數服務項目也均採用市場調節價的形式,爲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1月24日,銀保監會官網公佈了《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規範市場調節服務項定價、支持特定服務領域、完善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價格管理等作出規定。在分析人士看來,《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助於規範部分銀行不正當逐利行爲,有效發揮市場機制,促進銀行服務合理定價,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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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市場調節服務項目定價

隨着我國市場化改革深入,各行業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項目逐步減少。銀行業也是如此,北京商報記者1月24日注意到,目前除了跨行櫃檯轉賬匯款手續費、個人現金匯款手續費、支票手續費等個別項目採用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外,絕大多數項目都已實行市場調節價。

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是指銀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導價或非政府定價的服務。服務項目分爲支付結算類、代理業務類、風險承擔類、金融交易類、管理諮詢類等,包括支付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理財、代理、託管、擔保及承諾、貿易金融、金融市場交易、管理及諮詢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其價格由銀行依法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根據服務項目的不同類型,銀行市場調節價主要採用單獨或綜合採取固定金額定價、比例定價、區間定價、協議定價、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或其他方法。《指導意見》要求,對於有固定價格的服務項目,要嚴格以服務價格目錄公示的標準爲上限,實際執行價格不得高於公示的價格標準。對於比例定價項目,除風險承擔等特定類型外,原則上需要設定執行價格上限值。對於協議定價項目,要明確內部執行參照標準,建立內部超限審覈機制,防止濫用協議方式獲取不當利益。

針對市場調節領域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融資相關服務質價不符、定價區間過大、引入外部服務加價過高、重複收取費用等行爲,《指導意見》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規定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對於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在設置價格區間時,不得過度擴大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在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時,不得收取顯著高於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爲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髮現,與2021年11月25日發佈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指導意見》禁止價格手段的範圍有所擴大,將徵求意見稿中不得利用低價方式開展不正當競爭擴大至禁止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在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看來,禁止銀行不正當競爭,主要是不正當競爭令銀行服務質量受損,經營可持續性減弱,同時,也不利於市場正常競爭秩序。《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助於規範部分銀行不正當逐利行爲,有效發揮市場機制,促進銀行服務合理定價,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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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羣體給予適當減免優惠

對於特定服務領域,《指導意見》鼓勵銀行優化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羣體的賬戶管理、存取款、支付匯劃等基礎銀行服務,結合自身經營策略給予適當減免優惠。對於賬戶管理及維護等服務項目,鼓勵結合客戶類型、交易規模、交易頻率予以減免。

在貫徹落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和減費讓利政策方面,《指導意見》鼓勵銀行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定價和服務優惠,合理確定專項資金扶助保障領域服務價格,適度減少賬戶管理及維護、低頻低投入等服務項目收費。

在減費讓利落實方面,隨着2021年《關於降低自動取款機(ATM)跨行取現手續費的倡議書》《關於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付手續費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下發,

自2021年6月下旬起,銀行相繼開展降低ATM跨行取現手續費、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手續費等措施。據央行副行長範一飛此前介紹,上述措施實施後,預計每年爲市場主體、社會公衆減少手續費支出240億元,其中惠及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超過160億元。

此次《指導意見》的發佈,能否促使銀行進一步減費讓利?周茂華認爲,此次《指導意見》有望進一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讓利實體經濟,主要是國內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服務定價,鼓勵金融機構主動讓利實體經濟,例如:不同的羣體服務費實施差異化優惠定價,適度降低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賬戶管理、維護等方面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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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服務外包機構價格管理

在聚焦銀行自身服務的同時,《指導意見》也關注到金融業態發展和專業化分工帶來的變化,強化銀行主動管理意識。對於金融服務外包,《指導意見》要求銀行要在外包服務協議中列明價格條款,禁止外包服務提供商向客戶收取與外包服務相關的費用。對於金融業務合作,要求銀行要了解合作機構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價格信息披露要求,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在周茂華看來,完善服務外包與服務合作價格管理有助於規範銀行與外包機構合作繼續統一規範,避免出現亂收費問題,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同時,推動金融服務業外包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據瞭解,《指導意見》作爲銀行服務價格監管制度的一部分,是對現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市場調節領域管理要求的進一步延伸,與2020年5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各有側重,《指導意見》將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談及《指導意見》實施可能帶來的影響,周茂華表示,《指導意見》將引導金融機構加強服務價格行爲管控,規範服務流程,優化系統管理,完善內部治理,確保服務價格合理定價;同時,有助於引導金融機構合理讓利實體經濟,提升微觀經濟活躍度。

博通分析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爲,強化對服務外包機構與合作方的管理主要還是爲了避免層層外包而帶來的質量下降等問題,直接強化服務商管理就是必須掌控的一環。規範銀行外包服務市場,促進價格公平競爭,進而保證相關服務不會受到干擾,保證相關服務質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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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改善人民羣衆金融消費體驗,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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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新華社

意見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服務價格實施統一歸口管理,規範服務流程,優化系統控制,完善考覈激勵機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授權管理和行爲管控,強化內部審計監督作用。此外,強調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服務過程中要遵循適當和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服務,做到服務價格與實際服務內容相匹配。

意見要求,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對於融資類業務,不得未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在設置價格區間時,不得過度擴大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在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時,不得收取顯著高於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爲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意見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適當減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羣體的基礎銀行服務費用,對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定價和服務優惠,合理確定專項資金扶助保障領域服務價格,適度減少賬戶管理及維護等服務項目收費。

意見將於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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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銀行服務市場調節價管理的指導意見》(銀保監規〔2022〕2號),其中設置五條監管紅線,針對市場調節領域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融資相關服務質價不符、定價區間過大、引入外部服務加價過高、重複收取費用等行爲,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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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市場調節價服務是指銀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導價或非政府定價的服務。服務項目分爲支付結算類、代理業務類、風險承擔類、金融交易類、管理諮詢類等,包括支付結算、電子銀行、銀行卡、理財、代理、託管、擔保及承諾、貿易金融、金融市場交易、管理及諮詢等。

《指導意見》提到,銀行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對於融資類業務,不得提供實質性服務而收取費用;在設置價格區間時,不得過度擴大上下限間隔、規避價格管理要求;在基於外部成本定價時,不得收取顯著高於外部服務價格標準的費用;不得對服務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或以降價爲由降低服務質量或數量。

針對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的業務,監管指出,銀行要建立全行統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機構名錄,對具有競爭性的服務項目原則上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其他適當採購方式。要充分了解互聯網平臺等合作機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價格標準,在合作協議中約定服務價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爭議處理責任和義務等內容,禁止合作機構以銀行名義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要持續評估合作模式,及時終止與服務收費質價機構的合作。

《指導意見》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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