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孩子的撫養權什麼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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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孩子的撫養權什麼爲原則,這是一個離婚率高發的時代,夫妻之間在相處之中會產生很多矛盾,可是孩子怎麼辦呢,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看法院判孩子的撫養權什麼爲原則。
法院判孩子的撫養權什麼爲原則1
一、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於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着所有其他原則。
二、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於子女撫養權,《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則進一步細化爲根據子女兩週歲以下、兩週歲以上、八週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爲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1、子女兩週歲以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除了上述明確規定外,很多父親可能會認爲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肯定歸女方,其實並不盡然。比如筆者多年前就爲男方爭取了兩週歲以下兒子的撫養權,事因兒子出生後不久,女方在與男方爭吵後就獨自回孃家,留下嗷嗷待哺的兒子由男方照顧,與絕大多數母親不同,這位母親在回孃家時並沒有把兒子一起抱走,這足以證明女方缺乏對兒子的照顧責任意識和應有的母愛,後來法院判決兒子由父親撫養。
2、子女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週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願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願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說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爲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着撫養權的歸屬。但在實際過程中,有的子女面對父母離異沒有心理準備,非常痛苦,根本不想父母離婚。在選擇跟誰生活時,有的既不想得罪父親也不想得罪母親,不論是父母哪一方詢問都表示願意跟該方生活;有的在表達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時存在着搖擺,有的甚至不願或拒絕選擇;而有的由於對事務的認知能力並不準確和全面,可能因爲懼怕暴力、崇拜權威、生活需要等各種原因而無法判斷如何選擇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判斷,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見是關鍵因素,但並不是唯一因素。
三、考慮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原則
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包括經濟條件、住房條件、收入、文化、學歷、修養、品德、性情、對子女的照顧及親密程度、現有生活環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環境,現有穩定的生活教育環境,較高的文化修養,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給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給予子女較好的教育,無疑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因而,當一方的綜合條件和綜合素質優勢明顯時,則應優先考慮子女由該方撫養。
但在實踐中,“唯經濟論”的現象必須值得重視。我們不否認較好的經濟條件和收入,會給子女較好的生活環境,但較好的經濟條件和收入並不一定就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爲重要。一方的經濟條件就那麼重要?其實不然。《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基於此,即使一方的經濟條件或居住條件不如對方,但在子女需要時,沒有直接撫養的對方完全應當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給予子女合理的撫養費以保證子女健康成長,一方的經濟條件相對較差的劣勢完全可以由對方給予子女的撫養費彌補,因而不能將一方的經濟條件擺在太過重要的位置,直接撫養方的綜合素質更爲重要,經濟條件不一定有利於子女利益的最大化。
四、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在離婚時一方有以上行爲的,該方就是明顯的過錯方。而在《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的可以作爲離婚的法定情形中“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或者違反“忠實義務”的婚外情行爲,或者欺騙對方、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或者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普遍認爲該方有着一定的過錯。
一方有違法犯罪行爲以及各種不良行爲導致離婚的,因該方不具備公民遵紀守法的基本素質和良好的道德品質,不僅不能給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有的甚至直接給子女帶來不良的影響,比如父母一方有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行爲,如果直接由其撫養,則極有可能給子女形成潛移默化的影響,日後爲子女所仿效,被子女移植到他未來建立的家庭中,嚴重影響子女的心理健康。尤其是直接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不僅不能讓其取得子女撫養權,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另行指定監護人。因而,讓過錯方承擔不利後果,照顧無錯方,子女由無過錯方撫養,就是對子女利益的最大保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處理婚姻關係中違法犯罪行爲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十五條就明確規定“子女的撫養權應按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就體現了子女撫養權應按有利於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
五、不當行爲得以抑止原則
在子女撫養權爭議案件中,不時存在着一方當事人爲了爭得子女的撫養權或存在報復心裏,採用各種手段控制子女,如藏匿子女,拒絕對方聯繫、探視子女,或將子女私自帶離甚至搶走後離開居住地,或私帶子女出境等情況,此種行爲嚴重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實踐中,也有些法官考慮到執行的壓力,而無視甚至放縱一方將子女帶離原居住地的行爲,判決子女由帶離方撫養,客觀上起到了支持、慫恿搶奪子女的行爲,無異於欺善怕惡,顯然不利於誠實信用、懲惡揚善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
筆者曾經代理的一個案件,在庭審時法官詢問男方,男方稱兒子由其撫養將不同意女方探視,其後法院認爲男方行爲不當而判決由女方撫養兒子。筆者對此是讚許的。任何父母一方將未成年子女作爲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給對方設置種種障礙,不讓對方探望子女或者以達到繼續控制對方的目的,完全可以認定該方達不到教育子女的基本素質要求,阻止、割裂子女與父母的正常聯繫是不人道的,也非常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因而,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對搶奪、藏匿子女、拒絕對方探視子女等不當行爲必須予以禁止,並讓其承擔不利後果,即讓搶奪、藏匿子女、拒絕對方探視子女的一方反而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以達到禁止該種不當行爲並警示他人的社會效果
因而應確立不當行爲得以抑止原則。《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家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1年8月)第十二條就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均主張撫養權,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子女由一方撫養,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多次惡意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另一方可要求變更撫養權,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支持。”則是不當行爲得以抑止原則的體現,該規定雖是變更撫養權的規定,但對於確定子女撫養權同樣可以適用。實際上,對於此種不當行爲,法院也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行爲保全的規定作出裁定,責令不當行爲方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包括責令當事人移交子女或禁止其藏匿子女、私帶子女出境等。
六、照顧女方原則
“三個做官父,不如一個乞丐母”,說的就是母親對子女的照料非父親可比。十月懷胎,母子連心,孩子是母親經過十月懷胎的辛苦和一朝分娩的痛苦生下來,孕育一個新生命是不容易的過程,那份特殊的情感恐怕也只有經過這個過程的母親才能體會,母親照看孩子通常更加細心周到和體貼,在照顧子女上母親天然比父親更有優勢,因而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就應考慮男女雙方不同的生理特徵而對女方有所側重,而適用照顧女方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就明確規定“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家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1年8月)第六條規定“父母雙方均要求撫養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結合是否具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撫養能力以及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願等因素綜合考慮。如上述條件相當,可以優先照顧女方,判決未成年子女歸女方撫養。”則是照顧女方原則的直接體現。
七、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優先考慮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則是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優先考慮原則的體現,但應注意這裏是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在不少家庭中,子女與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是到家中協助攜帶,父母仍直接撫養着子女,子女並不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此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到家中協助攜帶子女的事實只是可以參考的因素之一,而不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同時,由於隔代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隔輩人的過分溺愛,以及老一輩教育方式、方法未必能適用現代教育等問題,有可能阻礙着未成年子女獨立意識的形成和獨立行爲的發展,鑑於父母的親自撫養和教育更有利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在考慮適用本原則時,如父親或母親有更好的條件能夠親自撫養,則應不拘泥於本原則而應根據具體情況更優先考慮能夠親自撫養的父親或母親一方的需求。
八、二孩各撫養一個原則
在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中,爲爭得子女撫養權,父母雙方可謂互不相讓、各出奇招。而在有二個子女的家庭中,則一般是父母雙方各撫養一個子女,這既能全面照顧到父母雙方的需求,又有利於雙方的聯繫和探視權的相互行使,容易爲父母雙方所接受,二孩各撫養一個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筆者接觸的有些案例中,比如雙胞胎子女由父母各撫養一個,對於子女來說他們接受不了。隨着二孩政策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家庭有着二個子女,本來共同生活很融洽的兄弟姐妹因父母的離異而被突然分開,二孩各撫養一個原則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值得深入探討。
當然,這一原則也有例外,比如在李-陽與其妻子李-金離婚案中,就子女撫養問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徵求年滿八週歲的長女李-麗意見,李-麗表示願意和母親生活在一起,並且長期以來李*主要在家撫養三個女兒,李-陽也認可李-金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因子女與李-金長期共同生活,改變生活教育環境對他們的成長不利,而且李-陽經常出差在外,對女兒的陪伴和照顧較少,從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最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三個女兒均由妻子李-金撫養。
九、協議優先原則
《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這也即是說,如雙方因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則根據雙方的協議確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允許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
在不損害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上述規定均最大限度地尊重父母雙方對於子女撫養問題所達成的共同協議,也即是協議優先原則。因而,必須提醒的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時而依法達成的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於子女撫養所達成的條款也同樣具有約束力,有的父母爲了達到迅速解除不幸婚姻的目的而作出讓步忍痛約定子女由對方撫養,這種做法就必須十分謹慎,因爲根據協議優先原則,一旦後悔而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除非有法定情形,是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法院判孩子的撫養權什麼爲原則2
張女士和丈夫相識後建立戀愛關係,2014年9月登記結婚,2015年5月新月一個。女兒在婚姻初期,兩個人感情尚可,但是女兒出生後,丈夫每天忙於工作,對女兒的陪伴比較少。雙方也因爲女兒的撫養問題爭吵不斷。2018年,張女士首先提出離婚,丈夫也同意,但是不放棄女兒的撫養權。後來趙女士起訴到法院這邊,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雙方是自由戀愛就一定的感情基礎,但是因爲雙方在婚後沒有及時正確的處理家庭的一些瑣事,然後影響到了夫妻感情,現在雙方都表示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因此法院這邊也准許離婚。但是考慮到孩子年紀小,而且日常生活中孩子一般都是由女方照顧,女方的經濟條件比男方那邊要好,因此,婚後孩子隨張女士共同生活,對孩子更有利。所以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行使孩子的撫養權。
一直以來,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的首要標準。在涉及子女撫養權問題的離婚案件中,很多時候父母雙方都會堅決主張撫養權互不讓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充分考慮到父母雙方的實際撫養能力以及撫養條件等各種因素綜合在一起判斷,具體由哪一方形式,孩子的撫養權纔是對子女的成長更有利。
在實踐過程中,法院判決的主要參考因素包括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經濟能力,以及和孩子之間的感情,還有一點就是會考慮到孩子的性別及年齡的。對於已經滿了八週歲的子女,還會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因爲收稅的子女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因此,把人在判決撫養歸屬權時,必須始終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爲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我國婚姻法中,有規定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之後,子女無論是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人,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你婚後不預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孩子是祖國未來的花朵,所以讓我們一起守護他健康成長吧。
法院判孩子的撫養權什麼爲原則3
民法典規定,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爭奪子女撫養權如何收集證據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後,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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