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係類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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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關係類別有配偶、血親和姻親。
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爲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
配偶雖是親屬卻沒有血緣關係,所以是特殊的親屬關係。一、配偶權是一種身份權,是基於配偶這一特殊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
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爲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擴展資料:
直系親分爲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直系姻親:包括配偶、配偶的直系血親。
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一、親屬關係法定類別有哪些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爲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
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血親還可以分爲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
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繫,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爲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二、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有哪些
(一)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二)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三)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爲接受,否則視爲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纔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四)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一、親屬
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收養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親屬包括:
1、配偶:男女結婚而產生,血親和姻親關係賴以發生的基礎。
2、血親:凡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都是血親。
(1)自然血親,自然血親是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聯繫的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也屬於血親。
(2)擬製血親,雖無血緣聯繫,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又稱爲準血親。養父母養子女、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3、姻親:配偶本身除外的由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
(1)血親的配偶 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姊妹之夫、女婿、兒媳等。
(2)配偶的血親 如岳父母、妻之伯叔、姑、妻之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姊妹的`夫、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姊妹的夫等。
二、近親屬
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由此可見,生活中往來親切的“七大姑八大姨”都不算我們的“親屬”。
一些需要實施手術生死攸關的時刻,民法典規定的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親屬”足以負責和信賴,所以這項權利才能給到他們手上。
法律上將“親屬”劃分清楚,能夠更好地完善關於親屬的條例。
三、親屬與家庭成員的區別
家庭成員是指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在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彼此負有撫養義務的親屬。我國法律中提到的家庭成員有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不一定是家庭成員,而家庭成員一般都是親屬。
親屬的範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姻親的兒媳、女婿。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四、親系與親等
1、親系 親系指親屬間的血緣關係。
(1)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具有直系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如兄弟姐妹與自己同源於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與自己同源於祖父母,舅、姨、姨表、舅表兄弟姐妹與自己同源於外祖父母等。
(2)直系姻親和旁系姻親
姻親是按配偶的親系而定的,配偶的直系血親就是直系姻親,配偶的旁系血親就是旁系姻親,所以姻親也有直系和旁系之分,如兒媳與翁姑是直系姻親,妻與夫的兄弟姐妹屬旁系姻親。
2、親等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血親關係的親疏遠近是用世代來表示的,如我國法律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說法。如伯、叔、姑、舅、姨之子女之間爲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他們之間是禁止通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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