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必須要有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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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須要有冷靜期嗎,隨着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結婚之後卻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選擇離婚了,國家因此頒佈一項措施,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離婚必須要有冷靜期嗎的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必須要有冷靜期嗎1

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與流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條文就是關於協議離婚中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民法典的新增條文,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協議離婚,即我們通常說的雙方自願離婚並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領取離婚證的離婚方式,而不適用於在法院訴訟離婚。就協議離婚及離婚冷靜期的流程,我們爲你準備了流程圖:

離婚冷靜期的規範目的

離婚冷靜期,是立法在堅持離婚自由原則下,爲避免夫妻當事人輕率離婚、衝動離婚,而在離婚程序中設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後一定時間內撤回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長期以來,在協議離婚程序中,我國的登記離婚制度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尊重婚姻當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程序便利、保障當事人隱私、利於社會穩定等特點。但是離婚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個人的自由在與家庭和諧、社會穩定之間,要受到一定限制。

隨着時代發展,由於之前離婚登記手續較爲簡便,法律未對當事人離婚附加任何限制,亦未規定民政部門須對離婚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和實際調查,導致實踐中滋生“閃離”“假離”等不良離婚行爲,輕率離婚、衝動離婚的現象亦日趨增多。上述離婚現象不僅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婦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更不利於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因此,在不損害當事人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離婚自由應堅持適度原則。

其實,不良離婚、衝動離婚等問題是當下很多國家都會面臨的社會問題。雖然各國規定不同,但都在離婚程序中探索設置了緩衝期間,從制度上充分保護當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例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有15天的考慮期,該期間屆滿前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備案。

《英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主張離婚的,應該首先參加信息會議。當事人獨自或者共同參加信息會議三個月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出婚姻是否有挽救可能性的聲明。法院將根據該聲明爲當事人指定反省與考慮期,一般情況下爲九個月。法院也會根據不同情況考慮延長該期限。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置不僅有助於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一定程度上抑制虛假離婚等不良離婚行爲,其更大的意義還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冷靜期中,夫妻雙方不僅要冷靜思考解除婚姻關係是否必要,更要在冷靜期中全面考慮、審慎思考、合理安排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匆忙草率簽訂離婚協議而忽略或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引發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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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與法院訴訟離婚的關聯與銜接

離婚冷靜期雖然不適用於法院訴訟離婚,但卻與訴訟離婚存在程序上的銜接與權利救濟上的延續。如果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申請,一方在三十日冷靜期內不願意離婚,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時,堅持離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當下,網友熱議當離婚冷靜期遇上家暴、虐待等情形怎麼辦?其實,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重婚等情形,又不同意協議離婚,或是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麼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而網友擔心的上述情形,也正是法院在訴訟離婚中應當依法准許離婚的法定情形。那麼訴訟離婚中都有哪些法定離婚情形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由上述法條我們可以得知存在何種法定情形法院應當准予離婚。那麼如果婚內夫妻一方既沒有重婚、與他人同居,也沒有實施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也不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也未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那麼初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本着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在6個月期滿後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堅決要求離婚的案件數量逐年大幅增多。由於何爲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主觀判斷,不同法官的認定標準亦難以完全趨同,實踐中存在當事人起訴多次但均未被判決離婚的情形。

爲了尊重婚姻自由,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新增了一款規定,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此款規定爲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確的裁判規則與認定標準,與認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主觀判斷相比,此款規定更爲科學合理,且便於司法實操。由此,當事人在初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後,夫妻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當予以准許。

綜合上述,在協議離婚中設置離婚冷靜期,在訴訟離婚中設置一年分居期,一個旨在修復感情挽回婚姻,一個則讓確已破裂的婚姻及時止損。兩種制度,兩條規定,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彼此銜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大力保障當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家庭和諧安寧與社會發展穩定。

離婚必須要有冷靜期嗎2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必須要有冷靜期嗎 第2張

離婚需要辦什麼手續

1、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2、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3、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覈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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