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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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在生活中,我們經常都會看見一些不良行爲的,但是很多人都好奇這還不能算入嚴重不良行爲的嗎,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看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

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1

不良行爲包括:

①曠課、夜不歸宿;

②攜帶管制刀具;

③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④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

⑤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⑥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⑦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⑧進入法律、法現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⑨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爲。

嚴重不良行爲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

①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②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③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④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⑤進行淫 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⑥多次偷竊;

⑦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⑧吸食、注射毒品;

⑨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

行政違法行爲指得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爲。

民事違法行爲指得是違反平等主體之間也就是民事法律法規的行爲。

區分:

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是指在道德上一般人所不能容許的行爲,並不一定違反法律法規。

而一民事違法行爲和行政違法行爲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等法律規範的行爲。就是必須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爲,才能叫違法行爲。

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2

不良行爲是指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爲;嚴重不良行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以未成年人爲主體的的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行政違法行爲是指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爲。

1、相同點

都是不能被社會大衆廣泛接受的行爲。

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 第2張

2、不同點:

(1)判斷主體

不良行爲、嚴重不良行爲是由一般大衆所判斷的。違反犯罪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的確定。

(2)判斷標準

不良行爲是違反道德標準,嚴重不良也是根據道德標準判斷的,但其嚴重程度在不良之上;而違法犯罪的`判斷標準則是法律法規。

(3)後果

不良行爲的後果是受到社會道德的譴責等;違法犯罪的話,是根據法律承擔違約責任、刑事處罰。

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3

最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法律條文: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爲:

(一)曠課、夜不歸宿;

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區分 第3張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爲”,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爲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行版本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於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職責是:

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規劃;

組織、協調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對本法實施的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樹立、表彰先進典型。

第五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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