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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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勞動合同法是專門用來保護勞動者的法律,對於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下面是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1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一)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爲了保障處於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爲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於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從什麼時候起算?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 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2
一、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二、工傷醫療期滿不上班處理方法
工傷醫療期滿後不來上班,可以調整崗位,但是不能辭退勞動因爲工傷員工本身的特殊性,勞動法對其權益有着特別的保護規定。對於一至六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關係,除非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五至六級工傷員工嚴重違紀除外)。
而對於七至十級工傷員工,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才能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不續簽;
2、工傷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工傷員工存在嚴重違紀的情形;
4、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或註銷等情形的。
除此四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能以其他理由與工傷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對於上述問題中的八級工傷員工長期休病假不來上班,因爲該員工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如果員工確實存在傷病,在員工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因此,因爲員工的工傷身份,即使其醫療期滿不能來上班,或者上班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公司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從事,用人單位也不能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幾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裁減人員。
並非所有的用人單位單當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都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員在醫療期滿後,即需要立即到用人單位就職,否則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解決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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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7)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2)、(4)、(5)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用人單位依據(1)、(2)、(3)、(4)、(5)條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餘下的時間不滿一年的,對餘下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按工作滿一年的標準計算。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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