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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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很多人都知道用人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這是因爲被迫接觸的勞動合同,爲大家分享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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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爲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爲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選擇離開。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爲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金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爲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爲使勞動者“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爲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講,要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的話單位是不用支付補償金的。但要是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此時單位就要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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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後,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注意,這個不是絕對的,是要看具體情形而定。法院在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存在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應予支持。

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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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自由選擇權。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員工辭工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的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實踐當中,有的員工爲了早日離職又擔心單位不批准自己辭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發展等個人原因申請辭工,然後又找到單位存在上述違法情況的證明,想以此爲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爲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依照上述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包括:用人單位依法爲勞動者建立社保關係;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需要投保的險種爲勞動者投保;用人單位依法按照勞動者實際的工作時間、工資水平爲勞動者投保繳費。

在經濟補償金糾紛中,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存在的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與人民法院查明的用人單位存在的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不一致時,考慮到勞動者對勞動法律知識瞭解不深,訴訟能力有限,可能對於客觀事實的法律性質判斷存在一定偏差。

因此,只要經審查認定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存在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張應予支持。這一做法也符合 “一攬子”解決糾紛,以達到節約司法資源,並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所以勞動者要合理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在員工辭工時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要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這樣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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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條件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爲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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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商解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了,那麼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實就是協商一致解除的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需要看是哪一方先提出來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先提出來的,那麼是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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