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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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作爲員工,當我們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就需要相應的規範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是需要給勞動者賠償的,以下分享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1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民法典》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最高的補償年限是多久
公司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是不超過十二年的。根據《勞動合同法》法律依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有關的條例,否則自己的事情解決就會有着不小的爭議,但是在有關的環節操作上的會有不少的歧義,有關當事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證據,進而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實際情況中會有不少的分歧,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學會協商。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要交稅嗎
1、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需要交稅
安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
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工齡”是指計算髮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針對不同的情形會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和補償標準。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有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就應該按時支付,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2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
1、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則在違約解約時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有關的勞動者進行支付。
2、凡是六個月以上且不滿一年的情形的,按照一年進行計算。
3、凡是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
4、當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是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公佈的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其支付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照當月的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處理,其最高的年限不得超過12年。
以上關於平均工資的計算,是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後或者是終止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的第87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了本法所規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依法參照本法中的第47條所規定的進行經濟補償的標準,雙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我們發現,如果違法解約的,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除此以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首先是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啊,用人單位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所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則在違約解約時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有關的勞動者進行支付。
凡是六個月以上且不滿一年的情形的,按照一年進行計算。凡是不滿六個月的,則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
當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是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的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公佈的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其支付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按照當月的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處理,其最高的年限不得超過12年。
2、二是計算的標準,標準應當是參照員工解除合同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發放。同時,月工資的計算包含了用人單位同勞動者或者國家所規定的其他津貼,補貼等。
以上,就是關於用人單位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候的相關資料。在發生用人單位無理的進行解除勞動合同時,千萬不可以意氣用事,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依法保護自身。必要的時候,學會向有關的部門進行申訴,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3
一、仲裁與調解的區別
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願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願爲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
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
二、仲裁調解的重要性
在我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有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才能啓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會詢問參加仲裁的當事人是否願意進行調解
如果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將主持調解;如果當事人不願意調解,則仲裁庭不能啓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啓動調解程序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選擇。
仲裁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根據調解協議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
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
1、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簽訂調解協議,由申請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請,則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退回部分仲裁費給當事人。2、調解達成協議的,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風險。
3、調解解決糾紛能使雙方當事人繼續保持友好的關係,有利於雙方今後的商業往來及合作。
鑑於調解具有諸多好處,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應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態度。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更要考慮自己的不足之處,調解時不能要價太高
實踐中面臨的執行難問題要作爲讓步的一個因素在調解時予以考慮,否則容易適得其反。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實現本方利益,也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度,在一個相對合理的平臺上儘快接受調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是靈活多樣的,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後進行;可以口頭磋商,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
仲裁庭一般會以下列三種方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
一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面對面、;
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背對背、;
三是雙方自行磋商。當事人應誠懇地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退一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對待調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參與調解時留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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