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私了和解協議書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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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私了和解協議書是否有效,發生糾紛的時候一般都是虎簽訂協議書的,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以下看看勞動仲裁後私了和解協議書是否有效。
勞動仲裁後私了和解協議書是否有效1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仲裁協議是一種合同,一種書面協議,是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仲裁協議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現爲: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權;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現爲: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表現爲:授予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並限定仲裁的範圍。
按照民事訴訟和仲裁法典本身的規定,不論是調解協議還是和解協議,都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不僅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也沒有合同法上的合同約束力。即使是在當事人完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
當事人在沒有收到法院的調解書,或仲裁庭的裁決書、調解書之前,都可以反悔。但是,如果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製作了調解書或裁決書。
而當事人也收到了調解書或裁決書的,當事人就不得再反悔,即調解書或裁決書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人民調解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合同的效力。
勞動仲裁後私了和解協議書是否有效2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後私下調解 簽訂調解協議對勞動者有不良影響嗎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賠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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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爭議調解方式的規定。
調解勞動爭議,就是要做勞資雙方的思想工作,以事實爲依據,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陳述利害,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幫助雙方解決分歧,就爭議事項達成共識。
一、充分聽取雙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調解不等於無原則的“和稀泥”,調解勞動爭議也要在弄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雖然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的,雙方也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可以讓步,但調解工作還是要事實爲依據。只有事實清楚,矛盾焦點明確。
調解工作才能作到“有的放矢”,糾紛才能順利解決。因此,調解員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也就是說調解員既要聽取勞動者一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也要聽取用人單位一方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不能只聽一方,偏聽偏信。
由於調解是雙方自願的,調解的成功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爭議雙方解決爭議的誠意。因此,本法沒有對調解中的證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在陳述事實和理由時,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以幫助調解員弄清事實,但沒有證據,也不妨礙調解工作的進行,調解員也可以主動調查瞭解,弄清事實。
二、耐心疏導
調解工作實際上是一種說服教育工作,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擺事實,講道理,耐心疏導,做到以理服人,而不能以勢壓人。這就要求調解員有耐心、虛心和誠心,從而引導爭議雙方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意見。
但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自己的主張。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是雙方自願的結果,調解內容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調解員應當尊重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處理。如果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不是當事人心甘情願,既使達成協議,也可能得不到履行。實踐中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多數原因是違反自願原則,沒有做到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在勞動爭議調解,要堅持自願原則。包括申請調解自願和達成調解協議自願。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調解自願的原則,可以從本法相關條款中得到反映。
如本法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後私了和解協議書是否有效3
勞動仲裁私了協議書1
甲 方:(註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 方:(註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雙方因××××引起爭議,乙方××於×年×月×日向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現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同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爲: 年 月 日;
二、乙方於簽署本協議三日後(前)向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撤回仲裁請求。
三、在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覈准乙方撤回仲裁請求後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 元;
四、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已本協議作爲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私了協議書2
申請人:XXX,男,漢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縣XXX鎮XXX村XXX號,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請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友好協商,就申請人申請確認XXX與被申請人勞動關係一案,就相關賠償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申請人親屬XXX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認爲XXX於2010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鎮XXX高速入口輔道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幣75000元(大寫柒萬伍仟元整),作爲本案工傷賠償金等一切款項。此外申請人不再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承擔任何責任,包括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任何其他責任。
申請人保證XXX其他親屬同意該協議書,否則由XXX承擔責任。
本協議書一式叄份,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各執一份,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檔一份。本協議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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