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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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要回被拖欠的工資,一般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下面是怎麼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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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資的處理辦法: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2、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怎麼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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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即拖欠工資但是有欠條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到法院起訴應注意的事項

一、起訴需符合哪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怎麼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第2張

二、到哪個法院起訴?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4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

三、要提交哪些材料?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起訴證據等材料。委託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還應提交委託代理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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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我國法律法規主要作以下規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果工資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監察人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到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如果付不起打官司的錢,也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總之要藉助法律的幫助,獲得應得的報酬。

把企業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工錢,作爲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依法嚴厲查處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爲,責令用人單位補清所拖欠的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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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拖欠工資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拖欠工資需要蒐集的證據:

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爲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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