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查詢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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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查詢的途徑,在生活中有越來越多的人在遇到不公平事情的時候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訴訟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途徑之一,並不是唯一途徑,那麼我們應該從哪裏瞭解訴訟查詢的途徑

訴訟查詢的途徑1

法律分析:訴訟查詢的途徑有以下兩種方法:

第一、持身份證可以到所在法院大廳查詢。

第二、案件立案後會分配到具體法官,法官收到會向被起訴人發傳票,通知答辯以及被起訴人的權利義務。如果你被起訴的話,會收到答辯通知。

訴訟查詢的途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查詢的途徑2

一、如何查訴訟記錄查詢系統

要有查詢號和身份證號碼纔可以查詢。案件查詢碼在立案相關文書中列出,或由法院以短信方式發送案件查詢碼至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登記的手機,用於案件查詢。

1、可以在全國民事訴訟案件網上查詢,大部分案件已經公開,可以憑相關案件信息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查詢。

2、被執行人可以通過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官網進行查詢

3、查詢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通過打開最高人民法院訴訟網,進行當事人登錄,登陸後進行民事訴訟案件查詢。

二、民事訴訟是不良記錄嗎

民事訴訟是正常社會活動的一部分,因民事糾紛被起訴的.,只要遵守法庭紀律,尊重生效判決,不會對個人的成長發生不良影響,但是如果惡意抗拒訴訟,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將對個人的信用紀錄產生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

訴訟查詢的途徑 第2張

根據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判決有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無論量刑的輕重,其犯罪記錄將記入個人檔案,並不得擔任公務員及擅自出境等。但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判決無罪的被告人,則不產生上述影響。

三、民事訴訟結案後會有案底嗎

民事糾紛,由法院負責管轄並裁決,法院會對民事糾紛案件存檔。所以,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當然會有案件記錄(案底)。但這裏的案底只是法院的案件檔案,不是行政處罰案底,也不是刑事犯罪案底。另外,如果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法院還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故意逃避執行的,還會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刑事案底

一般案底是說你在犯罪後被抓獲的證據證明,現在使用省廳指紋比對系統後,全部錄入作爲以後比對使用。一般是刑事案件。

2、治安處罰案底

一般治安處罰案件是不會的,有時候說是留案底,其實是在他所處罰的案件中,並且上報市公安局的,並不會全國性質的。要區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區別。

3、行政處罰存檔

行政處罰屬於一般違法行爲,生活中非常常見,比如:開套牌車被罰款、無照駕照機動車拘留15日等,公安機關不可能進行聯網,僅僅在當事機關(本案中進行拘留、罰款的公安機關)有存檔,但是,該存檔並沒有強制保留時間,理論上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喪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權之後,這些檔案都可以不必保留。保留的只供單位自己查詢。

訴訟查詢的途徑3

民事訴訟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物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訴訟階段:和解——撤回起訴、中止訴訟——法庭製作調解書。

仲裁階段:和解——裁決書或調解書。

和解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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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爲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進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三、仲裁

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糾紛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願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仲裁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3、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不能上訴,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沒有仲裁協議,不能啓動仲裁程序。限於民商事仲裁,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四、訴訟

1、民事訴訟的概念: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活動,已經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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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1)公權性;(2)程序性;(3)強制性。

3、程序:法院審理、裁判、執行

4、參與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除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外,由於建設工程活動及其糾紛的專業性、複雜性,我國在技術工程法律實踐中孩子探索其他解決糾紛的新方式,如爭議評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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