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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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的條件,法律是我們觸犯法律維護我們自己利益的保障,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事情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但是很多人並不是很瞭解,以下爲大家分享工程索賠的條件有哪些呢?

工程索賠的條件1

解答:

工程索賠是一種雙向的風險管理機制,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單位申請索賠,業主單位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工程索賠主要包括“經濟補償”與“工期順延”。

從合同風險管理來看,工程索賠,實際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種補充完善,是業主單位與項目承包商承擔相應風險責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工程索賠成立條件:

1、需要有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2、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①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方的行爲責任或風險;

③承包方或發包方均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工程索賠的條件

補充: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工程索賠的條件2

一、工程合同索賠管理的程序

1、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通知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資料;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索賠資料的準備

總述部分:概要論述索賠事項發生的日期和過程;承包人爲該索賠事項付出的努力和附加開支;承包人的具體索賠要求。

論證部分:論證部分是索賠報告的關鍵部分,其目的是說明自己有索賠權,是索賠能否成立的關鍵。

索賠款項(或工期)計算部分。

工程索賠的條件 第2張

證據部分。

3、索賠文件的提交

承包人必須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天內或經過工程師(監理人)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內向工程師(監理人)提交一份詳細的索賠文件和有關資料。

如果幹擾事件對工程的影響持續時間長,承包人則應按工程師(監理人)要求的合理間隔(一般爲28天),提交中間索賠報告,並在干擾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提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否則將失去該事件請求補償的索賠權利。

4、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根據九部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後,應被認爲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二、工程合同索賠管理的條件

工程合同索賠管理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工程索賠的條件3

一、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如何處理相關糾紛

《合同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可知,驗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驗收合格包括竣工後驗收合格和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驗收合格;

無法修復和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剷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並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解釋》又將“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適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後的相關糾紛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質量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能獲得支持。

工程索賠的條件 第3張

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質量不合格賠償

儘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雙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損失,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過錯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損失。

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築材料變成建築垃圾,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設備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勞而無果,損失包括機械設備租賃費、工人工資、墊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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