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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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這兩個詞語對大家來說想必都不陌生的,很多人都分不清二者有什麼區別,下面大家就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的相關內容吧,歡迎大家借鑑和參考,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1

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離職和辭職的區別

離職,是一個詞語,有兩種意思:一指暫時離開崗位,二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

員工離職分爲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爲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辭職,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兩種。其一指辭去官職。 其二泛指辭去職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離職和辭職有區別。離職,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辭職一般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離職和辭職有什麼區別2

離職和辭職的區別有:

辭職,指的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

辭職一般分爲三種情況:

1、如用人單位對員工有威脅、暴力等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要求;

2、根據員工自己個人的意見,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指的是員工離開原工作單位和原單位職務的勞動法律制度。

離職可分爲兩種情況: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所在單位提出離職申請;

2、用人單位因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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