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包括哪些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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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包括哪些成員,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 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爲家庭共同財產的人。那麼下面跟大傢俱體說說家庭包括哪些成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具有法定撫養、扶養和贍養關係並長期生活在一起的成員,即使有成員長期在外務工,也屬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一、低保中家庭成員指什麼:
家庭成員指的是父母和子女。
二、城市低保申請條件:
城市低保對象是指持有本地非農業戶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費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足額領取基本生活費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期滿後未能再就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縣非農業戶口,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撫卹補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優撫孤老及其他優撫對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7、家庭成員中不包括不應贍養、扶養或撫養的人。
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扶)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但無贍養、撫(扶)養能力的人員應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對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給予差額補助。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1、配偶:是一個法律學詞語,是“個體”概念,僅指夫妻中的一方,要麼指“丈夫”、要麼指“妻子”。
2、父母:是父親和母親的總稱。
3、子女:指的是父母的兒子和女兒
4、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行爲。
家庭成員特徵:
1、家庭成員,是近親屬。
2、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員,還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3、近親屬範圍,主要包括血親;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包括姻親(配偶)。
4、共同生活近親屬,是指一定的.時間共同居住,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一定時間性、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性,是共同生活近親屬的關鍵詞(特徵),偶爾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務中相互扶助的近親屬,不屬於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範圍內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家庭成員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
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爲家庭共同財產的人。“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爲家庭成員。
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兒媳、女婿算不算家庭成員?
甲委員:
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了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公婆與兒媳婦、岳父母與女婿屬於姻親關係。姻親屬於親屬關係。
庚委員:
從嚴格的法律用語來說,這裏所講的“配偶”,是僅限於本人的配偶,還是包括子女、孫子女的配偶?似乎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辛委員:
我理解庚委員的意思了,您是說如果第1045條第2款規定爲“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爲近親屬”而不是隻規定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這樣會更全面是嗎?確實,現在的規定好像容易讓子女的配偶,即兒媳、女婿是否是近親屬,乃至是否屬於家庭成員會產生規定不明確的想法。您的思考很有道理。
申委員:
對民法典第1045條的第3款我也有些疑問,條文規定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這個“共同生活”似乎變成了“近親屬”能否成爲家庭成員的先決條件了,也就是說配偶、父母、子女作爲家庭成員哪怕不共同生活也是家庭成員,但除此之外的近親屬要成爲家庭成員就必須是共同生活的,也就是住在一起的才能算嗎?這個好像也不是太讓人接受,不知其他委員專家有別的理解嗎?
酉委員:
現實生活中,兒媳和女婿是最需要明確其在家庭成員中的法律地位的,不然倫理上和事實上的家人反而成了外人了!
戌委員:
關於兒媳婦和女婿是否爲家庭成員,民法典編纂時有討論。之所以沒規定,主要是有一種意見認爲,姻親以婚姻爲基礎,現代婚姻並不足夠穩定。若把兒媳與女婿規定爲家庭成員,則意味着其具有一系列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可能並不合適。由於存在爭議,故暫時沿用婚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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