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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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結婚之後,兩個人就變成是一個個體了,這個時候很多東西都是需要兩個人共同去解決的,小編爲大家整理好了賭博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的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賭博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1

離婚前欠的賭債怎麼辦?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債務人個人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由於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項用於個人賭博的,則其債權同樣不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不僅夫妻中沒有借錢的一方不用還,即使借錢賭博的一方也沒有還錢的法律義務,出借人無法起訴要求法院保護其債權。

李小曼和張國青於1993年結婚。可是婚後的張國青卻沾染上了賭博惡習,欠下了大量的賭債。爲了償還賭債,自從2013年至2005年,張國青便瞞着李小曼分10多次借賭友的錢款共計6萬餘元。

因爲沉迷於賭博,張國青對家庭不管不問。2016年12月,妻子李小曼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起訴與張國青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張國青提出自己欠款6萬餘元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小曼分擔。

賭博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李小曼與被告張國青是合法夫妻關係,2013年至2015年,張國青瞞着李小曼分10多次借賭友款錢共計6萬餘元不應認定爲夫妻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此駁回張國青的訴訟請求。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爲共同債務。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後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爲共同債務。

賭博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第2張

本案所涉及的賭債,原告李小曼與被告張國青在舉債之前並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並且被告張國青的賭博行爲也沒有爲家庭生活帶來任何利益,因此,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家庭不是戰場,不是非得你死我活。反之,那些明確的知道自己想要什麼的女人往往能能活更得幸福。俗話說得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賭博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2

不屬於,賭債應屬於其個人債務。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並實行《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案件回放

李女士和張某於1983年結婚。婚後張某沾染上賭博惡習,欠下大量賭債。爲了償還賭債,自2003年至2005年,張某瞞着李女士分10餘次借賭友款共計6萬餘元。因爲沉迷賭博,張某對家庭不管不問。2006年12月,妻子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起訴與張某離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張某提出自己欠款6萬餘元系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女士分擔。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李女士與被告張某系合法夫妻關係,2003年至2005年,張某瞞着李女士分10餘次借賭友款共計6萬餘元不應認定爲夫妻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因此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

本案的焦點是對張某所欠6萬元賭債性質的認定,即該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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