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兒子買婚房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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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兒子買婚房欠債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司法解釋規定不是實體法規則,而是訴訟證明上的推定規則,如借款人配偶能夠證明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就不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本案中,被告女士的丈夫已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且其與原告間不存在借款合意,故法院認定該債務爲女士個人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般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採取推定製。近年來,這一規定的合理性頗受質疑,成爲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從今年1月18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要“共債共籤”或一方事後追認,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裏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本案中,兩被告的兒子已成年,被告女士爲兒子購房並非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故該債務並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認定爲女士個人債務,應由其一人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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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適用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你向齊某姑姑借款時,與齊某已分居

而且,借款事先未徵得齊某同意,事後亦未得到齊某追認,齊某也未參與借款洽談,你與齊某缺乏借貸合意。你借款金額巨大,應由你們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同時,你爲兒子購房並非履行法定撫養義務。你在婚姻關係解體之際向他人舉債,主觀上存在惡意。綜上,20萬元借款只能認定爲你個人的單方債務,由你個人償還。

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對外舉債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共同生產、經營而對外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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