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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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在日常生活中,欠債是常見的事情,夫妻就是共同體,所以不少人好奇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否算作共同的債務。接下來就由小編帶大家瞭解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的相關內容。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1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不一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爲: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第2張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主要表現爲: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欠款,不一定都是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即使欠款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不一定就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結合債務產生的時間、用途、數額是否合理等因素加以確定。貿然作出認定,只會造成利益受損,對當事人而言顯然是不利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婚前債務也是有可能轉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這是也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2

夫妻間一方死亡,還需要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6條的相關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裏的“連帶清償責任”不是說要生存的一方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事實上,夫妻一方死亡後,不代表所承擔的債務會隨着死亡而終止,“死者的個人財產”仍需要和生存一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第3張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能認定爲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下列情形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於所欠下的債務有着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擔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要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間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若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還需要承擔共同債務嗎

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擁有共同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離婚時,要求怎麼分割財產可以協商處理,但是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所需要承擔的共同清償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是義務不能拋棄。所以,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論分得多少共同財產,都要承擔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順位順序如何規定

1、一般情況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

2、當夫妻雙方離婚後,雙方的財產和債務被分割,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雙方財產已分割時,雙方可以協議清償債務,如果協議不成的,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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