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中央銀行獨立性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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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中央銀行獨立性實踐,獨立性無論在什麼時候都是很重要的,只有有了獨立性,我們才能在工作中把工作完成的更好。以下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一些關於試論中央銀行獨立性實踐的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試論中央銀行獨立性實踐1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體系的核心,不論是某家大商業銀行逐步發展演變成爲中央銀行,比如英國,還是政府出面直接組建成立中央銀行,比如美聯儲,都具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三個特性。

各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的產生是爲了解決商業銀行所不能解決的問題。中央銀行獨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銀行在履行制定與實施貨幣職能時的自主性。費雪(Fischer)把中央銀行獨立性劃分爲目標的.獨立性與手段的獨立性兩個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這些規定確立了其具有相對獨立性。

試論中央銀行獨立性實踐

四種央行獨立性模式:

1、美國模式,直接對國會負責,較強的獨立性。美國1913年《聯邦儲備法》建立的聯邦儲備系統行使制定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雙重職能。美聯儲(FED)實際擁有不受國會約束的自由裁量權,成爲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門”;

2、英國模式,名義上隸屬財政部,相對獨立性。儘管法律上英格蘭銀行隸屬於財政部,但實踐中財政部一般尊重英格蘭銀行的決定,英格蘭銀行也主動尋求財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蘭銀行事實上的獨立地位向第一種模式轉化;

3、日本模式,隸屬財政部,獨立性較小。大藏大臣對日本銀行享有業務指令權、監督命令權、官員任命權以及具體業務操作監督權,但是1998年4月日本國會通過了修正《日本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中央銀行的獨立地位,實現向第一種模式轉化;

4、中國模式,隸屬於政府,與財政部並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試論中央銀行獨立性實踐2

“中央銀行獨立性”是指中央銀行履行自身職責時法律賦予或實際擁有的權力、決策與行動的自主程度,反映在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係。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比較集中地反映在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係上,這一關係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中央銀行應對政府保持一定的獨立性。其二是中央銀行對政府的獨立性是相對的。

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它通過金融市場操作來實現貨幣政策並影響金融市場。本文從中央銀行履職所處經濟金融格局的三大因素:日益增長的全球化浪潮,不斷髮展的金融活動及尚待解決的國際金融危機遺留問題來探討中央銀行應如何運用公共政策框架提升自身分析能力、組織能力以及政治能力來形成預警機制並對產生社會價值。

國外央行一樣,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着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重任,但和國外央行不一樣的是,我國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能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履職手段,中國人民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時困難重重。借鑑國外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能的主流做法,完善我國金融穩定相關立法顯得尤爲重要,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使這一問題顯得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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