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判給對方我不給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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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判給對方我不給有什麼後果,當愛已成往事時,即便已不再掛念彼此,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這是一個離婚時很多有孩子的家庭會遇到的問題。以下是撫養權判給對方我不給有什麼後果。
撫養權判給對方我不給有什麼後果1
屬於不履行法院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求助。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放棄撫養權有什麼後果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若夫妻雙方離婚,一般只能由一方撫養子女,若失去撫養權,則意味着對方對孩子進行直接的撫養,己方只能按照約定進行探視。若發生直接撫養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無力撫養等情況,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放棄撫養權是否意味着斷絕親子關係
父母子女的關係,是不能斷絕的。放棄撫養權,只是放棄與子女共同生活,但是對子女應該支付撫養費。
對於沒有血緣關係的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緣關係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係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可否聲明脫離問題的批覆》,父母子女間,政治觀點可能有進步與落後之分,但父母對子女仍應負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仍應負贍養扶助義務。
撫養權判給對方我不給有什麼後果2
1、不用着急上火自尋煩惱:
孩子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不執行,作爲男方也沒有必要着急上火,自尋煩惱,孩子跟着的又不是別人,陌生人,是自己的親媽媽,媽媽不執行,肯定是捨不得孩子,對孩子自然會更親,照顧得更周到,還是想想自己以後的路應該怎麼走,如何讓孩子生活的好一點,受到的傷害少一點吧。
2、多多理解不要鬧得太僵:
婚姻走到了盡頭,受傷害的依然是孩子,孩子即便是法院把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不執行,男方也不要咄咄逼人,非得把孩子帶到自己的身邊不可,甚至一天也不允許孩子跟着媽媽生活,這是不理智的,在感情上也是說不過去的,畢竟一日夫妻百日恩,畢竟曾經相愛過,更何況對方是孩子的媽媽們,又不是別人,婚姻已經失敗了,孩子又不再身邊,對一個女人來說是一個多大的坎,多大的打擊和傷害,作爲男人還是多多理解一下,不要把事情鬧得太僵,成爲仇人。
3、看孩子年齡換位思考:
孩子撫養權判給了男方,男方也不能就認爲自己理直氣壯,什麼都不顧了,要看看孩子的年齡,如果孩子特別小,還在哺乳期或嬰兒期,需要媽媽的餵養照顧,可對方實在是沒有能力撫養,在什麼無奈的情況下把撫養權交給了女方,可心裏是什麼不捨的,那作爲男方就不要再去掙什麼孩子了,滿足一個做媽媽的`心情,自己先出幾個月的撫養費,待孩子大一點再把孩子接回來。
4、好好溝通妥善解決:
孩子判給了男方,說明男方這方的條件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女方不執行,不配合,作爲男方可以約女方找個機會好好談談,溝通一下,爲了孩子能夠更好的生活,健康的成長,希望對方配合一下,剛離婚,也可以給女方一個期限,讓孩子先跟着女方一段時間,這樣也安慰照顧一下女方的情緒,然後把孩子再接過來,好好溝通互相理解,爲了孩子事情還是能夠妥善解決的。
5、多關心孩子用行動感化對方
女方不執行孩子撫養權的判決,還有可能就是對男方不放心,擔心男方照顧不好孩子,怕孩子跟着男方吃苦受罪,這種情況,男方就需要拿出自己的行動多抽出時間去關心孩子,多看看孩子,讓女方感受到自己也是多麼的愛孩子,關心孩子,不會讓孩子吃苦的,能夠盡到一個做父親的責任的,而不要動不動就走法律的程序,走法律程序有時候會讓事情更不好處理解決。
6、退一步讓對方多探望:
孩子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不執行,一般情況下都是女方捨不得孩子,總感覺自己要是放手了,以後見孩子就難了,自己有探望權也會感覺男方會百般刁難阻止自己見自己的孩子,這種顧慮在實際生活中非常常見,所以作爲男方爲了緩解這樣的一個僵局,最好再退一步,和女方再簽訂一份具體的探望孩子的協議,探望協議可以經法律公證,具有法律效力,讓女方放心,消除這個顧慮,這樣可能女方就不會那麼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了。
7、看對方人品習性目的做決定:
孩子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不執行,作爲男方要考慮的不是怎麼樣馬上把孩子接到自己身邊,自己撫養,而是要看對方的人品如何,自己曾經朝夕相處的妻子自己還是最瞭解最清楚的,如果女方人品很好,有良好的修養,還有穩定的工作等,孩子跟着女方不會學壞,那就兩個人協商解決此事;如果女方人品特別差,還有不良的生活習慣,惡習,女方就是爲了報復自己,不執行判決,這種情況男方爲了孩子一定要起訴法院強制執行。
8、法院起訴強制執行:
孩子撫養權判給了男方,女方不執行,男方還聯繫不上女方,找不到女方,見不到自己的孩子,這種情況下,男方就不要猶豫不決,再念什麼夫妻情誼了,過於心軟心善有時候反而不上什麼好事,直接到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撫養權判給對方我不給有什麼後果3
離婚這6個誤區一定要弄清!
1、對方有北京/上海/深圳戶口,孩子一定會判給他嗎?
每次遇到這樣的提問時,我都會告訴當事人不一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戶口不是必然條件。
不過總會有人用「魏圓圓案」裏不就是因爲女方不是北京戶口,所以孩子才判給了男方。其實魏圓圓案件中,戶口與撫養權之間並不存在着必然的聯繫。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戶口更多的是政策性的問題,而撫養權則是婚姻法中的問題,更多是在於法官認定的「兒童利益最大化」,這是撫養權歸屬的一大原則。
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可以強制性地要求戶口遷出或遷入。離婚了戶口可以保留現狀,也可以決定遷走,在離婚和撫養權問題上戶口並不重要。
2、離婚時對方如果沒有生育能力,孩子一定會判給他嗎?
我們曾經接到過這樣一起案例。
男方和我方當事人自由戀愛結婚,婚後第二年他們生育了一個男孩兒。但好景不長,沒多久感情開始惡化。一次爭吵之後,當事人帶着4歲的兒子搬出了雙方共同居住的家,夫妻倆開始分居。之後,男方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
男方向法院提交了兩張檢驗報告,報告顯示他在離婚時已患有不育症、死精症,喪失了生育能力。
我們對此提出質疑後,他又向法院提交了醫生的病情證明單、標本化驗、影像檢驗等證據。法院在進行審理後,確認男方的確喪失了生育能力。
當事人也提交了很多自己有利於撫養的證據:例如孩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且孩子剛滿4歲,年齡尚小,心理和生理上都需要母親的關心和愛護。法官最終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女方。
很多人覺得夫妻一方喪失生育能力,應該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在實務中,法官會以“兒童利益最大化”作爲審判理念。
無論男女哪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只是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參考因素而已,注意是參考因素,不是必須考慮!
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雙方經濟條件及子女的生活環境,如子女是否隨一方長期生活等。在雙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況下,「喪失生育能力」這種情形纔可能會有較大的參考價值。
所以不要爲了爭奪孩子撫養權而使用不必要的手段。千萬不要在離婚訴訟前或訴訟中故意去做絕育手術,否則往往吃力不討好,而且還可能損害自己的身體。
3、離婚時女孩兒大多會判給母親,男孩兒大多會判給父親,據說是同性原則,會這樣嗎?
兩個孩子的情況下有一定的可能(兒子判給爸爸,女兒判給媽媽),一個孩子的情況下,性別對撫養權的判決影響因素不大。
前不久我們遇到一個因跟老公感情不和以及婆媳矛盾,女兒兩歲後女方跑回孃家住,一年後(孩子3歲時)提起離婚,雙方誓死爭奪女兒撫養權的案例,我們代理的是男方。
女方也請了律師,庭審過程中,對方拿出厚厚的一沓所謂的實錘證據材料後,滔滔不絕地說:“女孩子肯定應該判給媽媽,爸爸帶不方便!特別是女兒青春期後跟爸爸生活是不行的……”對方律師也揚起脖子開始幫腔,嚴重干擾法庭秩序。
法官無奈下敲了法槌怒斥對方:“你看到哪裏有規定女兒一定要判給媽媽?兒子一定要判給爸爸?你律師跟你這樣說的?你的律師給你看過這樣的判決嗎?”
女方這才閉嘴,庭審繼續。最終孩子判給了我方當事人。這個女方癱坐在椅子上,無法接受女兒判給對方的事實,哭鬧着在法院賴着不走,抱怨法律對她不公平……
撫養權的判決並不像一個簡單的因果關係,因爲是同性原則就給相同性別的一方。打個比方,就像高考,你除了語文一門課成績比較好,其它的都沒及格,難道就憑一張嘴不停地說你自己的語文達標了,就要學校錄取你,這樣可行嗎?
打官司尤其是撫養權爭奪,還是要從專業角度、法庭的角度來辯論、來陳述事實,而不要憑着自己的感情和衝動來跟法庭辯論甚至對抗。
4、如果是兩個孩子,尤其是雙胞胎,我能全要嗎?
一般來說,兩個孩子比較好判,一般是夫妻雙方一人判一個。但是如果是雙胞胎的情況,也要綜合考量。
前不久,我們遇到了一個離婚糾紛案件,女當事人育有一對雙胞胎女兒,因婚後性格不合等原因已與丈夫分居,兩個孩子跟隨母親一起,女當事人對孩子撫養權很堅決,必須兩個孩子都得跟着她。
慈母之心我們固然理解,但案件的難度之大仍然是超乎我們的預期。當時家理律師窮盡自己一切辦法與思考,爭取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耗時一年,經過數次庭審與證據交換,創新了多種方式的舉證形式,最終,法院採納了我方的訴訟意見,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慮雙胞胎的居住生活環境和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兼顧雙胞胎女兒成長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判決雙胞胎女兒都由女方撫養更爲合法合理。
不過兩個孩子都想爭取的一方,我們也會建議通過談判來實現訴求。經過律師專業談判的案件,7成以上兩個孩子都沒有分開,甚至撫養權都給了一方,另一方心甘情願付撫養費。
通過談判,雙方可以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既能實現體面地和平分手,避免雙方矛盾激化擴大,又能基於父母雙方的真實意思和情況對孩子撫養權進行合理分配,有利於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今後成長。
5、都說孩子跟隨一方生活有利於判決,那我先下手爲強,也沒錯吧?
在很多離婚訴訟中,爲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經常有一方爲了符合「現狀維持原則」。在法官還沒判定由哪一方適合撫養之前,就直接把孩子帶走、把孩子藏起來,讓對方完全見不到孩子,藉此製造和孩子相處的機會。
或者又爲了討好孩子,買零食、玩具給孩子,放任孩子長時間看電視、打電動;甚至不斷跟孩子說對方的壞話,企圖讓孩子仇視對方,來影響孩子的意願,想說先下手爲強,先佔有孩子,這樣官司就贏一半了!但真的是這樣嗎?
因搶奪和離間的行爲,會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恐怕不是「先搶先贏」這麼簡單。
2021年6月1日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民法典》的規定也是從根據最有利於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來綜合考量的。
所以離婚夫妻,儘量以合作父母的心態,合力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應享受到的照顧及養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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