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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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對於公司是不能隨意辭退員工的,無理由辭退員工需要進行賠償,不同情形下,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不同的,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

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1

一、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原則上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初衷是公司原因導致員工失業,給予員工一定經濟補償度過失業難關。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公司就沒義務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了。

但員工因爲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這些情形下員工屬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種情形下,因爲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則,並不強制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定要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而是由公司和員工談,可以可以高於法律規定,也可以低於法律規定,只要雙方自願簽字蓋章就有法律效力。

三、員工無過錯但有以下情形,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即N+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

四、員工無過錯但公司符合以下法定程序和條件,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經濟性裁員的法定程序爲: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爲: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 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以上三、四情形中,公司不能辭退有以下情況的員工,也就是不能對以下員工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五、員工有以下過錯導致公司辭退員工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員工沒有過錯,也不符合以上三、四情形,公司無故單方辭退員工的,需要支付賠償金(即“2N”)。

爲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進行了明確限定,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纔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以其他任何情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屬於違法行爲,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學習了經濟補償的相關概念以及知道了補償標準,現在考考大家,如果一名員工在公司工作7.8年,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是8000元,因以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該支付員工多少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公司沒有依法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不幹了,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生病了,休了一年病假還沒好,醫療期滿了也不能回去上班,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財務審計報表顯示連年虧損,公司決定裁員100人,列爲被裁的對象中有一名女員工懷孕了。員工聚衆賭博,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公司決定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新來的領導看員工不順眼,想把員工調去與他工作不相干的保安崗位,員工不願意,公司以不服從管理管理爲由辭退員工。

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2

一、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 第2張

三、提前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辭退員工有哪些情形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根據辭退員工需付出的代價不同有以下四種類型

1、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2、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爲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3

一、公司解僱員工如何賠償的?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不能辭退員工?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公司員工可得到什麼補償 第3張

三、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解僱員工是公司擁有的權利,但對此權利的行使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如果無理由地解僱,那麼單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而補償的標準就會按每工作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來進行支付,最長不會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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