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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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無論是辭職還是辭退在勞動市場中都是十分常見的事。勞動法是對被辭退的員工有一定的法律保障的,被辭退可以獲得賠償,下面分享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1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無需賠償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承擔上面所有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比如說用人單位要炒你魷魚,依據的是(三)的規定,那用人單位就要自己拿出證據來證明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二、用人單位以下列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並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這裏要注意,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包括在內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注意,如果用人單位辭退你並不符合上述理由,通常屬於無故辭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寫在最後(關於維權)

公司不賠的,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公司不支付上述費用,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

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2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不要支付賠償金,關鍵的問題還是在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理由是否合法。衆所周知,用人單位作爲用工的主體,其對勞動者享有用工管理權,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因此對於用人單位的辭退決定,要從兩方面分析:

一、用人單位認爲,勞動者一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達到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的,可以行使用工管理權,依法辭退員工,無須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第2張

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一方有上述法律條文中規定的六項情形事由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關係的,做出辭退員工的決定,無須支付賠償金。

二、在實務中,也有不少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解除權,任性辭退員工,如果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從條文意思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有兩個選擇,一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是可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3

一、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賠償是怎樣的

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律中規定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的事由,公司辭退員工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設區的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第3張

二、哪些情況不能辭退員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要是向辭退員工也並非是不可能的,但此時要求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不然的話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爲就屬於違法,這種情況下就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向員工作出一定的賠償。而在計算賠償的時候,往往就要結合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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