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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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爲了減少和解決女性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一些特殊困難,所以很多法律對於女性是有着一定的特殊待遇的,爲大家分享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1
第一條 爲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的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2
1、強調女性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50條、1055條規定了男女都可以成爲對方家庭的成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062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1126條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
這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女性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2、禁止性的騷擾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的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的騷擾。”
首先,明確了性的騷擾的構成要件,一是主觀上違揹他人意願,“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二是將“言語、文字、圖像、肢體等行爲”均明確爲性的騷擾的行爲模式,對於現實生活中通過電話、短信息、發送不雅圖片或視頻的非肢體性的騷擾行爲進行界定,可操作性更強。
其次,明確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有防止性的騷擾的義務,引導全社會形成防止性的騷擾單位有責、人人有責的共識。
3、受脅迫婚姻撤銷權時間節點
《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實踐中,受脅迫結婚的女性往往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或者雖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卻是因某種原因妥協同意結婚,並非基於自己意願。而當其擺脫受脅迫的狀態時卻因錯過了訴訟時效而無法訴請撤銷婚姻。《民法典》將“受脅迫一方”行使撤銷權的時間節點由“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改爲“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起算,切實保護了受脅迫結婚女性的權利。
4、離婚冷靜期規定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是《民法典》新增條款,設置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夫妻一方在提出離婚申請登記後的30天內,任何一方均可隨時撤回離婚申請。若在30天屆滿後,仍堅持離婚的,可向民政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的意義在於給了雙方審慎考慮期,一定程度上可避免衝動離婚。
但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夫妻雙方協議到民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這一情形,若雙方存在意見分歧,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若一方存在家暴行爲,另一方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5、特殊時期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於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性規定,目的在於保護處於特殊時期的女性的權益。首先,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其次,女方在這些特殊期間內的離婚訴權不受限制,可以自由提出離婚,更有利於對女性權利的保護;最後,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限制。
6、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合理公正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共籤”的原則,也明確了爲家庭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應作爲夫妻共同債務。
具體而言,夫妻共同債務有3種情形,一是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二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爲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
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認定爲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時的審慎注意義務,妥善協調了債權債務雙方的利益關係。同時,保障了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的知情權和同意權,有助於防範無辜者,特別是不知情女方“被負債”現象,有效保障婚姻安全。
民法典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3
(1)維護女職工的政治權益。主要體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代表女職工參政議政,積極參與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積極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併爲女職工參政議政創造條件。
組織女職工參與國家事務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堅持在職工代表大會中保證女職工代表佔一定比例,並保證她們參與討論企業生產、生活和改革等重大問題,以充分體現女職工的意願。堅持在使用和提拔幹部上男女平等,在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和部門配備一定數量的女領導幹部,選拔和培養女幹部等。
(2)維護女職工的文化教育權益。主要體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爲女職工提高文化技術素質創造條件,爲女職工提供較多的學習、培訓機會,全面提高女職工的整體素質。
(3)維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主要體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女職工的勞動經濟權利,配合和監督企業做好保障女職工各項權益措施的實施和落實。
(4)維護女職工的財產和婚姻家庭權益。主要體現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婦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權益,教育和幫助女職工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維護自己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發揮女職工在家庭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與一切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爲作鬥爭。
(5)維護女職工的人身權益。主要是通過積極參與侵害女職工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等人身權利案件的調查處理,配合、督促有關行政、司法部門嚴格處理有關女職工的侵權案件,及時瞭解女職工的呼聲,幫助解決女職工所遇到的困難,使女職工的各項人身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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