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

本文已影響1.09W人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我們常發現許多公司成立後,公司的股東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繳納出資,但如果是掛名股東,那麼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下面請看掛名股東的詳細介紹。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1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

朋友自己創業,不能站出來想做股東而不是自己。

朋友請求,就答應了。

幫助別人做股東,也就是名義上的股東。

本文的主要內容是法律法規對名義股東的相關規定。

以期明示規則,預演風險。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

關於名義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可以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並在工商部門登記。

登記於工商信息上的股東,爲名義股東、顯名股東。

在這種情況下,內外關係就形成了:

內部關係:股東知道公司內部存在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事實,承認公司內部實際股東的身份。

外部關係:公司外部的不知道內部股東關係的第三人,通過工商登記信息判斷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

替朋友當股東即作爲名義股東的風險,主要來源於外部關係。

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

如前所述,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外部關係,即公司債權人。

善意的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內部股東關係不知情,在行使權利時,往往直接向工商登記的股東主張。

債權人能夠對股東主張的權利,即是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

1. 未繳出資時對公司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主張未繳出資的股東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抽逃出資時的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

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 解除股東資格後,辦理減資程序前,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未出資股東經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在未辦理完畢減資前,債權人有權主張該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4. 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的賠償責任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有權主張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由上可知,名義股東的風險主要圍繞“出資”產生,債權人的請求權亦圍繞股東的出資問題而設定。

由此可知,名義股東的核心風險在於:出資義務是否依法完成。

善意的債權人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實際股東追償。

名義股東向實際股東行使追償權的主要事實,即是前文所述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達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如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權利義務未約定清楚,必然使名義股東的追償之路變得艱難。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 第2張

最後強調

名義股東的存在,是公司經營模式中的常見情況。

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形成股權代持的關係。

股權代持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安排,是化解風險的基本前提。

“掛名”,不是一件零風險的事情。

用書面協議去規範行爲,能有效防範風險。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2

一、虛假出資掛名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不出資的名義股東不予承認。成爲公司股東,必須有相應的出資或者認購相應的股份。如果你不出資,你通常不能成爲公司的股東。如果你在公司註冊時註冊爲股東,你必須有相應的出資額。因爲你實際上沒有貢獻,你在這個案例中做出了錯誤的貢獻。

如果你被工商局舉報或發現,你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1.借款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表明,註冊股東僅被他人指名,沒有參與公司治理,沒有享有真正的股東權利,沒有履行股東義務,那麼法律將不會保護他們作爲“股東”的權利。因爲履行對公司的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所以沒有實際出資的名義股東就不能享有股東權利,如公司的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和以出資爲基礎的收益權。

相反,當公司資不抵債時,由於其股東身份已經公之於衆,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私人名義借貸行爲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義股東將無法享有股東的權利,但存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 第3張

2.同意正面名稱的法律責任

由於命名協議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爲中,實踐中因命名協議而產生的爭議往往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對於股權轉讓後未登記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爲應根據股權轉讓後各方的行爲來確定,不能簡單的肯定或否定。

但是,一般認爲,在各種要求的前提下,只有工商變更登記尚未進行,其股東資格應予確認。根據《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其在我國的解釋,只有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在登記後生效時,合同的效力才能相應確定,如《擔保法》中關於有效抵押的規定。否則,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滿足《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條件,合同即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前提應該是雙方當事人的協議,這與合同是否已在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係。工商登記是國家管理法人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據登記的'目的僅僅是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據功能,具有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確立權利的功能。

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不會保護約定的名義股東的股東權利,但履行了接受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和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邊肖整理了關於名義股東虛假出資責任的相關內容。可見,名義股東並未實際出資,構成虛假出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3

當掛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爲“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爲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爲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爲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爲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爲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爲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爲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爲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爲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係。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千萬不要當掛名股東 第4張

掛名股東的特徵: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爲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爲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爲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