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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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解決或者調和的事情,這時我們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爭端。下文分享關於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的相關內容。

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1

一、被告外省起訴開庭到不了怎麼辦?

被告外省起訴開庭到不了是可以聘請律師參與庭審或者聯繫法院進行處理;但前提一定要確定有合法的理由;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二、民事訴訟的特性有哪些?

1、公權性

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於羣衆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

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

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

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於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3、程序性

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爲,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爲某種訴訟行爲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

4、特定性

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衝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爲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對於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了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非訟程序來處理。

5、自由性

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正因爲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機制,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和調解制度,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具有獨特地意義和作用。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也可以不申請執行。

但是,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情況則不同,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與被告人不能進行和解或調解,行政訴訟中就行政法律關係的爭議,也不適用調解方式解決,作爲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勝訴後也無權放棄自己的權利。

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2

一、異地被起訴去不了怎麼辦?

1、異地被起訴去不了可以委託他人處理訴訟事宜,當然此種方式適用與在案件開庭的時候並不是必須到庭的情形。

對於被告是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或者離婚案件的,就必須出庭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對於案件當事人被法院告知必須到庭的,若是不能在開庭之日到庭,那麼可以在收到傳票之後,將不能到庭的合法理由告知單位。

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 第2張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異地起訴怎麼辦理?

異地起訴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前往辦理,也可以委託親戚朋友或者律師代爲辦理。但要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書及當事人簽名的起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公民、單位若是收到了異地法院寄送的原告的訴狀副本,首先可以判斷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對於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異議請求。對於法院有受理案件的資格,但是自己又不能在法院開庭日到庭的,可以選擇將訴訟事宜委託給律師等代理人處理。

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3

被執行人開庭不來怎麼辦

被告不到庭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被告外出,與家中聯繫不暢。受家庭條件限制、個人性格等因素影響,在外人員與家中不常聯繫,雖然家庭成員收到了法院的應訴手續,卻無法通知被告,導致被告不能到庭。

二是被告家庭成員不配合。被告本人不在家中,應訴手續由家庭成員代收,代收人亦將訴訟情況告知了被告,因被告不願到庭,代收人託稱與被告無法聯繫,導致無法適用缺席程序裁決。

三是被告故意躲避。有的被告並沒有外出,在家生活或在本地做工,對訴訟有一定的預知,一旦知道以法院名義郵寄應訴手續或法院工作人員找他時則盡力迴避。

四是被告系外地人員,不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系管轄法院轄區外的居民,雖然知道訴訟情況及開庭時間,但不願到庭參加訴訟。

異地起訴被告不來怎麼辦 第3張

法官怎麼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有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僅就到庭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覈對證據、聽取意見。經審查覈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決。

對被告未到庭的,必須覈實原因,弄清真實情況,如確係被告本人不知開庭時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的,則可以重新確定開庭時間,如無正當理由的,則依法缺席判決。

在覈實時,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瞭解時,還可針對具體情況,擴大瞭解範圍,如莊鄰、村組幹部、送達人員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曉的真相。只有在確實無法查找被告、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公告送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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