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債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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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債妻子有義務償還嗎,婚內債務如果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爲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下面看看丈夫欠債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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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公欠的債務老婆是否有義務償還

1、老公欠下的債務,老婆是否有償還義務,要看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就有償還的責任。

2、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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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債務怎麼清償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以共同財產清償,剩餘財產平等分配。

一般地,雙方有共同財產的,那麼離婚時要先拿來還債,有餘額的可以再平等分配給雙方。

2、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根本沒有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處理。

如果經雙方協商,確定雙方清償的比例,對協議達成一致的,雙方要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不過,在還款期間,因爲雙方的約定不對抗債權人,所以債權人可以找任何一方主張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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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及《離婚財產分割意見》的有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夫妻爲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雙方以衣、食、住、行等方面爲內容的生活。

2、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爲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所負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因繼承或贈與而附隨發生的債務,也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行使共同財產管理權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如修繕共有房屋、維修共有車輛所發生的債務。

6、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8、未成年子女對他人侵權所負的債務。嚴格說,這類債務不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爲,也不是夫妻所負的債務,但作爲法定監護人的父母有義務承擔未成年子女所負的債務。

丈夫欠債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第2張

下列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於了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則應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與合同的債務也應爲夫或妻一方的債務。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夫妻共同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該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對第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如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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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債務如何能撇清

1、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2、第三人已經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給夫妻一方,那麼這個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償還。

3、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以個人名義借債的一方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爲被告起訴,如果借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個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另一方能證明一方借債是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也不需要共同償還債務。

離婚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一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姻關係解除後,夫或妻一方發生的個人債務,那麼只能向債務人單獨追償,與另一方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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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認定婚內個人債務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爲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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