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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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房屋拆遷補償指的是房屋有徵收計劃的房屋所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給予一定補償,那麼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的資料。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1

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備註:

1、如果拆遷人提供週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爲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爲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

計算公式爲: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併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覈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注: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當地政府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當地政府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公佈。

2、產權調換

(1)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覈定標準:

(2)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覈定;

(3)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准的建築面積覈定;

(4)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覈定。

(5)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覈定;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覈定。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併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3、農民自建

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

(1)如由被拆遷人自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

(2)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拆遷人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可轉爲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以上標準僅供參考,具體補償以當地政府下發文件爲準)

並且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大致分爲三種,最爲常見的就是貨幣補償的方式,一方面貨幣補償的方式換算較爲便捷,比較簡潔明瞭,另一方面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經濟情況和政府的政策進行更改。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有兩種情形:

一是城中村。

即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情形,由於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範圍,周邊房價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來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附着物的標準給予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

所以很多城市專門出臺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覆》時明確:

: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條例》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2張

二是集體土地被徵收時房屋作爲土地附着物被徵收。

農村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的現行法律依據爲《土地管理法》。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主要是對土地補償,並未規定房屋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法條的表述上爲"附着物"。

且當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第4款規定: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但實踐中,許多地方的省級政府將此項權利進一步下放至市、縣一級的政府部門來制定相應的規範,行使此項權力。以至於各地在制定這些標準時隨意性較大,安置方式也不盡相同,各地都處於摸索過程中。

此外,雖然《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各地實施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中,絕大多數未規定公共利益作爲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前置條件。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3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如下:

1、會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2、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戶均安置面積÷戶均宅基地面積;

3、用房屋安置的方式進行補償。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3張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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