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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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債務人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而有些債務是屬於個人債務,有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債務,要確定怎樣償還,下面分享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1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2

一、夫妻共同債務該怎麼界定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爲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爲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爲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後,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爲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爲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着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爲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第2張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

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並能證明此債務爲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爲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爲一方的個人債務時。

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爲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

二、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如果經過界定,確定這是一筆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不能夠推卸到對方的身上。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界定或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等等不清楚。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3

一、民法典民法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民法典規定,如果債務是夫妻雙共同借的,或者一方所借,但事後經另一方追認的,或者一所借,但用於家庭生活所需的,都是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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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

這是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 不應由其償還爲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爲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

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 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爲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

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 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家庭生活所需而借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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