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地起訴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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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地起訴了怎麼處理,其實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因爲涵蓋的方面比較多,所以我們很多的人對於以下相似的法規都瞭解的不是很清楚其中的區別,以下了解被異地起訴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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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如果被異地起訴怎麼處理

如果被異地起訴的話,可以向受理法院經辦法官提起管轄權異議,期限爲收到法院應訴材料15日起,同時需要提交相關合同的材料。

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除設有最高人民法院作爲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外,還設有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又分爲: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與人民法院的設置相適應,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分爲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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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①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審的基本審級,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佈地區廣,數量也最多,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羣衆。

②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的最高審判機關,除覈准死刑案件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爲第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應當是極個別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性質、情節都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的審判管轄有對不同級別法院的管轄、以及對不同地區分塊的管轄,以及對特定領域專門的管轄。設立出相關的審判管轄,是爲了更好的區分不同法院的案件審判權,從而清楚的劃分案件,提高審理案件的精度。設立專門管轄,也是爲了方便相關領域案件的審理,給予相應的權限,提高審理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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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被異地起訴了怎麼應訴?

可以委託律師出庭進行訴訟。

1、積極準備證據,然後委託律師應訴。除離婚等糾紛外,本人可以不親自出庭。

2、本人去不了的可以委託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授權委託書中要寫明是一般授權還是特別授權。

二、二審改判的機率有多大?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改判機率不大。

1、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意思是二審就是終審,不可以再上訴。對於案件二審的改判機率有多大,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掌握新的有利證據,那麼二審改判的機率並不大。只有掌握新的有利證據,二審改判的機率纔會大大提高。且如果對於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如果要上訴,一般二審法院會駁回其申請。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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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三、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瞭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爲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被異地起訴可以委託律師訴訟,如若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爲不瞭解證據的價值,而沒有提供證據,並且是爲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者是舉證,在舉證期屆滿後提出的證據,是可以作爲新證據出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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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被起訴可以申請回本地嗎

異地被起訴可以申請回本地,可以向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申請管轄權異議。如果被告人異地被起訴的話,可以向受理法院經辦法官提起管轄權異議,期限爲收到法院應訴材料的十五天起,同時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合同的材料。

法律分析

需要移送管轄的,應該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如果還沒有受理的案件,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後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該告知起訴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也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就是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一般是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或者是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另外,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異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需要執行的財產在被告人屬地的,是可以由屬地的人民法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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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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