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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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的人有了解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很多人在職場中對於很多人對於勞動法的知識都不太瞭解,所以導致很多在不明白。下面,小編就爲大家補充關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的問題解析。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1

競業限制是指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後一定期限內所負有的,不得到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係或其它利害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勞動者也不得自己從事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的就業限制義務。

而競業限制協議則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者競業限制義務的內容、期限、地域、範圍,以及競業限制補償等事項協商一致後所作出的約定。從競業限制的概念來看,競業限制的目的主要是通過限制特定員工離開用人單位後的一段時間內的就業選擇權來達到保護企業商業祕密等商業利益的作用。

從一般民事法理上講,協議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契約行爲。在古羅馬法中,契約也是一種不可動搖、必須履行的約定,因此也被稱之爲“法鎖”,其效力等同於法律,更有“合同勝過法律”之說。因而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賦予協議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如違反協議約定的內容,將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協議生效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除非出現法定或約定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的解除。

相關內容補充:

同時,我國法律對於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律師認爲:競業限制屬於勞動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不盡相同。在勞動關係領域,協議的生效和解除也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正如勞動者享有無理由的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一樣,員工的競業限制協議也是典型的一例。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履行期間享有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權利,之所以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權,主要基於競業限制協議從根本上維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保護權。

當用人單位認爲其商業祕密無需再繼續予以保密時,競業限制也就喪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礎,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協議則顯然對用人單位極其不利。而且,當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喪失保護必要時,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也是對人才資源的浪費。

因此,如果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認爲無需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時,作爲競業限制受益方的用人單位應當享有單方解除競業禁止條款的權利。當然勞動者不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同時,用人單位也就無需再支付對其就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嗎2

不拿補償就能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嗎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爲勞動者本人不來領取的,是不能因此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1、勞動者違反協議的,用人單位可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勞動者本人不來領取補償金的,不能以此爲藉口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5、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可以不遵守該競業限制協議。

6、勞動者本人不來領取補償,而不是公司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是不能因此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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